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裁决推翻了拉斯·皮纳斯市地区法院此前的结论。在这一案子中,一位妻子称丈夫是同性恋者而要求离婚并在2005年获得地区法院判决准许,这对夫妻结婚已有11年并有了孩子。最高法院第三庭在21页篇幅的裁决中认为,地区法院错误解释了菲律宾家庭民事法第46章的条文,该章条文对夫妻双方因存在欺骗等原因而离婚的情况有相应规定。
据菲律宾媒体报道,最高法院裁决说,地区法院的判决没有足够证据表明丈夫是同性恋者并在结婚时故意对妻子隐瞒性倾向。这对夫妻在1989年结婚,被指称的丈夫的同性倾向是妻子提出离婚的理由之一。女方在法庭上称,她怀疑丈夫与男性有亲密来往,曾发现丈夫保存有同性情色刊物,也曾看到丈夫唇吻另一个男子。但男方完全否认了这些说法,并指女方的离婚要求是出于其他某些经济或家庭原因。
最高法院还认为,地区法院错误的将一些人对本案中丈夫性倾向的主观认识和理解当作事实,而缺乏确凿证据,此外地区法院也错误的将被人指称的那位丈夫的某些特点作为性倾向的证明。
本文原载:爱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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