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句話說,在不久的將來,在新加坡肛交和口交的性行為將不再是刑事罪,但這只將適用於異性戀成人且是在男女雙方同意下的情況。然而和男性之間進行同樣的性行為仍是有罪,並且還是會面對法律的制裁。
新加坡內政部表示,有關性犯罪的刑事法典已完成全面檢討工作。過程中也參考了發生於2003年11月,引起輿論譁然的一件案例,案中一名前新加坡警員因為要求一名少女為他口交而被判入獄。
根據新加坡《刑事法》第377條文,任何人與男人、女人或是動物進行違反自然性行為者,可被判終身監禁或監禁最長達十年,並可另加罰款。而在第377A節條文中,明舉男男同性性行為屬刑事罪,不論在公眾或私人場所,男人與男人做出猥褻動作皆被列為犯法行為,違法者可面對長達兩年的監禁。
據了解,同樣沿用英國刑事法律的英國、香港和澳洲分別於1967年、1991年和1997年徹底廢除有關男男之間性行為的法令。
Fridae週二向新加坡內政部新聞處取得有關修正草案的媒體聲明,註解上也闡明:「在性犯罪之法律上,(此決定)反映了社會對於性關係的認可或不可接受的行為。」
「至於同性戀相關的法律,問題是在於新加坡人是否願意改變法律,使同性戀與異性戀行為一視同仁的。基於新加坡仍是一個保守的社會,許 多人不能容忍同性戀行為並認為這種行為是異常及令人憎惡的。而且許 多宗教團體也不會接受同性戀行為,因此政府不鼓勵也不認同同性戀的生活方式,同時也不提倡同性戀成為一種主流生活方式。」
有關新加坡修正《刑事法》的消息傳開後,引起了當地同性戀社群一些不滿的回響,認為法律有欠公平,甚至是在歧 視同性戀者。
有人認為同性戀者也是人,如果有人認為同性戀者進行口交或肛交令人反感、噁心,那麼他們也應該認為異性戀進行的上述性行為會令他們感到一樣反感、噁心。有者也質疑修正後的《刑事法》,包括其道德標準,以及法律的修正沒有順應時代步伐來進行。
新加坡《刑事法》廢除了第377條文,固然受到很多人的接受和歡迎。但當地同性戀組織我等之輩(PLU)表示,雖然當局也曾表明不會刻意針對私下同意口交或肛交的成年男子採取法律行動,但是男同志畢竟還是沒有法律上的保障,改革的效果仍令人深感不足。
有鑒於此,同運人士呼籲政府同時廢除《刑事法》之第377和377A條文,並表示如果政府若想追求一個開放、包容的社會,應該竭盡所能推翻偏見和歧 視,而並非讓人們有理由保持著封閉的思想,就像法典中保留著第377A條文一樣。
另一方面,新加坡刑事律師協會會長蘇峇士律師,在回應亞洲新聞台詢問關於政府不廢除第377A條文的決定時說:「如果你是男同性戀或女同性戀者,你還是會有麻煩的。可是我們時常在談建設一個包容的社會,為何還要排斥他們(同性戀者)?我認為我們要更寬宏大量的,以更多的同情心,讓這些人納入我們的社會。」
新加坡《刑事法》其他擬議修正的法令,包括打擊兒童賣淫活動、抑制買春旅遊活動、加強檢控信用卡詐騙罪案、制裁利用電子媒介犯罪的不法分子,以及修訂非法集會的定義等。
據了解,擬議中的修正內容主要從三大方面著手,包括擴大19節條文的範圍、新增19節條文、厘清和更新21節條文的定義和詮釋,及檢討現有條文、並為新條文制定後的刑罰。
新加坡內政部將在參考公眾及其他組織如律師公會的意見後,為《刑事法》的擬議修正草案定稿,並在明年上半年提交國會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