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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Dec 2011

婚姻中的拉拉──我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有些拉拉已经在婚姻里,甚至有些拉拉会和男同志组成形式婚姻,那形式婚姻中的拉拉和要进入或者已经进入婚姻的拉拉她们其实正是这个法落实的现象。可是这些拉拉可能还没有机会让自己独立,还没有机会让自己不靠某种概念上的男人,那这个时候我们怎么去看待这一块的人?

10月6日,由社会性别与发展在中国网络(GAD)支持的同语「婚姻中的拉拉──我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北京拉拉沙龙举办,数十位社区内外的朋友参与了这场讨论活动。活动邀请到公益律师李莹作为特邀嘉宾,从专业的角度为大家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女性,特别是性少数女性的影响。

李莹律师认为,司法解释三本身对具体的人没有影响,因为法律是针对每个人的,所以其本身对每个人都是平等的。但是,真正有影响的是法律所带来的后果。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引起争议之处主要在第七条「父母为子女出自购买的不动产」和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不动产」的归属问题。在李莹律师看来,这部新的司法解释主要存在以下几点问题:首先,它的精神更接近于《合同法》或《物权法》,而不是《婚姻法》。事实上,婚姻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关系,应当基于「人身关系」而不是「财产关系」。而且,司法解释三过多地保护了强者,而忽略了本身就已经处于劣势的弱者。此外,它只聚焦于城市,并未考虑到农村地区的情况。非但如此,有些条款如果用于实践,反而对农村妇女是更大的利益损害。

当然,司法解释三本身也解决了许多问题。李莹律师列出了四个方面:首先是婚姻瑕疵的程序性问题。司法解释三规定了四种无效婚姻情形:重婚丶一方未满18岁的丶双方存在亲属关系丶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除此之外的任何婚姻不得被认定为「无效」。其次是生育权问题。司法解释三赋予了妻子不生育的自由。根据司法解释三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的诉讼,一律不予赔偿。而且,若因是否生育问题发生纠纷并导致感情破裂,法院可以判决离婚。这对女性来说是有利的。再次是婚内财产分割的问题。以前的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只有离婚时才能适用分割财产,但司法解释三规定了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可进行婚内财产分割,即夫妻一方有私下转移财产的行为,或者夫妻一方身患重病但另一方拒绝为其支付治疗费用。

尽管有上述好处,但司法解释三存在的问题不容小觑。这个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就引起社会各界巨大争论的原因在于它将婚姻财产化了丶契约化了,尤其是第七条。李莹律师指出,这是对婚姻法精神的违背和抵触。婚姻法精神强调「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在继承或赠与时,才会适用「个人财产」。而司法解释三将父母在儿女婚前的出资购买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无疑是有把特殊当作一般的嫌疑。另外,它还会破坏婚姻的稳定性。该条款实质上是预设了「女方结婚是为了房子丶三五年后就要离婚」的普遍前提,看似维护了男方的财产利益,但其实是针对少数人的问题而损害了大部分人的利益,同样是有把特殊当作一般的嫌疑。

其次司法解释三还忽视了妇女的贡献,不承认妇女的养育辛劳。实践中则往往会导致女方「净身出户」。尤其在农村,这种情况更可能出现。司法解释三中规定「孳息和自然增值」不算共同财产,对于过门之前男方家的牲畜繁殖的后代,即便她们付出了饲养的劳动,但在离婚时她们仍将得不到任何划分或赔偿。农村女性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在法律法规的不公平面前,她们会更加不敢离婚。这样一会造成她们不得不继续忍受不幸福的婚姻,二也可能导致原先存在的家庭暴力现象升级。

最后一点,司法解释三忽视了儿童的权利。第二条「亲子鉴定」的条文将诉权限定于夫妻双方,实质是剥夺了孩子的法定权利。一般说来,牵涉到抚养费的案子,必须是孩子作为原告的。而且,本条规定也存在「亲子关系并不存在」的预设。尽管还有「推定」机制的补充,但这无异于杯水车薪。


