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同性戀犯罪」漸趨增多,如何防範亟需關注。同性戀群體還處於弱勢地位,社會應給予更多尊重和幫助。
他們是社會上身份相對尷尬的群體之一,容易遭到人們不理解的眼光,也成為了不法分子作案的目標;而敏感的心靈讓他們容易行事偏激,進而又可能誘使他們走上犯罪道路。這個群體就是同性戀者。
近年來,無論是上海還是全國其他省市,各類涉及到同性戀者的案件時有發生,他們的權益該如何保護,他們的違法行為又該如何制止?不少法律界人士表示,目前,社會已開始關注這一群體,如何防範涉及同性戀引發的各類案件成為了一道法律命題。
法律界人士指出,除了在司法上對於同性戀者不歧視、不侮辱外,更需要整個社會對他們的尊重和幫助。只有這樣,同性戀者才敢於維護自己的權益,同時消除他們可能導致犯罪的偏激心理。
法院相關人士表示,法院在受理涉及同性戀的案件時,對同性戀身份的不法分子的處罰「一視同仁」,並對涉案同性戀者的隱私提供保護。同性戀者一旦權益上受到侵犯,同樣也會得到司法機關的援助。
同志「性交易」曝艾滋
2009年4月10日晚上,一名青年男子在本市鬧市區某綠地徘徊,夜色已晚,誰也不知道他在此等待著誰。
一個40多歲的中年男人路過此地,看到了該青年,於是放慢腳步向他走去,腳步中似乎帶著猶豫。此時,青年男子也注意到了中年人,他微笑著主動上前,打了個招呼。兩人的談話原本有些冷淡,但沒過多久,便熱情起來。不一會,這名青年拉起中年人的手,兩人走進了路邊的草叢,消失在夜色下……
幾乎每個大城市都有這樣一個公園或者一個綠地,每當夜晚,那些同性戀者可以拋開尷尬與羞澀,在這裡交友。
然而沒過多久,草叢中的青年人與中年男子似乎發生了爭執,扭打在了一起,爭執聲在夜晚格外刺耳,幾名正在附近巡邏的公安民警趕到現場後,將二人帶到了附近的派出所。
這名青年人叫張某,32歲,來自江西省。那晚,張某與中年男子進行了「性交易」,爭執的原因是二人在嫖資上產生了矛盾,互不相讓。
問題不止這麼簡單。經檢查,公安人員發現,張某身患艾滋病,而他自己也早知病情,在這種情況下,張某依然與其他同性戀者進行「性交易」。他承認,他不是第一次作案,今年2月份,他就曾因同樣的事情被公安機關抓獲,就是在那時經檢查發現自己患有艾滋病。對於作案動機,張某的回答是:「為了尋求刺激,沒想那麼多。」
公安機關隨後將此案移送到黃浦區檢察院,檢察院於日前以傳播性病罪對其提起公訴。
據悉,這是本市今年以來首例以此罪名起訴的案件,也是本市近年來發生的為數不多的涉同性戀犯罪案件之一。
「同性戀本身並不是犯罪行為,但出現涉及同性戀的犯罪行為,同樣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張某一案的承辦檢察官告訴記者,近年來,我國因同性戀而引發的犯罪時有發生,不少案件給當事人及其親屬造成了終身難以彌合的傷害,應當引起社會的關注。
三類主要涉同性戀犯罪類型
「除傳播性病外,因感情糾葛而引起凶案、組織同性戀者賣淫等涉同性戀犯罪都在不斷出現。」
檢察官告訴記者,雖然上海有關此類犯罪案件數量並不多,但從整體上講,上海的社會思想觀念較為開放,同性戀者在這裡更容易找到生存空間和「志同道合」者,因此,較容易滋生各類涉同性戀犯罪。記者了解到,本市大致有幾類主要的涉同性戀犯罪案件類型:
● 遭「性侵犯」拔刀殺人
一外地男青年在找工作時,被一家招聘群眾演員的公司老板「相中」。男青年沒想到對方是同性戀,在被「潛規則」後,為反抗對方的再次侮辱,竟然持刀殺人。日前,閔行區檢察院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將其批准逮捕。
22歲的程某從福建來上海打工。一次,他被某文化傳播公司的老板陳某「相中」,當了群眾演員。2008年10月25日晚11時許,陳某把程某叫到他暫住的房間喝酒,並請他先住在這裡,以便第二天一起去拍戲。半夜,程某就被老板強行「玷污」了。
事後,程某覺得很委屈,加之找工作四處碰壁,產生了厭世的想法。此時陳某還不停給他發短信。
2008年11月1日晚7時許,陳某再次向程某提出「性要求」,程某苦苦哀求,可陳某開始動手動腳。此時,程某突然從背包裡拿出刀,朝陳某的腹部連捅數刀。程某被抓獲後說: 「我覺得被侮辱了,我這樣做是為了討回一個公道。」
10天之後,相似的案件又在本市發生。2008年11月11日晚上,來滬後一直處於無業狀態的趙某正在閒逛,蔡某上前搭訕,並請趙某大吃一頓,趙某認為遇到了「好人」,便跟著蔡某到其家裡暫住一晚。
沒想到,趙某受到了蔡某的性侵犯,蔡某遭拒後,還對其冷嘲熱諷,一時憤怒的趙某拿出隨身攜帶的砍刀,一路追砍蔡某,並將其鼻子砍下……最終,虹口區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趙某有期徒刑5年。
● 利用「尷尬」敲詐勒索
本市同性戀者秦某在2005年初搭識了「夥伴」趙某。交往中秦某得知,趙某是加拿大籍華人,頗有資產,秦某由此想到了一條「發財之道」。
