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大問題是對同性戀者的歧視態度,國際間越來越多的大型企業已經紛紛表示應該尊重受僱員工個人的性傾向。
第三大問題是對同性伴侶關係的法律承認,很多法律界的專家認為異性戀伴侶之間的權利及權益應該同樣被同性伴侶所享有。
第四大問題是同性伴侶的生育、收養、親子監護權。
我認為可以通過以下三個步驟來實現對同性伴侶關係的認同:
第一、「法律歸屬行為」:看起來像婚姻關係的,應該被當作婚姻關係所對待。對於這一點,很多國家目前已經有法律認可未結成婚姻關係,但有類婚姻關係的異性戀伴侶之間的權利、責任和義務,如果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指標,這些對無婚姻關係的異性戀伴侶之間所使用的法律規定,也應該適用於同性伴侶。
第二、「登記伴侶關係或民事結合關係」:丹麥是最佳範例,他們早在1989年就允許 同性伴侶通過合法登記成為伴侶關係,因此而具有部分或絕大部分的婚姻權利和義務。
第三、「正式婚姻關係」:2001年,荷蘭允許 了同性婚姻,其後,比利時、西班牙、加拿大、南非和美國的美國麻薩諸塞州也紛紛通過了相同法令。
除此之外,綜觀國際間的同志運動進程有了迅速進展。
以色列和紐約的法庭也正效法加拿大,把同性婚姻的討論排上日程。
厄瓜多爾總統三月宣布也將「逾越婚姻關係的制約」,從而認可同性伴侶關係。
愛爾蘭較早前完成了同性伴侶「民事結合關係」的法案,並在法案中對一般法律意義上的異性戀伴侶和同性伴侶間的權益和義務做了明確規定。根據愛爾蘭一項最新的民調顯示,佔58%的愛爾蘭人認為同性伴侶應該被允許 結婚。
而在亞洲國家中,中國的同性戀問題也公開成為社會及法律議題,北京的同志活動人士也在全國範圍內收集到一萬個支持同性婚姻的聯署簽名,而在中國大陸的全國人大會議上,同性婚姻法案也兩度被討論。
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下,聯合國有兩條同性伴侶應該具有平等撫卹金權利的決議── 2003年的Young v Australia和2007年的X v Colombia,但聯合國同時又有同性伴侶不能聲明婚姻關係的決議──Joslin v New Zealand。
而在歐洲人權系統中,歐洲人權法庭有同性平等租約權的規定──2003年的Karner v Austria。
而在2008年的4月,歐洲人權法庭對於Tadao Maruko一案有了最新的意見。Tadao Maruko全案爭論的焦點是Tadao Maruko應否獲得其過世伴侶的撫卹金,歐洲人權法庭此次並沒有依照《歐洲人權公約》 的規定,而遵從了歐盟的協議,認為撫卹金應該由婚姻伴侶、而不是登記伴侶所取得。此意見招致了很多專家和學者的批評,認為具有歧視性質。
而在德國,只有異性戀者伴侶可以結婚,而同性伴侶只能登記,不過,德國政府的撫卹金機制對婚姻關係和伴侶關係都適用。
歐盟的反歧視法只規定了工作場合、僱傭領域中的禁止性別和性傾向歧視行為,但沒有將其擴大至婚姻和家庭方面,因此,相對於歐洲其他國家,德國的登記伴侶法實質上是對歐盟反歧視法的補強,對所有伴侶關係一視同仁,因而是相當值得稱道的。
概述完歐洲的同性平等權進程之後,我們不禁要問:「亞洲何時才能對同性伴侶關係正式承認呢?」
而亞洲和西方國家所不同的是,西方國家由於現實原因,必須立法對死者尚健在伴侶的健保、租賃和撫卹金權等方面進行保障,但亞洲國家目前並不需要明文規定相關的法律權益,所以在亞洲,無論是異性戀伴侶還是同性伴侶皆不享有任何以上權益;現時,多數西方國家頒佈了反歧視法,在亞洲所有的國家和地區中,只有台灣有相似的反歧視規定。
台灣的反歧視法涵蓋 了三個領域,2004年的《性別平等教育法》保護在校學生的不同性別傾向和性別身份認同;2007年的《就業服務法》禁止勞務關係中的性別歧視;《家暴防治法》則將保護領域延伸至同性伴侶家庭。
最近,前民進黨立法委員主催了《同性婚姻法案》,但遭到杯葛。
而東北亞的韓國同性權益運動也遇到困境,去年年底的反歧視法案也遭到了保守基督教勢力的施壓而退回,因此,韓國民眾則寄希望於新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