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Jan 2009

當家暴保障同志會將令大學畢業生「成為性奴」──記100109家暴聽證會

代表同志社群出席2009年1月10日香港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關於《家庭暴力條例》的聽證會的Connie作了以下主觀紀錄。

如果家庭暴力條例保障同性伴侶,就會引致更多大學畢業生失業時成為「養鴨一族」(男性性工作者),愛滋病上升,然後變性、易服人士都會出來爭取權益。

這是哪門子的邏輯?卻正正出現在昨天的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上(議程請見文末接連)。如果你曾經切切實實面對家庭暴力,明明白白了解甚麼是家庭暴力;如果你像我,曾經面對同性伴侶家庭暴力赤裸裸發生在你眼前,而你是那麼無能為力(因為社會不接受社工不懂處理),面對如斯歪理,你會如我般,氣憤難平!


立法會門外

這一天早上0800,氣溫只有九度,立法會門外,聚集了過百反對者,就像你身處08年秋天的美國,為公投第八號Prop.8即禁制同性婚姻搏命,可是今天明明在討論的是家庭暴力。伙伴們聚頭都說中環站內站滿了拿著示威牌的人,有老的有年青的。

一些示威牌寫著:女人做女婿nonono,男人做新抱更離譜;man and man - dead end;不要男媽不要女爸,同性同居不是家;家居暴力應受制裁,同性同居魚目混珠。示威牌下寫了從沒聽過的組織名字:和諧之都建設有限公司、家庭發展網絡……。

伙伴們已經來了十人,默默忙著為對方化妝成受傷的樣子,包頭、瘀傷,我們很想提醒大家,還原最基本步,家暴談的最基本的人身安全。立法會保安員不停提醒我們要站進示威區內,並以鐵馬圍起,可能是怕雙方發生衝突,因為對面的反對者真在嘈得厲害。立法會門外被鐵馬劃成很多四方格,但我們人太少了,除了我們以外,其他百多人都是反對者。

約0830,我們打開欄著的鐵馬,突然走到左方的示威區前,一個個默不作聲躺在冷冰冰的地上,我睜大眼睛「死不瞑目」,我們身上舖了預先做好的白布banner,血紅大字寫著「見死不救 可恥!要求同性同居伴侶納入保障範圍」。耳邊聽到很多侮辱同志的言論,還有「別裝死,你們這種XYZ」。閃燈不斷,約十名攝記還有電視台攝影站在我們跟前,拼命大叫高舉示威牌的反對者,成了我們最佳的佈景。

0845,我們一些人要趕進立法會發言了。有些事我事後才知道。「我看到好像是自小認識的一位朋友站在反對那邊」A對我說時滿臉傷心;「他們聚在我們的後方不斷祈禱」,「那個吹號角(在聖經是未世來臨的象徵)的不斷跟著我們站的方向在吹」別的一些伙伴說。


立法會內

這次所謂「公聽會」,用意是讓民間團體向立法會發表意見。全程出席的議員包括劉慧卿、李卓人, 葉國謙、黃成智、湯家驊、梁美芬、梁劉柔芬、陳茂波;遲到出席的有何俊仁和梁耀宗。主席是陳偉業。登記出席的團體有66個,據報說是破紀錄的,反對者將佔2/3。由於團體太多,分成兩節進行,每團體只有一位代表出席而且只能發言2分鐘,我是第一節的。

勞工及福利局長張建宗在團體發言前重申,在家暴條例07修訂時,保障範圍已經剔除「同住」的因素(按:因為家人不一定同住也可能發生家暴,如前伴侶)。這次修訂與同性婚姻無關,修訂建議容許 同性伴侶申請禁制令。當局很重視家庭觀念,「過去22年來,也不見到異性同居者受保障的情況下,對家庭觀念出現任何衝擊,在法例上也沒有出現問題」。


反對暴力 又反對保障同志

第四位發言是愛護家庭家長協會黎浩華,他指出今日如果保障同性同居者,「第日就會保障變性、易服既人」。

第五位是中國基督教播道會恩福堂蘇穎智堂主任牧師,他指出同性同居屬「社會歪風」,指同性同居會 為社會帶來更多「養鴨一族」,令很多大學畢業生「成為性奴」,「帶來更多AIDS同HIV受害者,鼓吹同性同居,最終社會負上沉重的代價去照顧他們」。基督教門諾會愛恩堂一名廿多歲的男生說:「反對異性及同性同居者,如果家庭暴力保障埋同性同居,我地就會混淆左家庭價值。」。

為何反對者滿腦子都是性?張達明前天在報紙說,同性同居者保障沒有問題,但要弄清如何界定,是否有肛交或插入式性行為。還有一些人說,為何不保障沒有性關係的同居人士。還有那些談同志,就想著到男性性工作者及AIDS的基督徒。你又不會問,異性同居關係如何定義,是否要肯定他們有陰道交!

