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同性恋犯罪」渐趋增多,如何防范亟需关注。同性恋群体还处于弱势地位,社会应给予更多尊重和帮助。
他们是社会上身份相对尴尬的群体之一,容易遭到人们不理解的眼光,也成为了不法分子作案的目标;而敏感的心灵让他们容易行事偏激,进而又可能诱使他们走上犯罪道路。这个群体就是同性恋者。
近年来,无论是上海还是全国其他省市,各类涉及到同性恋者的案件时有发生,他们的权益该如何保护,他们的违法行为又该如何制止?不少法律界人士表示,目前,社会已开始关注这一群体,如何防范涉及同性恋引发的各类案件成为了一道法律命题。
法律界人士指出,除了在司法上对于同性恋者不歧视丶不侮辱外,更需要整个社会对他们的尊重和帮助。只有这样,同性恋者才敢于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消除他们可能导致犯罪的偏激心理。
法院相关人士表示,法院在受理涉及同性恋的案件时,对同性恋身份的不法分子的处罚「一视同仁」,并对涉案同性恋者的隐私提供保护。同性恋者一旦权益上受到侵犯,同样也会得到司法机关的援助。
同志「性交易」曝艾滋
2009年4月10日晚上,一名青年男子在本市闹市区某绿地徘徊,夜色已晚,谁也不知道他在此等待着谁。
一个40多岁的中年男人路过此地,看到了该青年,于是放慢脚步向他走去,脚步中似乎带着犹豫。此时,青年男子也注意到了中年人,他微笑着主动上前,打了个招呼。两人的谈话原本有些冷淡,但没过多久,便热情起来。不一会,这名青年拉起中年人的手,两人走进了路边的草丛,消失在夜色下……
几乎每个大城市都有这样一个公园或者一个绿地,每当夜晚,那些同性恋者可以抛开尴尬与羞涩,在这里交友。
然而没过多久,草丛中的青年人与中年男子似乎发生了争执,扭打在了一起,争执声在夜晚格外刺耳,几名正在附近巡逻的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后,将二人带到了附近的派出所。
这名青年人叫张某,32岁,来自江西省。那晚,张某与中年男子进行了「性交易」,争执的原因是二人在嫖资上产生了矛盾,互不相让。
问题不止这么简单。经检查,公安人员发现,张某身患艾滋病,而他自己也早知病情,在这种情况下,张某依然与其他同性恋者进行「性交易」。他承认,他不是第一次作案,今年2月份,他就曾因同样的事情被公安机关抓获,就是在那时经检查发现自己患有艾滋病。对于作案动机,张某的回答是:「为了寻求刺激,没想那么多。」
公安机关随后将此案移送到黄浦区检察院,检察院于日前以传播性病罪对其提起公诉。
据悉,这是本市今年以来首例以此罪名起诉的案件,也是本市近年来发生的为数不多的涉同性恋犯罪案件之一。
「同性恋本身并不是犯罪行为,但出现涉及同性恋的犯罪行为,同样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张某一案的承办检察官告诉记者,近年来,我国因同性恋而引发的犯罪时有发生,不少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亲属造成了终身难以弥合的伤害,应当引起社会的关注。
三类主要涉同性恋犯罪类型
「除传播性病外,因感情纠葛而引起凶案丶组织同性恋者卖淫等涉同性恋犯罪都在不断出现。」
检察官告诉记者,虽然上海有关此类犯罪案件数量并不多,但从整体上讲,上海的社会思想观念较为开放,同性恋者在这里更容易找到生存空间和「志同道合」者,因此,较容易滋生各类涉同性恋犯罪。记者了解到,本市大致有几类主要的涉同性恋犯罪案件类型:
● 遭「性侵犯」拔刀杀人
一外地男青年在找工作时,被一家招聘群众演员的公司老板「相中」。男青年没想到对方是同性恋,在被「潜规则」后,为反抗对方的再次侮辱,竟然持刀杀人。日前,闵行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将其批准逮捕。
22岁的程某从福建来上海打工。一次,他被某文化传播公司的老板陈某「相中」,当了群众演员。2008年10月25日晚11时许,陈某把程某叫到他暂住的房间喝酒,并请他先住在这里,以便第二天一起去拍戏。半夜,程某就被老板强行「玷污」了。
事后,程某觉得很委屈,加之找工作四处碰壁,产生了厌世的想法。此时陈某还不停给他发短信。
2008年11月1日晚7时许,陈某再次向程某提出「性要求」,程某苦苦哀求,可陈某开始动手动脚。此时,程某突然从背包里拿出刀,朝陈某的腹部连捅数刀。程某被抓获后说: 「我觉得被侮辱了,我这样做是为了讨回一个公道。」
10天之后,相似的案件又在本市发生。2008年11月11日晚上,来沪后一直处于无业状态的赵某正在闲逛,蔡某上前搭讪,并请赵某大吃一顿,赵某认为遇到了「好人」,便跟着蔡某到其家里暂住一晚。
没想到,赵某受到了蔡某的性侵犯,蔡某遭拒后,还对其冷嘲热讽,一时愤怒的赵某拿出随身携带的砍刀,一路追砍蔡某,并将其鼻子砍下……最终,虹口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5年。
● 利用「尴尬」敲诈勒索
本市同性恋者秦某在2005年初搭识了「夥伴」赵某。交往中秦某得知,赵某是加拿大籍华人,颇有资产,秦某由此想到了一条「发财之道」。
