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f the Supreme Court says that you have the right to consensual [gay] sex within your home, then you have the right to bigamy, you have the right to polygamy, you have the right to incest, you have the right to adultery. You have the right to anything!"
── RICK SANTORUM
無知與偏見親同手足,他們捉狂起來,可以非常誇張;誇大其詞,無限上綱,是其特色。
以上說詞,就是一例,十分經典。
上述法官說,如果同性之間的性行為合法,那甚麼都可以合法,包括亂倫,包括任何事情!這種說法,不是誇張又是甚麼?為甚麼同性戀沒有問題,就等於任何問題都不成問題,等於大家可以為所欲為?這是甚麼邏輯?
說這種話的人就像耍脾氣的小孩,爸爸說你出夜街要獲得爸爸批准才可以,小孩馬上發作:那我吃飯洗澡是不是也要問過你?我早上起床刷牙是否也要申請准證,還有我穿衣穿褲是不是也要一一問過你,除非你點頭,否則我甚麼都不能做,連喝一杯水也不行?
你瞧,夠誇張吧?爸爸只說出夜街要問過大人,他卻無限上綱,把這句話詮釋成做甚麼,不論大小,都要獲爸爸批准。他想以此來「證明」爸爸無理,殊不知最無理的卻是他自己。
上述言論也一樣,我們只是爭取同性之間發生性關係的權力,因為社會沒有理由反對同性戀,沒有理由的反對,就是歧視,如果有人認為他反對有理,大可公開辯論。
但反對同性戀的人卻誇張到把同性之間的愛戀與亂倫相提並論,說如果同性戀可以,亂倫也可以。但二者完全是兩件不同的事,如何可以比較?
半個世紀以前,也有法官說,如果白人黑人可以結合,那人也可以和猴子結合。異族通婚與人獸結合,到底有甚麼關係?如果論者不是已預設不同人種之間的差異有如人獸之差別?但這合理嗎?
事實是,異族通婚合法化後,不見人猴結合。同樣的,許 多國家已承認同性婚姻,完全不以為同性戀是甚麼大問題,這些國家因此變得甚麼都可以做嗎?
答案是明顯的「沒有」!同性戀是同性戀,亂倫是亂論,社會並沒有因為承認同性之間的合法婚姻關係,而以為亂倫不是問題;就如社會並沒有因為祝福異族之間的愛情與婚姻,而以為人猴結婚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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