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公认,英国反同性恋的法律可追溯到19世纪末针对「下流猥亵」(gross indecency)行为的修正案──在1895年时,著名作家王尔德(Oscar Wilde)即曾因触此法案而被判入狱,服了两年苦役。
不过,时空换到1982年,道奇恩则打赢了官司。自道奇恩的案子以后,人们即能够高呼歧视同性恋的刑法,是违反国际人权标?实摹N侍馐牵旱卮δ涎堑穆砝次餮恰⑿录悠拢?约捌渌?蠖嘣??⒐?趁竦氐姆侵薰?遥??卧谡饧?律匣箍床坏绞裁锤谋洌?br />
一般而言,反同性恋的法律皆以道德为其诉求。基督教即认为,根据圣经文本与教会传统,同性恋是不道德的。
然而,英国的殖民主义本质上是一种重商主义(mercantalistic)。不像西班牙与法国,扩张版图的先锋部队是教会牧师,在英国则是由商人开疆?土,例如位於北美的英属哈德逊湾公司即为著例。对商人来说,做生意与赚钱才是首要考量,传福音要排在第二、第三……甚或第十位去了。
於是,重商主义的英国,一个泱泱商贸大国,就这样把反同性恋的刑法出口到亚洲与非洲,而西班牙与法国等天主教国家并没有步其后尘。所以很明显的,是不是天主教国家,与国内是否实施反同性恋刑法、或是要不要出口这种刑法,是八竿子打不着关系的。
印度《刑事法典》第377条款,以及该条款在孟加拉、马来西及、新加坡,与非洲许多国家中的孪生法条,根本不能算是一项英国的法条。这法条在英国其实从未被颁?眩??皇视渺队⒐?镜兀??鍪且恢值酃?饕迨降姆ㄌ酢?br />
一般公认英国反同性恋的法律可追溯到19世纪末的「下流猥亵」修正案,王尔德即曾因触此法而被判刑。根据法国哲学家傅柯(Michael Foucault)的考据,就是在那一段时期内,西方社会才「发现」了同性恋人种。
「下流猥亵」法案在那个时期并没有引起太大的关注,因为该法案仅是下议院修正案,而非全国性的法案。显然「下流猥亵」法案是为了回应当时发生在伦敦的某项丑闻。而其实远早於「下流猥亵」法案之前,英国早已有禁止肛交的法令,在整个十九世纪中都可见到因触此法而产生的诉讼案件。
那么,到底那更久远的「肛交/鸡?Α梗?uggery)法是怎么来的?一般认为,这是由教会内规所演化而来的。同时,「肛交/鸡?Α狗ㄔ?灿蟹刺熘鹘痰挠靡猓?蛭?庵致煞ㄒ仓缚亓松窀赣胄夼?耐?孕孕形??谜??宕死碛山邮战袒岵撇??br />
这就是英国之所以有这种大开倒车的刑法的由来。很令人作?f没错,不过这法案大致上其实并没有实施。大体上,两情相悦的性行为是难以执法取缔的。
当杰佛瑞.道奇恩在北爱尔兰挑战这个法条时,他所面临的问题是:他无法被认定是个「受害者」(victim);他并没有因触及肛交法而被起诉。根据欧盟人权大会的规定,他必须先被认定为受害者,才能提起诉讼。道奇恩只得宣称自己为了这到法律而造成精神衰弱,而他其实知道根本没有这方面的危险。
其他「受害者」的故事也同样荒谬,其中最离谱的是爱尔兰的参议员大卫.诺里斯(David Norris),他同样在欧盟人权法庭打官司,其菁英形象为众周知,还选上了参议员。澳洲塔斯马尼亚省(Tasmania)的尼可拉斯.图能(Nicolas Toonen),尽管其同志身份如同道奇恩一样为众所知,同样也得先证明自己是个受害者,才能将他的案子上诉到联合国人权委员会。
美国对於提起诉讼的资格有十分严格的规定,像精神衰弱这样的理由就不够充份。你必须是个道地的受害者。例如鲍尔对哈维克案、罗伦斯的德州案,这两个大案子之能够成案,都是因为涉及严重的警察执勤不当——警方因为误信情报闯入民宅,他们没有找到毒品,却看到人家正在交欢。
