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说,中国公民与华人这两个概念,何其相似?但如果你要办出国文件,某国说明中国公民入境免签证,而你是拿着美国护照的美藉华人,你把两个概念混而为一,到时吃了闭门羹,可不能怪人啊!
做现代社会的立法会议员,那就更累了。选民投了您神圣的一票,纳税人又每月付您高薪厚禄,要您为他们尽心尽力,审议法案,您的脑筋可不能开小差的啊!明明法律应该写作中国公民入境可免签证,您糊里糊涂的把条文写成华人入境可免签证,那就不单是您一个人的问题了,而有可能成为国际社会的笑柄了!
当下将要通过的《家庭暴力条例》,又是另一个考验您的时候了。有人说,这法例名称一定要改,因为「此法例一直只适用于具婚姻或犹如婚姻关系的人士,如加进同性同住者,如同法例间接承认同性同住者犹如婚姻关系,间接承认同性婚姻。」
但是,「家庭」和「婚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个家庭之中不是一定会有婚姻关系在内的,比如一婆一孙双依为命的家庭,在新的《家庭暴力条例》下也是涵盖的,在这婆孙之间,何来有婚姻的关系?
也有人建议,不如把条例由《家庭暴力条例》易名为《家居暴力条例》吧?或者扩大保护范围,让条例保障任何同住者(包括同性同居丶同性朋友等)吧?
第一个建议,其实把「家庭」和「家居」两个概念混淆了。家庭,是一种人与人形成关系的生活单位;而家居,郄是一种与地点相关的描述。比如说,在审议法例的时候,我们可能会讨论到:「有家庭成员,如一婆一孙,在家居以外的地方,比如在所住地楼下发生的行为, 是否也该被该法律所涵盖呢?」如果把「家庭」和「家居」两个词语对调,本来很清楚的语句,就变成了含混不清的「有家居成员,如一婆一孙,在家庭以外的地方,比如在所住地楼下发生的行为,是否也该被该法律所涵盖呢?」尊贵的议员们,你们是否能看得出这其中的问题?
至于第二个建议,以「同住者」来取代「家庭」的关系,就更是大错特错。因为《家庭暴力条例》也要保障非同住的前异性同居或前配偶关系,亦应该要保障非同住的前同性同居者。
另外,一般的短期同住朋友,如大学生或年轻人租屋同住,其实并不是以长久一起生活为目标,也没有情感上的依恋性,更没有一方经济上部份或全部依赖另一方之类的问题,若然发生暴力纠纷,一般的伤人条例已经有足够的保障,并不需要特别的《家居暴力条例》(如其中的禁止搔扰令)来涵盖。
说来说去,其实部份人士反对的,就是用「家庭」来称呼「曾经同住并以长久一起生活为目标」的同性恋人所组成的生活单位,但他们又不反对把同一称号冠给如「一婆一孙双依为命」等其他形式组成的生活单位。这会不会是歧视同性恋人呢?
其实,同性恋者自古都受歧视,他们大多都「躲在衣柜中」,活在惶恐和不安中,不敢将自己的真实一面示人,已经是饱受煎熬。有大爱者何不真正聆听他们的声音,而要反过来对他们异于常人的倾向指指点点?左右设限?(注意,所谓「异于常人」,是指在统计数字上他们是少数而言,事实上我相信同性恋是天生倾向,并不能如某些人的「良好意愿」所期望, 可以通过某些后天的排斥或教育等手段把他们「改正」过来。)
古人的圣贤书,也是人写的,当中也有过时的观念,与现代观点相斥的。如孔子也说过「唯女子与小人为难养也」(《论语。阳货》),难道今天我们也以振兴国粹为名,以此为据,振振有词的歧视女性吗?(注:也有一说,谓「女子」是指女孩。而「养」是指教育)
我反而觉得,耶稣的门徒保罗的书中,记载过一句话,到今天都很管用的,「现今存在的, 有信丶望丶爱这三样,但其中最大的是爱。」共勉之!
本文原载2009年1月12日《李锐华。??文。杂思》
http://leeyuiwah.blogspot.com/2009/01/blog-post_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