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至2008的立法年度,香港立法會決意進一步擴大《家庭暴力條例》的適用範圍,將其保護範圍擴大婚姻關係中雙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之外的親屬關係,勞工及福利局承諾於2008至2009的立法年度中提交議案,把上述條例的適用範圍進一步擴展到同性伴侶及前同性伴侶並相關的親屬關係。香港的同性戀組織多年來也一直積極將同性戀納入法制裡,包括爭議多年的性傾向歧視立法。
秉持原基督教教旨主義的保守團體明光社於2008年7月發起維護家庭宣言聯署,並在2008年8月6日於《明報》以兩頁全版刊登廣告,反對香港政府把同性關係納入條例當中。
明光社在香港支持一夫一妻制,並指同性戀衝擊傳統和諧的家庭制度,對同性戀的強烈反對態度和動作屢屢在香港社會中引起爭議。
香港浸會大學宗教及哲學系進階講師神學家陳士齊就明光社的維護家庭宣言聯署指出是否反對同性戀並非基督教基要信條之一,明光社企圖把同性同居者及其相關親屬排除於《家庭暴力條例》之外有違人道原則及基督教博愛精神。
2008年8月7日,數個同性戀倡議組織到明光社機構樓下發起示威及演街頭劇,抗議明光社及有關團體6日在報章登刊的《維護家庭宣言》,而昨日參與示威行動的組織就包括了「還我本色」、「香港十分一會」、「女同學社」、「香港女同盟會」、「香港彩繪」、「午夜藍」、「彩虹行動」等多個LGBT團體。明光社當日發表新聞稿,表示仍將堅決反對同性同居者納入《家庭暴力條例》保障範圍內。
隨即,明光社及維護家庭聯盟、香港性文化學會擬定了一份名為「家庭價值議題調查」的問卷,分別向地區直選和功 能組別的候選人發問了八道問題,請他們以選擇和是非判斷的方式完成問卷,這八道問題包括:
Q1. 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到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Q2. 政府應採用什麼方法處理同性同居者的暴力問題。(於a, b, c, d四項選擇)
a. 將同性同居者納入家暴的涵蓋 範圍(有關條例乃保護婚姻或猶如婚姻關係者)。
b. 另立一條例,同時保障其他同住一屋人士,如家庭傭工、家傭雇主、非親屬同住長者、業主與租客及朋友等關係,並將同性同居納入保障範圍內。
c. 繼續採用現時的做法,如有同性同居者受暴力對待,警方可以《侵害人身罪條例》作出檢控
d. 其他(請簡述)
Q3. 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必須維持,以鞏固家庭及社會,讓下一代健康成長。
Q4. 政府不應在本港推行同性婚姻。
Q5. 不應強制學校由小學開始教導學生,婚姻組合可以多元化,包括由男女、男男或女女組成。
Q6. 政府不宜立法,懲罰發表不認同同性戀的公開言論。
Q7. 政府不宜立法,懲罰私人機構或民間團體因宗教及良心自由拒絕提供服務給同性戀者。
Q8. 政府不宜立法,懲罰業主拒絕將自己物業租給同性戀者。
明光社聲稱該問卷主要問及候選人對維護家庭的立場,以及他們對假報條例納入同性同居者、同性婚姻與性傾向歧視條例部分具體內容的立場,以供關心有關議題的市民及基督教徒做參考。明光社於8月23日截止問卷,並將調查結果整理後於近日刊登。
民主黨候選人為博得選票 犧牲同志基本人權
針對調查結果,香港十分一會幹事、香港同性權益維權人士曹文傑直指:選人對八條問題的選舉完全一致,足見這是民主黨的整體立場」。
民主黨在立法會《2007家庭暴力(修訂)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裡,曾指政府最初把同性同居者排除在草案外,是性傾向歧視。而調查結果卻與當時的法案委員會時民主黨的立場大相徑庭,曹文傑說:「民主黨在調查中居然反對同性同居者在面對家暴時得到平權的保護,為了選票,同性戀者的基本人權似乎又將被犧牲」。
曹文傑更指出:「第二題,民主黨一致選擇選項C,即對於同性同居者的家庭暴力,政府應維持現狀,受害人可報警求助。不錯,非法傷害他人身體等暴力行為,的確觸犯刑事罪行,警方可以介入,但另行設立針對家庭暴力的法例,是考慮到家庭暴力的特殊性。而且,家庭暴力條例為家暴的受害者提供《傷害人身罪條例》無法提供的快速、便宜和直接的援助。例如,根據家暴條例,受害人可向法庭申請禁制令,禁止施弱搔擾或接觸受害人,又或是向法庭取得進入令,讓受害者可進入住所,提取所需的物件等,這些都是刑事法無做到的。」
香港政府已於今年家暴條例修訂的二讀中承諾,會把同性同居者納入條例的保障範圍,但依照本次問卷調查的結果,有專家認為民主黨極有可能會在下屆立法會中投反對票,剝奪同性戀者受到法律平等保護的基本人權。
曹文傑最後呼籲:「香港的同志族群最近好不容易透過倡議、社會運動和司法覆核來捍衛長久被剝奪的人權,這些都是得來不易的,背後更有很多人長年累月的努力和抗爭,選民務必珍惜手上的選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