2005年3月9日晚,秦某约赵某在本市广东路上某酒店客房内进行「性交易」。同时,秦某打电话转告朋友韩某丶邢某及李某,让他们赶至酒店客房。当晚22时30分许,韩某等人到达了赵某和秦某所在的客房,并偷偷躲了起来。
等到不知情况的赵某随着秦某来到房间进行「交易」之后,韩某等人突然站了出来,表示要将赵某的这件「丑事」公布出去。赵某起先反抗,但韩某等用言语或推搡等方式对赵某进行威胁,还用李某携带的移动电话机及赵某的数码照相机拍摄了赵的裸照。
迫于无奈,赵某交出信用卡,并讲出密码。秦某等从卡内取得了2.4万元,随后他们又逼迫赵某写下2.6万元的欠条,并在离开时拿走赵某的护照丶身份证丶相机等。
之后赵某报警。第二天中午,经事先与赵某电话联系后,秦某等人在本市延安东路丶四川南路附近欲联系赵某,向其索取钱款时,被民警抓获。后来,潜逃在外的邢某也被抓获归案。日前,黄浦区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向秦某等人提起公诉,黄浦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秦某等人有期徒刑2年至2年6个月。
无独有偶。现年24岁的李某通过网络认识了一外地男子雷某,双方因「志趣相投」聊天甚欢,不久之后,出差到上海的雷某与李某在本市一酒店见面并发生了「性关系」。
当晚,李某认为自己付出的与得到的不对等,开口就要借5万元,被雷某一口回绝。李某恼羞成怒,给雷某的母亲发了条「雷某出事了」的短消息。随后又给雷某的朋友发了条「雷某是同性恋!有艾滋病!大家远离他!」的短消息。
雷某得知李某滥发短消息后,气愤地打电话质问李某。李某却威胁说,如果不给5万元,就揭露他是同性恋。哑巴吃黄连的雷某只得把9000元转至李某的银行卡内。随后的几天,李某还继续威胁雷某,催促尽快付钱。
2008年6月26日,雷某和朋友在上海某酒店将李某扭获并报警。不久,静安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8个月。
● 组织同性恋者卖淫
2003年,长宁区法院向媒体公布,该院判处了一起组织同性卖淫案。被告人王某因组织他人卖淫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这种组织同性卖淫的案例,在本市以往惩处的组织卖淫案件中实属罕见。
王某是本市同性恋者。他在北京经他人介绍招募了另四名同性卖淫者,准备在上海开设同性卖淫场所。2002年9月下旬,他们一行5人住进了由王某租借的定西路某住宅,并以此作为卖淫活动窝点。王某规定其4名同夥:每月要向其缴纳800元的住宿丶伙食费,而他每介绍一名嫖客要收取100元的介绍费。
此后,王某多次介绍嫖客至该处进行同性恋交易,并从中获利。后与四名卖淫者因嫖资分配产生争执而案发。
长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卖淫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观点──不歧视丶不侮辱他们,体现司法公正
「这些涉及同性恋的犯罪行为中,同性恋者有时是犯罪分子,而有时又是受害者。」黄浦区检察院一位检察官表示,这类案件的发生原因,主要有几点:
一丶同性恋者目前在社会中比较「尴尬」,较为注重隐私,一些不法分子往往会利用这个心理特点来作案,而不少受害者也确实会产生因为「难言之隐」而不敢报警的心态。
二丶由于部分同性恋者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他们往往会采取较为偏激的行为进行发泄,因此一些性侵犯行为时有发生,甚至出现卖淫情况。
三丶同性恋者有时会遭遇到社会上一些歧视的眼光,容易形成偏激心态,因此在行事上容易走向极端。
检察官认为,要减少这些涉及同性恋的犯罪行为,除了在司法上对同性恋者不歧视丶不侮辱外,更需要整个社会对他们的尊重和帮助,不能冷漠地将他们「边缘化」。只有这样,同性恋者才敢于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消除他们可能导致犯罪的偏激心理。
「事实上,法院在受理涉及同性恋的案件时,不会有任何的歧视和侮辱,一方面这是司法工作者必备的素质,也是体现了我国司法的公正性。」本市法院的相关人士向记者表示,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同性恋行为在我国并不是违法行为,相反,随着社会的发展与国人思想的进一步开放,同性恋者可能得到更为宽容丶理解的眼光。
「不歧视」首先体现在对同性恋者身份的犯罪者的处罚「一视同仁」,而对同性恋者身份的受害者的司法援助也同样如此。法院相关人士告诉记者,目前法律中没有任何针对同性恋者的犯罪行为的规定,一旦触犯法律,他们同样会受到法律制裁,法律在这个问题上没有 「敏感区」。而一旦他们受到各种权益上的侵犯,同样也会得到司法机关的援助。
同时,「不歧视」表现在司法机关对涉案同性恋者隐私的保护,维护其应有的尊严。相关人士说明,目前法院在审理涉同性恋案件时,对于当事人的隐私保护十分重视,其相关资料丶信息如无公开必要,法院将对其严格保密。
本文原载:《上海法治报》2009.08.26非常官司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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