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政府提出《家庭暴力條例》的修訂建議,將其涵蓋 範圍擴大至包括同性同居者,引起社會人士廣泛關注和討論。可是,部分人士和團體將《家庭暴力條例》的修訂建議的討論,與「同性婚姻合法化」、「家庭和婚姻觀念」等倫理課題混為一談,從而忽略了保障人權和人身安全的大前提。
任何人不應受暴力侵害
打擊家庭暴力一直是婦女事務委員會(婦委會)關注的議題。作為婦委會的成員,在過去數年,我們一直積極與政府當局、負責處理家庭暴力的專業部門、相關社福機構和婦女團體緊密合作,推動社會對家庭暴力的關注及《家庭暴力條例》的修訂以加強對家暴受害人的保護,以及落實加強處理家暴的措施。
婦委會於二○○六年一月發表了「香港婦女安全:消除家庭暴力」報告,其中我們亦建議政府在擴大《家庭暴力條例》的保護範圍至包括前配偶及前同居者外,長遠來說亦應探討擴大保護範圍至姻親關係和住在同一住戶的人士(但不包括僱員、房客、寄宿者或寄膳者)。很高興政府已於去年通過《2008年家庭暴力(修訂)條例》,將前配偶、前異性同居者、其他直系及延展家庭關係人士(包括姻親關係)納入《家庭暴力條例》的涵蓋 範圍。
至於現在政府建議進一步修訂《家庭暴力條例》,以擴大其涵蓋 範圍至包括同性同居者,我們認為任何人都不應受到家庭暴力的侵害,在消除暴力及保障人身安全這重要的基礎上,婦委會支持政府有關修訂建議。
不應因性傾向而不獲保障
要討論《家庭暴力條例》是否應該作出進一步修訂,我們應該先了解條例的立法精神和背景。《家庭暴力條例》早於一九八六年已涵蓋 異性同居者,及至去年更延伸至前異性同居者。從人權的角度,我們認為受害人不應因其對婚姻體制的態度或性傾向而不獲保障。再者,同性結合及同性同居者被其親密伴侶施虐的情況確實存在。我們明白有關修訂建議是考慮到同性同居者之間的親密關係,與異性同居者無異,同樣令彼此間存在特殊權力分布、互動關係及風險因素,以致受害人往往不願向警方舉報施虐者的暴力行為,因而需要在刑事框架以外尋求額外民事補救,免受害人再受騷擾。故此,在上述的報告中,婦委會亦建議政府探討擴大保護範圍至住在同一住戶的人士(但不包括僱員、房客、寄宿者或寄膳者)。
就政府所提出的修訂建議,社會上有不同聲音,但我們認為各界對消除暴力及保障人身安全,目標是一致的。希望各界盡量以包容、理性和務實的態度討論這議題,並以消除暴力及保障人身安全為重點。我們期望政府在詳細考慮各界的意見後,提出一個多方都能接受而又可達至上述目標的方案。最重要的是,我們要向社會發出一個清晰而強烈的訊息,任何人都不應受到家庭暴力的侵害,而施虐者亦要為其暴力行為負上責任。
劉麗卿
婦女事務委員會增強能力工作小組召集人
本文原載:《星島日報》2009-02-1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