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Mar 2009

長春防家暴範圍擴大 保護未婚同居者

《長春市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條例》具有前瞻性,除傳統家庭關係中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侵害外,還考慮到未來長春市家庭關係的實際發展趨向,將未婚同居、單親家庭、單身家庭、同性家庭等情況下的受害人納入保護範圍。

《長春市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條例》(下文簡稱《市條例》)3月1日實施。與2007年3月1日實施的《吉林省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條例》(下文簡稱《省條例》)相比,《市條例》更為細化,可操作性更強。

《市條例》共25條,明確界定了家庭暴力、家庭成員的概念,預防和制止家暴的組織領導和執法主體,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及相關法律責任。

據長春市婦聯統計,2004年至2008年,有關家庭暴力案件共943件,占信訪總數的14.1%,家暴問題一直居婦聯接待的信訪問題首位。


概念:更強調傷害後果

案例:

春節前,李玲走進婦聯,稱自己遭遇家庭暴力,但沒等訴說完,接了個電話笑著跑出去了。原來李玲夫妻結婚剛一年,平時兩人都愛耍小孩子脾氣,遇到不開心的事,兩人就會爭執,可每次吵完架,丈夫小王都做好吃的菜等李玲回家。春節前,小王因為工作忙,吵架後忘了哄妻子,結果李玲認為自己遇到了家庭暴力,到婦聯投訴,其實,她的丈夫小王已買好花,正等著她回家呢!

對比:

《省條例》:家庭暴力是指對家庭成員造成身體或精神上的傷害行為。

《市條例》:在《省條例》的概念上,強調對家庭成員在身體、精神上造成一定的傷害後果的行為。

解讀:

長春市婦聯維權部工作人員說,《市條例》中對施暴行為已明確界定,更強調後果,夫妻間偶爾的小打小鬧不能看作是家庭暴力。《市條例》中的家庭暴力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

範圍:丈夫被施暴也予以保護

案例:

長春市朝陽區的張麗是外地人,來長春打工後認識一個男友,相處一段時間後,在不是十分了解男方的情況下,便和男友過起同居生活,同居後,兩人經常因瑣事發生口角,慢慢由吵架變為打架,只要男友不順心,就打張麗,有一次凳子腿都打折了。

對比:

《省條例》:家庭暴力單指對家庭成員造成身體、精神方面的傷害行為。

《市條例》:在這一點上具有前瞻性,除傳統家庭關係中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侵害外,還考慮到未來長春市家庭關係的實際發展趨向,將未婚同居、單親家庭、單身家庭、同性家庭等情況下的受害人納入保護範圍。

解讀:

長春市婦聯維權部工作人員說,《市條例》實施後,張麗即被納入保護範圍,《市條例》對家暴受害人不作性別、年齡區分,換句話說,若丈夫在家中長期遭受家暴,也將被納入保護範圍,保護對像包括所有遭受家暴的成員,這體現了《市條例》的中性立法原則。


止暴:實行首問負責制

案例:

今年正月十五過後,61歲的王蘭離開家,她記不清這是結婚30多年來第幾次被打了,她報過多次警。長春市家庭暴力驗傷中心的李醫師說,王蘭是長春某鎮的一位村小老師,在村裡也算是個文化人,但從她結婚那天開始,丈夫稍不順心,便拿她出氣,從開始打幾下到後來拳腳相加。正月十五那天,因為一點小事,丈夫再次打了她,這次還動了工具,她的心傷透了。

對比:

《省條例》:公安機關在接到家庭暴力報警時,應當及時出警。

《市條例》:強調在公安機關設立家庭暴力案件投訴點,將家庭暴力納入110出警工作範圍,並按照有關規定對家庭暴力投訴及時處理,第一個接到投訴的單位應當做到首問負責制。

解讀:

長春市婦聯維權部工作人員說,王蘭的情況比較特殊,存在認定難的問題,找到基層部門,還可能出現推諉扯皮的情況。《市條例》強調以預防為主,制止家暴行為,派出所、司法所、各級婦女組織、社區、村委會、施暴人所在單位、受害人所在單位等對家暴投訴應及時處理,並實行首問負責制,不得拒絕或推諉。基層部門應對施暴人給予批評教育,並視情節給予相應處分。


新增:保護在校就讀的未成年人

《市條例》中增加在校就讀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時,學校應當對家庭暴力行為人進行勸阻和教育,必要時應當告知家庭暴力行為人所在單位或有關組織。《省條例》中沒有相關內容。

《市條例》中強調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省條例》中沒有此內容。

(文中人物皆為化名)


本文原載:新文化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