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Jun 2006

無關「做與不做」,而是「是與不是」

西方社會有關「同性戀」(homosexuality)概念的認知與發展,屬晚近之事。

過去傳統宗教,特別是基督教,傾向於宣傳同性戀罪該萬死,但現代人認識同性戀是一種不由自主的身份,對同性的愛慕根本不由其意志所控制。
「同性戀」(homosexuality)這詞最早出現於1869年德國一封致其司法部長的公開信中;換句話說,在這之前,嚴格而言,時下有關對同性戀的認知是不存在的。

這不等於說1869年之前沒有同性戀,而是在這之前,世人是沒有一種把對同性的愛慕之情當作一種性取向的認知,更甭提認識這種愛慕之情是一種社會身份(social identity)。

簡而言之,過去的人認為同性戀是一種「行為」,是多種性行為中的一種,而未將其建構為一種身份。

今日許 多東方社會避忌「同性戀」這詞,甚至同志之間也不過問「你是不是?」或「他是不是?」。

至於是不是甚麼,不少人說不出口,但心照不宣。

「是不是」的問題顯示同性戀是一種身份而非行為,因為有關行為的問題是「做不做」而非「是不是」。由此可見,同性戀無關做與不做,而是「是與不是」。

這一種對同性戀的認知,使到不少傳統宗教不得不把「同性戀」與「同性戀行為」分開來談。

過去傳統宗教,特別是基督教,傾向於宣傳同性戀罪該萬死,但現代人認識同性戀是一種不由自主的身份,對同性的愛慕根本不由其意志所控制,職是之故,把一個人不可能控制的身份歸咎於他,是說不過去的。

因此,60年代之後,許 多《聖經》開始把malakoi譯為同性戀性行為,而非同性戀。
如果同性戀的愛慕沒有錯,為何表達愛慕之情可能錯誤?
但保守教會這種「同性戀沒有錯,但同性戀性行為罪惡」的思想,若細思深究,難以成立。

為甚麼同性戀沒有錯,但同性戀行為罪惡?

如果同性戀的愛慕沒有錯,為何表達愛慕之情可能錯誤?

如果同性戀行為錯誤,為甚麼這種行為的原始衝動與根源不是罪惡?有沒有人會說殺人的念頭是對的,但其行為錯誤?

殺人的行為始於念頭,或是二者無罪或是二者都錯,但不可能後者錯但前者沒有問題的。我們不應偷竊,也不應有偷竊的念頭,這是自明的道理。

但反同性戀的保守宗教人士的難處在於他們認識同志對同性的戀慕有如異性戀對異性的愛慕一般,自自然然,清清徹徹,不由自主。

因此,在道理上,怎麼可能強迫他人為自己所不可能負責的事負道德的責任?但由於宗教偏見與性別主義,唯有硬將二者分家,結果發展出這種「同性戀沒有錯,但同性戀性行為罪惡」的謬論。
同志運動是一種屬於身份政治(identity politic)的運動。
保守與極端宗教人士經由異性戀霸權展開對同志的攻擊,其實不外反映出權力生產知識,誠如傅柌所言,二者結合以「特有的伎術」模塑人的自我,進而藉由對行為的監控支配人的主體,以落實權力的運作與統治。

同性戀對社會到底可能產生甚麼具體禍害,反同性戀者始終說不出一個具體道理或舉出一個具體明証,但他們依然喋喋不休反對。

說到底,這不過是一種對權力的戀棧,他們最大的興趣是站在自我中心的立場進行對他人的統治與操縱,以展現自己的權力;藉由欺壓以証明自己高人一等,以邪惡對他人命名,以証明自己正確,把自己的愛慾當作審判眾生的絕對標準,這是再露骨不過的文化霸權。

職是之故,同志運動是一種屬於身份政治(identity politic)的運動。

為了反抗異性戀霸權,我們必須考察歷史脈絡,以系譜學(geneology)研究方法,爬梳現代人對同性戀認知的知識與論述,揭露歷史對於社會控制的微妙轉變現像,進而窺見權力對社會大眾充滿政治意味的支配性建制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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