【特别约稿】
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看同志运动


最近大陆公布了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很多人都在讨论这个问题,如果看法条本身,会发现这个司法解释不过就是在落实所谓「男女平等」的概念,没有什么问题,也不需要去争议。但是它的问题在于,在大陆目前的环境中,我们看到目前大陆有好多相亲节目,都是讲女人如果大了就嫁不出去,就是很多这样的讯息。大陆的女人自己,甚至包括拉拉,可能都有这样的想法,认为女人就是要靠男人的。那今天在婚姻里面,女人就是个要被照顾的丶被保护的,处于一个弱势的地位。可是国家怎么可以在一个弱势的处境没有被改善之前,突然告诉我们大家都是平等的,财产你的就是你的,我的就是我的,我不能去靠我的先生,就没有人可以依赖了。

我看到有很多大陆的朋友提出了对婚姻法的意见。我觉着这件事情分两个方面,你让我讲法条,我觉得,没有问题,本来就走向平等就是一个趋势,女人甚至都应该出来争取这个平等。可是如果在现在,在女人没有办法有一个平等的立足点的时候,这样的法条的执行,是不是会对弱势群体产生一些伤害,这就值得商榷。有些拉拉觉得这个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出台好像是个契机,让我们终于可以摆脱异性恋婚姻的方式。我觉得这件事情可以再进一步地去看。为什么拉拉会在新婚姻法中看到一些希望,显然这些拉拉是平等有一定想法的,会思考作为一个女性,我们在这个社会中为什么就不能和男性有一样的经济地位,为什么就不能和他们有一样的工作机会,为什么在财产上家里就一定要把财产给儿子不是女儿,或者是在家庭里做主就一定是先生不是太太呢?这些都是很多问题,我觉得拉拉的身份真的是天生的,有一个很好的立足点去置疑。因为我们就是得靠自己,哪能去靠男人,我们爱女人嘛,我们两个女人组成的家庭,如果都是经济弱势,那不是更弱势吗?所以应该去支持婚姻法在这里确立女性的财产权,一个独立的财产权,而且在精神上去确立一个不依赖男人的概念。我就从这个角度看,我觉得拉拉支持这个新婚姻法是没有问题的。

而有些问题,还是回到现实,我们知道有些拉拉已经在婚姻里,甚至有些拉拉会和男同志组成形式婚姻,那形式婚姻中的拉拉和要进入或者已经进入婚姻的拉拉她们其实正是这个法落实的现象。可是这些拉拉可能还没有机会让自己独立,还没有机会让自己不靠某种概念上的男人,那这个时候我们怎么去看待这一块的人?当然有很多人会很愤慨,这就是不公平啊,说政府很糟糕啊,好像去谴责它会通过这样一个法律。跟前面一样,我觉得拉拉在这个时候可以发出一些很正向的声音,我们看到这个法暴露了女性经济地位的低落。所以如果家里还在逼婚,那这些拉拉倒是出了一个说法,这个婚姻法目前对我不公平,所以在我没有看到一个更好的可能的状况下你不要逼我进入婚姻,因为就是把我推进火坑了。我觉得父母会懂,这些拉拉就可以不被逼婚。另外,就算说我还没有能拥抱这个新的婚姻法,我还比较保守,但是你被逼婚,从现实的角度讲,起码多了一个筹码可以和家里讲,你不要对我逼婚了,因为这对我不好。所以这是一个很好的地方。但是有一些拉拉就还是觉得对女人不公平,如果她还有这样一个悬念的话呢,还是可以进一步跟她讲,如果你今天一定要形婚,那我们也拦不了你,因为你这出柜压力太大,社群也帮不了你,自己下半辈子要自己过,没关系,我要告诉你,在进入形婚之前,研究一下这个法律,好保护自己。我听说在这个法条下,房子首付是男方付,嫁妆女方也要出钱,然后将来分期付款两个人分担什么的。这个东西要被改变的,重新定条款,形婚不过就是民事契约的一种,没关系,我们可以一起进入婚姻,然后共同应对双方的所谓出柜压力,但是在财产方面我们讲清楚,你的是你的,我的是我的,要不要共同买,嫁妆怎么看,然后要不要分期付款,首付谁来付。要看清楚了丶明白了然后再去面对形婚,这也不失为一个稍微有点正向的可能性。你都不了解法律,糊里糊涂地就决定去结婚了,因为家里逼婚了,躲到形式婚姻里去,这个法律让你不得不去看清楚,你进入的婚姻是个什么样的东西,财产怎么分配,你多关心一点。当你多关心这个社会的发展,这个法律的条文,其实也是社会发展的一部分,其实你会更有能力去面度自己的生活,有可能你会想的比较透彻,会想到形式婚姻不是唯一的路,形式婚姻只是一种路,还有别的路。如果说过去没有新法的刺激,这个新法给了你一种动力去想很多,至少你去面对法律,去了解这个法律,知道大家怎么去谈这个法律,会对你有帮助,想清楚自己在干什么。

