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Jan 2009

家庭﹑婚姻﹑家居﹑同住

有時候,我覺得要做一個現代人也挺累的。現代人要眉精眼企,很多看來只有細微差別的概念,也要搞通他們的異同,否則後果可大可小。

比如說,中國公民與華人這兩個概念,何其相似?但如果你要辦出國文件,某國說明中國公民入境免簽證,而你是拿着美國護照的美藉華人,你把兩個概念混而為一,到時吃了閉門羹,可不能怪人啊!

做現代社會的立法會議員,那就更累了。選民投了您神聖的一票,納稅人又每月付您高薪厚祿,要您為他們盡心盡力,審議法案,您的腦筋可不能開小差的啊!明明法律應該寫作中國公民入境可免簽證,您糊裡糊塗的把條文寫成華人入境可免簽證,那就不單是您一個人的問題了,而有可能成為國際社會的笑柄了!

當下將要通過的《家庭暴力條例》,又是另一個考驗您的時候了。有人說,這法例名稱一定要改,因為「此法例一直只適用於具婚姻或猶如婚姻關係的人士,如加進同性同住者,如同法例間接承認同性同住者猶如婚姻關係,間接承認同性婚姻。」

但是,「家庭」和「婚姻」,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一個家庭之中不是一定會有婚姻關係在內的,比如一婆一孫雙依為命的家庭,在新的《家庭暴力條例》下也是涵蓋 的,在這婆孫之間,何來有婚姻的關係?

也有人建議,不如把條例由《家庭暴力條例》易名為《家居暴力條例》吧?或者擴大保護範圍,讓條例保障任何同住者(包括同性同居、同性朋友等)吧?

第一個建議,其實把「家庭」和「家居」兩個概念混淆了。家庭,是一種人與人形成關係的生活單位;而家居,郤是一種與地點相關的描述。比如說,在審議法例的時候,我們可能會討論到:「有家庭成員,如一婆一孫,在家居以外的地方,比如在所住地樓下發生的行為, 是否也該被該法律所涵蓋 呢?」如果把「家庭」和「家居」兩個詞語對調,本來很清楚的語句,就變成了含混不清的「有家居成員,如一婆一孫,在家庭以外的地方,比如在所住地樓下發生的行為,是否也該被該法律所涵蓋 呢?」尊貴的議員們,你們是否能看得出這其中的問題?

至於第二個建議,以「同住者」來取代「家庭」的關係,就更是大錯特錯。因為《家庭暴力條例》也要保障非同住的前異性同居或前配偶關係,亦應該要保障非同住的前同性同居者。

另外,一般的短期同住朋友,如大學生或年輕人租屋同住,其實並不是以長久一起生活為目標,也沒有情感上的依戀性,更沒有一方經濟上部份或全部依賴另一方之類的問題,若然發生暴力糾紛,一般的傷人條例已經有足夠的保障,並不需要特別的《家居暴力條例》(如其中的禁止搔擾令)來涵蓋 。

說來說去,其實部份人士反對的,就是用「家庭」來稱呼「曾經同住並以長久一起生活為目標」的同性戀人所組成的生活單位,但他們又不反對把同一稱號冠給如「一婆一孫雙依為命」等其他形式組成的生活單位。這會不會是歧視同性戀人呢?

其實,同性戀者自古都受歧視,他們大多都「躲在衣櫃中」,活在惶恐和不安中,不敢將自己的真實一面示人,已經是飽受煎熬。有大愛者何不真正聆聽他們的聲音,而要反過來對他們異於常人的傾向指指點點?左右設限?(注意,所謂「異於常人」,是指在統計數字上他們是少數而言,事實上我相信同性戀是天生傾向,並不能如某些人的「良好意願」所期望, 可以通過某些後天的排斥或教育等手段把他們「改正」過來。)

古人的聖賢書,也是人寫的,當中也有過時的觀念,與現代觀點相斥的。如孔子也說過「唯女子與小人為難養也」(《論語。陽貨》),難道今天我們也以振興國粹為名,以此為據,振振有詞的歧視女性嗎?(注:也有一說,謂「女子」是指女孩。而「養」是指教育)

我反而覺得,耶穌的門徒保羅的書中,記載過一句話,到今天都很管用的,「現今存在的, 有信、望、愛這三樣,但其中最大的是愛。」共勉之!


本文原載2009年1月12日《李銳華。啓文。雜思》
http://leeyuiwah.blogspot.com/2009/01/blog-post_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