2005年3月9日晚,秦某約趙某在本市廣東路上某酒店客房內進行「性交易」。同時,秦某打電話轉告朋友韓某、邢某及李某,讓他們趕至酒店客房。當晚22時30分許,韓某等人到達了趙某和秦某所在的客房,並偷偷躲了起來。
等到不知情況的趙某隨著秦某來到房間進行「交易」之後,韓某等人突然站了出來,表示要將趙某的這件「醜事」公佈出去。趙某起先反抗,但韓某等用言語或推搡等方式對趙某進行威脅,還用李某攜帶的移動電話機及趙某的數碼照相機拍攝了趙的裸照。
迫於無奈,趙某交出信用卡,並講出密碼。秦某等從卡內取得了2.4萬元,隨後他們又逼迫趙某寫下2.6萬元的欠條,並在離開時拿走趙某的護照、身份證、相機等。
之後趙某報警。第二天中午,經事先與趙某電話聯系後,秦某等人在本市延安東路、四川南路附近欲聯系趙某,向其索取錢款時,被民警抓獲。後來,潛逃在外的邢某也被抓獲歸案。日前,黃浦區檢察院以敲詐勒索罪向秦某等人提起公訴,黃浦區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分別判處秦某等人有期徒刑2年至2年6個月。
無獨有偶。現年24歲的李某通過網絡認識了一外地男子雷某,雙方因「志趣相投」聊天甚歡,不久之後,出差到上海的雷某與李某在本市一酒店見面並發生了「性關係」。
當晚,李某認為自己付出的與得到的不對等,開口就要借5萬元,被雷某一口回絕。李某惱羞成怒,給雷某的母親發了條「雷某出事了」的短消息。隨後又給雷某的朋友發了條「雷某是同性戀!有艾滋病!大家遠離他!」的短消息。
雷某得知李某濫發短消息後,氣憤地打電話質問李某。李某卻威脅說,如果不給5萬元,就揭露他是同性戀。啞巴吃黃連的雷某只得把9000元轉至李某的銀行卡內。隨後的幾天,李某還繼續威脅雷某,催促盡快付錢。
2008年6月26日,雷某和朋友在上海某酒店將李某扭獲並報警。不久,靜安區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8個月。
● 組織同性戀者賣淫
2003年,長寧區法院向媒體公佈,該院判處了一起組織同性賣淫案。被告人王某因組織他人賣淫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3000元。這種組織同性賣淫的案例,在本市以往懲處的組織賣淫案件中實屬罕見。
王某是本市同性戀者。他在北京經他人介紹招募了另四名同性賣淫者,準備在上海開設同性賣淫場所。2002年9月下旬,他們一行5人住進了由王某租借的定西路某住宅,並以此作為賣淫活動窩點。王某規定其4名同夥:每月要向其繳納800元的住宿、伙食費,而他每介紹一名嫖客要收取100元的介紹費。
此後,王某多次介紹嫖客至該處進行同性戀交易,並從中獲利。後與四名賣淫者因嫖資分配產生爭執而案發。
長寧區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王某的行為已構成組織他人賣淫罪,遂作出上述判決。
觀點──不歧視、不侮辱他們,體現司法公正
「這些涉及同性戀的犯罪行為中,同性戀者有時是犯罪分子,而有時又是受害者。」黃浦區檢察院一位檢察官表示,這類案件的發生原因,主要有幾點:
一、同性戀者目前在社會中比較「尷尬」,較為注重隱私,一些不法分子往往會利用這個心理特點來作案,而不少受害者也確實會產生因為「難言之隱」而不敢報警的心態。
二、由於部分同性戀者的需求無法得到滿足,他們往往會採取較為偏激的行為進行發洩,因此一些性侵犯行為時有發生,甚至出現賣淫情況。
三、同性戀者有時會遭遇到社會上一些歧視的眼光,容易形成偏激心態,因此在行事上容易走向極端。
檢察官認為,要減少這些涉及同性戀的犯罪行為,除了在司法上對同性戀者不歧視、不侮辱外,更需要整個社會對他們的尊重和幫助,不能冷漠地將他們「邊緣化」。只有這樣,同性戀者才敢於維護自己的權益,同時消除他們可能導致犯罪的偏激心理。
「事實上,法院在受理涉及同性戀的案件時,不會有任何的歧視和侮辱,一方面這是司法工作者必備的素質,也是體現了我國司法的公正性。」本市法院的相關人士向記者表示,與世界上大多數國家一樣,同性戀行為在我國並不是違法行為,相反,隨著社會的發展與國人思想的進一步開放,同性戀者可能得到更為寬容、理解的眼光。
「不歧視」首先體現在對同性戀者身份的犯罪者的處罰「一視同仁」,而對同性戀者身份的受害者的司法援助也同樣如此。法院相關人士告訴記者,目前法律中沒有任何針對同性戀者的犯罪行為的規定,一旦觸犯法律,他們同樣會受到法律制裁,法律在這個問題上沒有 「敏感區」。而一旦他們受到各種權益上的侵犯,同樣也會得到司法機關的援助。
同時,「不歧視」表現在司法機關對涉案同性戀者隱私的保護,維護其應有的尊嚴。相關人士說明,目前法院在審理涉同性戀案件時,對於當事人的隱私保護十分重視,其相關資料、信息如無公開必要,法院將對其嚴格保密。
本文原載:《上海法治報》2009.08.26非常官司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