真正的受害者是确实存在着的,例如在欧洲与北美,警察临检三温暖(桑拿)与公厕的事情就偶有所闻。在某些美国辖区内,警察会使用诱陷(entrapment)招数,让帅哥员警身着紧身牛仔裤,然后在公园与公厕附近?晃。只要警方想要拘捕同志,他们在任何时间内都可以逮得到;他们虽然知道这一点,不过却不太在意。
美国警察并没有以为拘捕行动就能够吓阻同志。尽管众所周知,美国在地方选举前常有道德肃清的临检行动(尤其是有检察官参选时),不过只要选举一结束,这类的临检即告终止。
这些临检是随机而偶发的,而且被抓的人并不具政治身份,从未发起改革运动。令人悲痛的是,这些受害者在狱中上吊的原因,往往是因为觉得羞耻,而非因为投身改革运动。
关於这一点,在英国的法律改革运动中,改革诉求的重点就不在於警方执法,而在於非公开的黑函勒索的行为。同样的情况也在印度引起争议,在那里援用377条款造成的勒索黑函亦令人闻之色变。
回顾西方国家的近代史,黑函勒索的兴起可溯及五十年前的冷战时期。当时很多卑鄙的俄国人就是利用黑函,搞垮了多位性向特殊的菁英与高级公务员。
那时英国有多少宗黑函事件?而当今输入了377条款的印度或其他地方又有多少黑函事件?我们固然无法得知。黑函,一如同志性爱,往往是遮掩得密密实实的。
第377条款的主要功能,就是要人们对於性噤口不语。所以,与377条款及其孪生条款的对抗,基本上是一场争取能见度的社会运动。
现有的刑事法是令多元性别消匿於公共论述的机制之一。我们社会呈现出的,一种异性恋的样貌,并且是高度同质的异性恋样貌。
大量的意见、倾向、兴趣、运动、意识型态都被流放了,而这反而造就了LGBTIQQ──所有非正统的性别人权全都集结的怪现象。我们社会的恐惧是,你一旦把对同性恋者的打压松绑开来,你得?时赣Ω兜娜嘶岣?啵核?粤嫡摺⒁环蚨嗥藁蛞黄薅喾蛘摺⑹┡鞍?谜摺⑹芘鞍?谜摺?缱罢摺⒖缧员鹫摺⒁跞崮泻ⅰ⒛腥似拧⒁跹羧恕⑶啻浩诘男孕形???br />
而这是真的。这个潘朵拉的盒子一经开启,不会只有上得了??面的男女同志在电视上谈论最新的小说与戏剧。假以时日,社会必得能够容纳不同的性别,与其他种种变异的性向型式。
除此之外,最具威胁性的是,这些性别变异者并不再只是「他者」。异性恋多数群体的一体性结构的纯粹性会逐渐损坏,露出底下原本只属传说的根基。正如二十年前安.莲德斯(Ann Landers)在读者问答专栏中所写的,大多数的扮装者其实是异性恋。而金赛(Kinsey)在更早所说的(《今日印度》杂志最近也有提到),超过三分之一的男生曾有过同性性行为,而他们大多数都「不是同志」,他们大多数只是喝醉了、或寻求一种快速的「解压」,或者只是一时好玩而已。
废除了第377条款,好戏才刚刚开演。
本文原载於《In Plainspeak》(2007年第一期),这是一本由「The South and Southeast Asia Resource Centre on Sexuality」(www.asiasrc.org)出版的季刊,经授权转载。
关於作者
道格拉斯.山德斯是法律学系荣誉退休教授,曾任教於加拿大的英属哥伦比亚大学(University of British Columbia)及泰国曼谷的朱拉隆功大学(Chulalongkorn University)。他曾教授国际人权法,为联合国人权研讨会撰写背景论文,并曾就外来移民、性向与性别少数族群的人权等议题广泛撰写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