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Jan 2008

加拿大禁止男同性戀者器官捐獻

加拿大政府日前通過一項條例,規定在最近五年之內有性行為的男同性戀者不准進行器官捐獻,此舉立即招致加拿大同志運動者的一致抗議。

加拿大衛生署日前頒佈一項條例,條例中規定器官移植手術項目將不再接受最近五年之內有性行為的男同性戀者的器官捐獻。這項於去年12月悄然開始實施的新條例與另一項禁止在1977年之後有性行為的男同性戀者捐血的條例極為相似,這條器官捐獻條例目前通用於美加地區和全球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除西班牙、瑞士和義大利之外)。

在新的條例下,HIV、B型肝炎、C型肝炎的易感人群將被排除於合格器官捐獻者之外;同時,靜脈毒品注射者、性工作者、最近12個月之內曾以共用針頭進行紋身或穿孔的人士也將被禁止進行器官捐獻。

此條例的出台一經加國新聞媒體報道之後,禁止男同性戀者作器官捐獻的有關條文立即引起了加拿大國內同性戀權益組織的一致批評。

同性戀組織新斯科舍彩虹行動計劃(Nova Scotia Rainbow Action Project)的負責人Kevin Kindred表示這個新條例向準備進行器官捐獻的意向人士傳達了錯誤的訊息,Kevin Kindred說:「就現今的醫療體制來看,這項條例是一個極其錯誤的決定,這不但沒有減輕人們對醫療制度的擔憂,也極大的中傷了同性戀社群和愛滋病患者的形象。所以,激起反感、甚至反對的情緒是在預料之中的。」

多倫多聖米高醫院家庭與社區醫藥部門的主管Philip Berger醫生在接受《多倫多星報》的採訪時,表示這條法令對懷有善良意願並合乎各項健康指標的同性戀人士是極為不公平的。

「如果有固定單一性伴侶的健康同性戀者決定捐獻,是不是也要被駁回?這是相當令人難以接受、甚至是荒謬的。」Philip Berger博士隨後補充道:「事實上,器官捐獻者本身可能帶有的危險因素,根本不在於性傾向,而在於不安全的性行為。醫學界早就在20年前得出這樣的定論。」

其他醫學界專家也一致認為新的器官捐獻條例無疑是令全球本來就已經吃緊的器官貯存量雪上加霜。

加拿大男女同志平權協會(Egale Canada)目前正呼籲加拿大衛生部部長Tony Clement取消這項條例,並重新審議和制定器官捐獻者的資格規定。

加拿大男女同志平權協會的行政總監接受路透社的訪問時指出:「加拿大衛生部應該在嚴格控管器官捐獻程式的基礎上,允許 健康狀況達到規定標準的同性戀者參與器官捐獻。而不是深化外界對同性戀者和雙性戀者的刻板印象,我們必須重申的是——有固定單一性伴侶、進行安全性行為的同性戀者也是具有器官捐獻資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