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舊約·利未記》裡「人若與男人苟合……總要把他們治死」,到奧巴馬在贏得美國總統大選後的演說中,呼籲包括「同性戀」在內的全體美國人去積極回應那些美國價值的質疑者,同性戀在西方走過了一個漫長而曲折,並最終得到主流社會認可的歷程。作為一種重要的亞文化現象,特別是一種重要的社會現象,同性戀在最近幾十年得到了包括嚴肅學者在內的社會各階層的關注。在過往對同性戀的研究中,人們更多地著眼於同性戀形成的生理或心理原因,希望用一種訴諸「科學」的手段去揭示其成因,探究其本質。然而,考慮到同性戀這一特殊群體主體性之複雜,「科學」的方法在提供客觀解釋的同時,有時會忽略那些隱藏在規律背後的起伏不定的社會、文化及政治因素,只留給人們一個認識同性戀的整齊劃一的剪影。
法國學者弗洛朗斯·塔瑪涅的《歐洲同性戀史》就是要發掘這一剪影背後複雜的故事,向人們展示糾結於社會、文化、政治網絡中的歐洲同性戀全貌。對於自己的這本歷史著作,塔瑪涅作出了兩個限定。首先,她將考察的對象限定在德國、英國和法國這三個國家。這三個國家不僅是歐洲的大國,而且集中代表了歐洲同性戀的不同特點,以及處理同性戀問題的不同模式。其次,她將研究的時段限定在兩次世界大戰之間,即1919—1939年這一時期。因為在作者看來,這20年是歐洲現代同性戀發展史上至為重要的階段,經歷了一個從神話形成到幻夢破滅的過程。
作者一開始就指出,第一次世界大戰與20年代歐洲同性戀的黃金時代有著密切關係。戰爭期間對男性陽剛之美的頌揚,戰爭之後相對寬鬆的社會輿論以及人們壓抑之情的釋放,都推動著「幸存者的道德」去替代主流的倫理價值,由此所產生的那種沒有約束的享樂主義成為同性戀運動的外在動力。具體到德英法三國,由於社會傳統和文化觀念的差異,同性戀運動的表現也不盡相同。
在德國,同性戀運動的開展最為迅猛,更具鬥爭性和群體性。戰前就已成立的人道主義科學委員會(WhK)發揮了重要作用,這是世界上第一個保護同性戀權利的組織,其目標就是要廢除德國的反同性戀法規。為此,委員會的主要發起人,醫生、精神病學家和性學家馬格努斯·希爾施費爾德精心構築了一套關於同性戀成因的理論,簡言之就是同性戀是先天形成的而不是後天習得的,這樣就避免了將同性戀視為變態的可能,從而為同性戀贏得了更多的輿論支持。此外,德國的同性戀運動還有效地利用了現代傳媒手段。比如,創辦《中間性別年鑒》、《WhK通報》、《友誼》雜志,拍攝第一部同性戀電影《與眾不同》等,這些舉措都成為同性戀宣傳的有效載體。更為重要的是,在德國還自發形成了「德國友誼聯合會」、「人權聯盟」等同性戀組織,它們的出現促進了同性戀運動向大規模群眾運動的轉變。以「人權聯盟」為例,該組織在1929年時擁有會員48000人,其機構幾乎遍及德國所有城市。「人權聯盟」在政治上也十分活躍,曾就興登堡總統開除同性戀議員一事提出過申訴。
相比而言,英國的同性戀運動進行得就極為謹慎,僅僅局限在精英領域和知識界。20年代,英國唯一的同性戀維權組織是英國性心理學會(BSSP),但它放棄了鬥爭行為,只傾向於發表改良主義言論。在英國保守的政治傳統和文化環境中,性心理學會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種成就。而在法國,同性戀運動始終沒有發生過。作者將之歸結為法國的司法寬容,也就是說,由於沒有針對同性戀的鎮壓法令,相互協調才成為可能。另一方面,這也是因為法國人特有的個人主義和同性戀缺乏群體意識所致。
深入到不同國家的文化政治背景之下去探詢同性戀的發生與發展,是本書作者致力於形塑一個更為立體,也更加多樣化的歐洲同性戀群體的有效嘗試。它擺脫了對同性戀理解的僵化思維,使讀者能夠從寬廣的社會層面去認識這一特殊群體以及他們的時代。在這裡,同性戀不再只是一種性愛模式,潛藏在其背後的社會結構和文化傳統更應引起人們的反思。比如,為什麼在英國這個清教思想頗為盛行的國家會產生「同性戀崇拜」?作者認為答案在於英國特有的教育體制,即以寄宿制為特點的「公學」(public school)縱容了同性戀在少年當中的泛濫,成為培育同性戀的溫床。而公學的目的旨在培養社會精英,所以當這些有著同性戀傾向的孩子進入大學和文化界後,同性戀的行為也就在知識分子圈中傳播開來,進而形成一種時尚、一種生活品位。