四十多個發言,我聽最多的開場白是「本人反對任何暴力,但我們亦反對同性同居納入保障範圍」,因此我在發言時指出,這是一種荒謬同扭曲的人權價值,一邊話反對任何暴力,不過同志伴侶唔該行開。反對派好像沒有聽到政府說,修訂條例如同性婚姻無關,仍然一面倒的說著自己反對同性婚姻的理由。


指鹿為馬 「同居猶如婚姻」的爭論

有議員多次發言,指《家庭暴力條例》一直都只是適用於婚姻或猶如婚姻的關係,加進「同性同居伴侶」,豈不視間接承認他/她們猶如婚姻關係,即間接承認同性婚姻?其實法例的原文是這樣的:「在符合第6(3)條的規定下,本條例適用於男女同居關係,猶如適用於婚姻一樣,而本條例中凡提述「配偶」(spouse)(在第3A(2)條中除外)、「婚姻」(marriage)及「婚姻居所」(matrimonial home)之處,須據此解釋。」

根據法律意見,猶如婚姻,是基於香港政府並不承認異性同居關係,你看同居根本都沒有合法地位,孩子是私生子連遺產繼承權都沒有,膽養費都爭不到。因此特別寫出來,意指婚姻並不包括同居關係,因此寫「猶如」,就是壓根兒「不同」的意思。原句意思是,異性同居者,就好像婚姻配偶一樣,可以適用於家暴保障範圍,可以一樣申請禁制令等。有議員卻很懂「抽絲剝繭」,只寫了前半句,果然嚇壞了一眾不熟悉家暴條例的平信徒,以為這就等於為同性婚姻關綠燈。


請不要「侮辱」家庭暴力

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及騷擾行為,較長遠而複雜,暴力隨時間升級,事件多發生在家中。親密關係暴力是惡性循環的,可分為三個階段:「暴力」、「寬恕」、和「蜜月」,「虛假的希望」是這個循環的動力,至少是受虐者對施虐者的感覺,不斷期望施虐者會改變。受害人當然可以透過刑事法檢控施虐者;但更多受害人基於彼此的親密關係,而不願舉證,又或舉證不易、不願破壞家庭完整等,而不會報警。

反對者不斷強調改名為「家居暴力」之必要,又提出為何不保障同住宿舍的同學、同居長者、沒有性關係的同住人士、甚至包租公及家庭傭工。我無意否認這當中的人際關係也存在暴力,但你不會因為太愛你的包租公,而他打你不願報警;又或是繼續忍受同房同學的精神虐待,盼望有一天他會回心轉意再愛你(否則,就已經是伴侶關係了)。

《家庭暴力條例》是一條涵蓋 民事、刑事的法例。盡管傷害人身涉及刑事罪行,但家暴之複雜性,更需要很多人性化的措施配合處理,因此一併使用刑事和民事的法律程序。如賦權法院可在發出《禁制騷擾令》中規定施虐者參與「反暴力計劃」,協助他們改變其暴力態度和行為。另一例子是警隊為處理家庭暴力制定指引,確保前線偵緝人員能夠依從警隊指引,專業地調查家暴案件。

始於86年的《家庭暴力條例》,面對家暴實況,實在嚴重不足。《2007年家庭暴力(修訂)條例》在08年6月18日,即去年立法會會期的最後一次會議上,獲59位議員一致通過支持法案,勞福局局長更承諾在今個立法年度盡快提交草案,保障同性同居伴侶。如今反對派的爭辯,無疑推翻廿多年的努力,更無視無日無之的家暴問題,「溝淡」家庭暴力的嚴重性!

為何我看到那些所謂社律學者議員,曲解法律;為何我只看到那些所謂「基督徒」,他們宣揚的是仇恨與歧視?!

我們正在談的,是活生生的暴力,流著你和我同一樣的,紅色的血漿和帶著咸味的眼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