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傾向納入就業服務法保障行動」行動劇
然而這個包含了「同志工作權反歧視條款」的法案初審一過,宗教團體即做出反彈,並把同志污名化,國民黨立委阻擾立法程序,當地三十多個社會運動和同志權益組織於1月12日齊聲聯署上書全體立法委員,呼籲立法機構尊重同志求職謀生的基本生存權利。
代表宗教團體發言的「尊重生命全民運動(全國宗教)大聯盟」指出,「性傾向」定義不明,遠不如兩性的定義清楚。他們所認知的「性傾向」包括戀童、異性戀、同性戀、人獸交、性虐待等,約有四十多種以上的意思。該聯盟質疑,如果性傾向納入反歧 視條文,未來學校教育機構選任教職員工,是否就不能檢視受雇者是否為戀童傾向者,而宗教團體或公益事業機構是否不能依其固有教義,本著宗教道德良知選任受雇者。
同志諮詢熱線協會、性別人權協會、婦女新知、台灣女人連線、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智障者家長總會與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等性別和社運團體隨即發起連署,獲得二十餘個社團加入聲援行列,準備向立法院陳情抗議,同時發信向每一位立法委員尋求支持。
性別人權協會秘書長王蘋說,宗教團體完全不瞭解性傾向與性癖好的不同,將兩者混為一談。性傾向不是如同某些保守派宗教人士所言,同志就一定是戀童癖、動物戀或性虐待族群,宗教團體不應以這些負面說法抹殺多元性傾向者的工作權。各同志和性別社團已聯名發表聲明指出:把性傾向與性癖好混為一談,是有些團體長期以來對於同志族群有刻板印象,以及錯誤的理解。性身分是受到憲法保障的隱私權,即便是異性戀的教師也有可能擁有不同的性癖好。
同志諮詢熱線協會文宣部主任巫緒樑形容如此地扼殺同志求職的基本生存權,「這樣只會逼同志走上絕路!」。台灣近年因為經濟困境而自尋短見的人有增無減。
同志諮詢熱線協會理事長李明照列舉2003年台北市兩性平等工作委員會所做出的首宗性傾向歧視裁決說明,因為對性傾向的認知不全可能做出的不當的判決,所以希望透過全國性的立法來加以保障。當年一位補習班的美語老師,因他「不男不女」的打扮遭到解僱,他向兩平會提出申訴後,兩平會最後判決該僱主以其主觀刻板印象剝奪申訴人的工作即為性傾向歧視。
李明照指出,時至今日,許 多的男女同志、跨性別者在工作甄試時可以「瞞過」僱主,但卻得每天壓抑著自己的性別氣質,恐懼著被發現,一旦被發現後,除了遭到同事、上司的異樣對待,在工作上的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升遷時,往往是被刁難或排除,甚至是直接遭到解僱。
聯署團體在聲明中強調,「理想的性別平等環境,並不是只有在對簿公堂、判決之時派上用場,立法真正的用意,是在以立法的精神促進社會大眾對於多元性別傾向的瞭解與尊重,同時提供不同性傾向的族群一個更友善、更有保障的職場環境。切勿讓偏見扼殺不同性傾向者的生存權利。」台灣早在2004年通過的《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已經明文規定,「學校應尊重學生與教職員工之性別特質及性傾向。」
支持同志權益的民進黨立法委員黃淑英正在連署跨黨派立委聲援修法。
黃淑英直言指出,反對性傾向就業歧視、保障同志工作權是世界潮流,如果宗教以狹隘教義歧 視同志就業,就是不夠仁慈、不夠尊重生命。呼籲宗教團體不該以污名化性傾向為幌子,掩蓋 自身「恐同症」的事實,剝奪不同族群的工作權。反對的該保守宗教團體骨子裡根本就是歧視同性戀族群,在他們的反對理由中指出「依其固有教義,本著宗教道德良知選任雇用者」,但在信仰自由的民主國家,她反問,宗教教義可以選擇不同的族群加以施惠嗎?況且工作權是基本的生存權,如此扼殺同志生存權利,「遑論談什麼尊重生命」,更暴露出這個團體長期以來對於同志族群的歧 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