10 Dec 2015

越南跨性别人权迈进一步(图)

越南国民大会通过立法,使变性手术合法化。

人权观察:越南国民大会已于2015年11月24日通过立法,使变性手术合法化,并允许已完成该手术的跨性别人士有权获得法律承认。

新法允许人民在越南境内而非国外进行变性手术,并可在事后变更官方身份证明文件上的性别注记。人权观察今天表示,此举虽仅为认可跨性别人士的权利迈出一小步,但意义重大。

不过,该法以完成特定手术做为法律承认性别的前提,对跨性别人士造成负担,违反该等人士以自我认定的性别获得承认的基本权利。司法部长表示,所需手术的详细要求将另订办法规定,于2016年内公布。

“我们庆贺此一胜利,不仅为我们这个群体,也为我们国家。越南已比往日更加宽容与包容,”越南胡志明市LGBT平权组织“指导、连结与服务”(Instruct, Connect and Service,简称ICS)项目经理阮海燕(Nguyen Hai Yen)说,“当然,为确保性别认定程序符合跨性别人士的需求,还有许多工作尚待努力。但此次民法修正,已为我们打开大门。”

越南国民大会366席议员中有282席投下赞成票,通过修正2005年民法第37条和第88/2008/ND-CP号行政规章,并将自2017年1月1日起生效。

现行民法规定,跨性别人士不得接受变性手术,只有阴阳人可以。过去,有些越南跨性别人士到泰国接受变性手术。但是,另有许多越南跨性别人士选择不改变生理构造,在新法之下,他们仍将无法变更性别注记。

“通过修改民法37条,越南政府已朝承认跨性别人权迈出意义重大的一小步,值得赞扬,”人权观察LGBT(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及跨性别)权利部倡导主任波利斯·狄崔奇(Boris Dittrich)说,“但越南应当让不愿接受变性手术的跨性别人士,也能以自己偏好的性别获得法律承认。”

根据《关于将国际人权法应用于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相关事务的日惹原则》,各国应采取措施承认所有人自我认定的性别认同。阿根廷于2012年制定的性别认定法,既不要求经过手术或荷尔蒙治疗,也不须有任何第三方参与,被公认为跨性别人士自我认定性别获合法承认门槛最低的一件立法例。其他一些国家,包括哥伦比亚、丹麦、爱尔兰和马尔它,也已明确取消性别法律承认的某些主要障碍,例如手术、强迫绝育、心理评估、漫长的等候期和离婚。另也有许多国家承认无需经过变性手术或荷尔蒙治疗的性别认定。

2010年,由国际跨领域专家组成的世界跨性别人士健康专业协会(WPATH)宣告:“任何人都不应被强迫接受手术或绝育做为性别认定的前提条件。”该协会并于2015年1月发布政策声明,呼吁各国政府“废除不必要的障碍,建立简单易行的行政程序,使跨性别人士在需要变更其身份证明文件上的性别注记时,可以按照其自我认定的性别获得法律承认。”

“在未来修法时,越南应遵循《日惹原则》和日渐形成的医学共识,即不应以手术做为改变个人性别身份的前提,”狄崔奇说,“越南跨性别人士应有权决定自己是什么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