同樣,為什麼法國是歐洲唯一不對同性戀進行判罪的國家?在解答這一問題時,僅僅聯想到法國自由浪漫的風氣是不夠的,作者提醒人們去關注法國的司法體制。自1810年法國《刑法典》頒布以來,因其所秉承的大革命原則,故規定只在有受害人時才進行處罰。在許多同性戀的案例中,由於當事人大多出於自願,並不存在所謂的「受害人」,因此就不會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另一方面,《民法典》的主要制訂者岡巴塞雷斯(Jean-Jacques-Regis de Cambaceres)本人就是同性戀,這一點也使得法國的法律對同性戀十分寬容。了解到這些鮮為人知的背景後,人們就不會只把同性戀看作一種孤立的現象,而是要把它放在社會文化的視閾下加以考量。
塔瑪涅還特別提到了政治因素對同性戀的影響。比如在德國,由於同性戀人數甚眾,多達100至150萬人,即大約10萬選民,他們便成為在議會鬥爭中處於劣勢的左翼政黨,尤其是德國社會民主黨、德國共產黨爭取的對象。同樣,一些同性戀人士之所以投身左翼運動,也主要是將自己的性傾向當成一種政治籌碼或反體制的手段。同性戀在此被符號化了,演變成一種政治話語甚或意識形態建構的手段。然而,政治氛圍的不確定性,使同性戀更容易身處一種命運弄人的無奈境地。在蘇聯,1918年十月革命勝利後,布爾什維克宣佈不追究同性戀的刑事責任,此舉立刻讓這個新生國家贏得了歐洲同性戀的感激和崇敬,布爾什維克也由此被證明代表了進步的力量。但是,到了1934年,同樣處於政治上的需要,蘇聯政府將同性戀與法西斯聯系在一起,作家高爾基甚至提出了「根除同性戀,法西斯就會消滅」的口號。同性戀驟然成為反國家和反社會的行為,與搶劫、反革命、間諜罪同列。蘇聯的例子似乎暗示了,在變動不定的現實政治面前,對同性戀的寬容只不過是一種臨時的讓步。30年代的事實也恰如其分地證明了這一點。
整個30年代,歐洲都掙扎在一場持久而嚴重的社會危機之中,在上個十年自由、寬鬆的社會環境中形成的同性戀神話,在這個十年裡卻迅速蛻變為一場幻夢。這場幻夢首先在德國破滅,然後延及英國和法國。1933年1月30日納粹的上台,標誌著對同性戀鎮壓的開始。先是同性戀酒吧和俱樂部被勒令關閉,緊接著2月28日通過了「保護人民和國家法令」,各種同性戀團體和反對黨派被一並取締。10月,希特勒命令司法部長弗朗茨·居特納(Franz Gurtner)起草一部新刑法,1935年6月,新刑法第六修正案被採用,加重了對男同性戀的法律制裁。在納粹上台短短十個月後,德國同性戀的活動空間已經消失殆盡。與德國相比,英法兩國對同性戀的鎮壓雖然沒有那麼猛烈,但英國自1931年起就明顯加強了對同性戀的監控與抓捕,法國也取消了同性戀俱樂部等場所。
是什麼原因使歐洲同性戀的境遇在十年之後發生了如此大的變化?縱觀30年代的社會現實,我們會發現,對同性戀的壓制其實是社會內部矛盾的一個外在反映。30年代,德英法三國都出現了不同程度的政治和經濟危機,但人們並沒有去尋找產生這些危機的深刻根源,而是將之歸咎為道德的墮落和文明的衰落。同性戀首先被人們指責要對此負責,因為正是他們的不知羞恥導致了人口出生率的下降,影響了國家的競爭力。就像羅馬帝國初期的基督徒和中世紀黑死病泛濫時的猶太人一樣,同性戀也淪為30年代歐洲社會危機的替罪羊。當然,政治迫害的因素也是明顯的。納粹在搗毀希爾施費爾德的性科學學院時,特別強調了以下兩點:希爾施費爾德的猶太人身份和馬克思主義勢力的保護。
至此,我們可以看到,不論歐洲同性戀在20年代如何經歷了神話的輝煌,還是在30年代如何幻化為舊夢的陰影,有一點是毋庸置疑的,即他們的命運並不能由他們自己來決定,對他們命運的理解也必須建立在對他們所處社會的理解之上。在很大程度上,同性戀的身份不是自明的,它總是不斷處於社會主流話語的建構與解構之中,因此,獲得自我表述的權利才是同性戀解放的前提。不過,作為一種社會存在,同性戀的命運與整個社會的命運休戚與共。兩次世界大戰期間歐洲同性戀的歷史告訴我們,只有首先解決了社會的主要矛盾,才有可能真正和最終解決同性戀問題。否則,寬容只不過是一種廉價的施予,理解也只不過是一句漂亮的口號,它們都無助於同性戀融入我們的社會。
本文原載:中華讀書報2009年7月15日版
http://www.gmw.cn/01ds/2009-07/15/content_94892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