另外,整个社会对婚姻的看法肯定会影响到拉拉群体对婚姻的看法,所以说如果一般的女性都觉得要发展事业,要出国啊,深造,要更上一层楼,要在事业上打拼,这种想法多的人,她当然就不会马上进入婚姻。那所以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拉拉当然就可以以发展事业为主,所以再遭遇逼婚就可以说,哎呀不行啊,我也要发展自己,我书没念完啊,我的兴趣没完成啊,这些就可以被家里接受。这个是相对的,在大陆的话,要去想怎么样让社会观念里头不再把女人的命运黏在婚姻这一条路上,也就减低了婚姻的压力,婚姻的压力减低,形婚的压力和需要就会降低,这是一样的道理。

婚姻中的平等绝对不是说划出来一块,就只有这一块男女平等,别的地方都不平等,这是一件很讽刺的事情。如果我们明明看到这个社会是重男轻女的,这个社会是鼓励男性多发展,女性回归家庭的话,你跟我说新婚姻法是一个男女平等的像征,我当然不相信。还是要有一个想法:我们要促进的平等是全面的平等,不但在家庭上平等,还要在经济上平等,在社会上平等,在政治上要平等,这样才是平等的概念真的被落实了。现在社会还是把婚姻当做女人唯一的可能性,却在婚姻里面跟女人说你只能靠自己,这会让有些人很错乱的。女性也不该就应该吞下这口气,声音还是要发出来,但是我并不赞成单纯批评婚姻法,我认为应该批评政府去推婚姻法这个最高司法解释的这种草率,去批评这种心态,可是同时,可以去要求其他地方落实性别平等。比如在职场上,对于女性的提升,女性的参与一些行业的额外限制,以及一些话语。不要只对女性的工作者说,你这么大了,怎么嫁不掉,不要用这种语言挑衅或者羞辱我们。

我觉得政府应该思考怎么落实其他方面的平等,使得这个新婚姻法的平等成为普遍的平等,而不是在一个小的地方的平等。如果是这样,我会觉得有些评论说新婚姻法是父权加了一把力,可能还是有道理。这个问题其实很复杂,值得我们去关心和思考。

──整理自拉拉风向标103期「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看同志运动」节目(伊凡丶
王苹)


【背景介绍】
婚姻法沿革与司法解释三概要


中国婚姻法的建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1950年,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但当时立法主要目的在于反封建,之后历经文革,原有的婚姻法已经不适合时代要求,因而在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新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时值文革刚结束,人们对婚姻的认识依然留有阶级斗争的烙印,同时,随着社会发展,诸多问题产生,80年婚姻法渐不能适应需要。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修订,新修订的婚姻法同日起施行,即人们所知的新婚姻法。新婚姻法一直沿用至今,确立了基本原则思想。例如规定了男女平等,体现在:双方对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子女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同时禁止家庭暴力首次写入法律,并作出规定,法院一旦确定家暴属实,便可判决离婚,同时支持赔偿金的申诉。但是新婚姻法除去总则丶附则等,对婚姻关系具体作出规定的条例不过四十条,远远不能解决问题。例如未能界定家庭暴力的具体定义;对财产归置,尤其是离婚后的股权丶股份等的处理存在缺陷。

针对婚姻法未能涵盖的社会问题的出现,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2001年12月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出台,具体详细的阐释家庭暴力的定义和具体处理。

03年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内容主要针对包括股权丶房产在内的财产分割问题,基本符合婚姻法精神,规定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财产,如未作特殊约定,婚前为个人财产,婚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即原则为共同财产制。只有在有书面约定情况下,资产在婚后仍作为个人财产。解释二基本覆盖了财产处置等问题。

2011年7月4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颠覆了之前的规定。解释三主要涉及财产分割,关系人们切身利益,一经推出,立即在社会上引起广泛热议。其中最受关注的是房产归属问题,规定:一方父母购置房产无论是在婚前还是婚后,仍归属一方,不再作为共同财产。


本文原载:同语橘子报第14期(出刊日期2011-11-30)【专题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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