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是「梦中情人」了,那当然只会在梦中出现。
但是,我绝对不会给予他任何的同情。
切记,他也不需要你的同情,他急需的是一双聆听的耳朵。(有些则是能让他放怀痛哭的肩膀!记得多带几包纸巾…)
面临一段感情的失败,局外人最好是不要干涉,毕竟自己不是当事人,不知头尾也根本不知道双方到底是发生甚么事。
即使某一方向你倾诉,也不过是其中一方的一面之词罢了,所以给予安慰即可。
两个人相遇相知已属有缘,若能从认识、交往、了解到发展成为一对恋人,说实在话,这真的是一种福气。
许多人往往才刚认识不久,已经迫不及待的要跳过交往和了解的阶段,直接发展成为恋人,接著就大事般的向全世界宣布自己找到了真爱。
才不过几个月时间,再向对方打听了解时,两人其实早已形成陌路…。
一般而言,约会是一个两人认识彼此的试探步骤,若此阶段都没真正做好,接下来的皆是空谈。
所谓起房子也必需将基础扎稳,连基础都尚未稳住,就急著想占有对方的一切,真的有必要那么急迫和草率吗?
有些人接二连三地谈恋爱,一段感情才刚结束,在极短的时间内即刻投入另外一段「所谓」的感情,犹如接力赛跑般,连喘口大气的时间都没有。
不厌其烦努力地在寻找他们心目中的真爱,仿如骑牛寻马般地在寻觅。说实在,这一种真的可称为感情投机份子。
若遇到这种投机份子,也只能自叹倒楣了。
与对方分手后,你还在撕心裂肺一旁舔伤口疗伤,对方早已投入他人的怀抱,根本都无暇理会你到底是生是死。
还在为对方哭肿双眼?对不起,对方不会感动的。
(夭寿!还在哭?哭瞎了不是更好,眼不见为净!贱……眼泪确实是为他白流了,但是对於自己的身心则是有益无害,千万不要储存眼泪,所以尽量哭出来!)
有些人穷极一生都在寻找自己的梦中情人。
都说是「梦中情人」了,那当然只会在梦中出现。
现实和梦幻始终是有一段差距,首先自己必需先要学会接受现实,若真的遇见所谓的「梦中情人」,即使对方在现实中没有想像中那么梦幻,至少自己也不至於会感觉飘渺及不真实。
(阿Q?不是不是,事实确是如此,只是想听真心话的人不多……)
雄性动物在感情这一方面通常比较迟钝,主要还是希望能多玩几年,或一辈子。
1. 在爱情还没来临之前,自己是否在心灵上已做好了准备?
2. 我真正了解这个人吗?
3. 自己是否已能成熟地面对,而不再仅是一味的空幻想及追求不切实际的浪漫?
若自己和交往的对象在心灵上都做好准备,成熟的思维加上双方都认可和确定彼此的想法,就比较不容易陷入一段不稳定的情感发展。
当然,感情这回事可没有所谓的方程式,感情不是一加一非等於二,很多时候出现的答案会是其他数目,一点也不足为奇。
对於一段尚未开始仅处於交往阶段的感情,不该奢望有多少回报,更重要的是不强求结果,开怀成熟地去面对,并且多和对方做交流,了解自己的同时也认识对方。
(培养一段健康的感情就仿如种花一样,要适当的灌溉及施肥,太多水分根部容易腐烂,太少则营养不良导致无法开花或夭折。)
我们常常都被电视、电影和小说强力灌输一些不切实际的观念,请认清虚构和现实生活;虚构的浪漫是很有看头的娱乐,但在现实生活当中却不一定适用。
忽然想起早在上一个世纪末,曾在某份台湾杂志看过一份「恋人契约书」,如果两人已做好准备,决定进入另外一个阶段,应该可以考虑拟一份。
在感情尚未稳固之前,拟一份契约书在某些方面其实还蛮有效的,至少双方会尊重这一段感情。
两人交往无非是想找一个能依靠、能信赖、能给予双方快乐、互相勉励、最好能斯守的伴侣,只不过要碰到自己的理想对象就必需要有耐性,不能超之过急。(缘分降临时,你想躲也躲不过…。)
雄性动物在感情这一方面通常比较迟钝,主要还是希望能多玩几年,或一辈子。
但在性这一方面,就显得比较开放些,对盯上的目标绝大多数不是不能拒绝,通常则是抱著「上了再说」的态度,与其说是不能拒绝,其实是不会也不想拒绝。
「恋人契约书」不是设计来限制对方,主要的目的是尊重彼此间所付出的感情。
天底下任何事口说无凭,说得再怎么口若悬河、口沫横飞、天花乱坠,脱口而出的叫做鬼话连篇。
凡是世间的男人都会,只是大家都选择听不懂,甚至於假装听不懂。
附件:「恋人契约书」参考样本,请看下页
歌曲联想:
童话
演唱:光良
专辑:童话
出版:滚石唱片
(2005年)
解脱
演唱:李玖哲
专辑:影子
出版:华纳唱片
(2005年)
童话
演唱:光良
专辑:童话
出版:滚石唱片
(2005年)
解脱
演唱:李玖哲
专辑:影子
出版:华纳唱片
(2005年)
恋 人 契 约 书
立约人 梅 观 熙 吴 琐 慰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契约有效期自 2005 年 5 月 1 日起至 2006 年 4 月 30 日止为期 1(壹) 年。
双方同意於此为期 1 年期间之内,恪尽恋人之职责,善待对方,视对方为最值得依赖之伴侣,共同斯守,相亲相爱,将对方之快乐,视为自己最重要的考量。
若有违背前述原则,於沟通无效后,任何一方可片面宣告契约终止,另一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契约结束前一个月内,双方得加以检讨,并决定续约与否。
易求无价宝,难得有情郎,空口无凭,特立此约。
立约人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
见证人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
新加坡共和国 2005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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