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訴訟案的原告、47歲的馬丁·吉爾(Frank Martin Gill)與同性伴侶在2004年時從當地政府機構臨時接收了兩個無處安置的幼小男孩,此後這兩個兄弟關係的男孩一直被收養在吉爾與伴侶的家中,並得到吉爾和伴侶的悉心照顧。吉爾與伴侶後來產生了法律領養這兩個孩子的願望,但佛羅里達州的法律禁止同性戀者領養孩子。
法官辛迪·萊德曼(Cindy S Lederman)在53頁篇幅的裁決中認為,沒有合理的理由不允許 同性戀者領養孩子。法官在宣判時說,除了法律上不被承認,馬丁與伴侶以及孩子們從任何一方面來說都是一個很好的家庭,孩子們應享有長久安居生活的權利,而能使孩子們定居生活的唯一方式就是被收養在他們有快樂生活的家庭中。法官還認為佛羅里達州禁止同性戀者領養孩子的法律違背了州憲法中的平等原則。
在庭上聽到宣判後的吉爾十分激動,他對媒體記者說:「今天我有生以來第一次流下了高興的眼淚 。」吉爾表示,他不是來書寫歷史,只想為一個4歲、另一個8歲的孩子做到最好。吉爾在本案中是由美國民權自由聯盟在佛羅里達的律師代理。
本案的被告方、代表佛羅里達州兒童與家庭事務部的州司法部律師在法庭判決後已表示將提出上訴。佛羅里達州的有關法律明確禁止同性戀者領養孩子,是目前美國在相關法律上限制最嚴厲的幾個州之一。
本文原載:愛白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