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憲法第七條開宗明義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我國民法亦未明文禁止同性婚姻,在人人生而平等的前提下,理論上,無論男女,無論性傾向,皆有權自行選擇結婚的對象,不應僅限於只有一男一女才能有合法的婚姻關係。
但是實務上,戶政機關並不接受同性登記結婚,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律師許秀雯指出,無法登記結婚,就不能享有法律給予配偶的各項權益,包含配偶間的贈與免稅優惠、繼承權、醫療探視權、配偶所得稅優惠等,顯然台灣法律對同志仍然非常不友善。
台灣的保險滲透度五度蟬聯世界第一,可說是與先進國家並列全球前十大保險發達國家,不過,仍然有壽險業者對同志的態度停留在落後國家的水準。
根據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要保人只能為本人或其家屬、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債務人以及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等四種關係人買保險,至於無法取得法定配偶關係的同性伴侶,無法跟一般夫妻一樣,以家屬關係互為要保人、被保險人。這樣的限制是來自於法令尚未突破目前的窘境,但是,即使同志朋友以自己為要、被保險人,仍有可能被拒保。保險法並沒有規定受益人必須與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關係,不過壽險業者私下指出,如果要保人與受益人沒有血緣關係,保險公司幾乎都會進一步詢問投保動機以防範道德風險。實務上,壽險業者若發現受益人是被保險人的同性伴侶,有部分壽險業者會直接拒保,但大多數都會要求再增補一名同位受益人、限制投保金額不得超過一百萬元等,也有少數保險公司採取較開放的態度,只要同性伴侶同時投保、互為受益人,即視雙方為彼此的重要親人,而接受較高的投保金額。
在醫療險方面,少數壽險公司則會要求被保險人必須先進行體檢,結果一切正常後才會承保,但有壽險業者私下表示,因擔心同性戀者罹患AIDS或性病的機率高,通常不予承保。
據了解,國內至少有兩家以上的保險公司直接將同性戀列為拒絕往來戶,其中一家甚至高居壽險業前五大地位,這家保險公司核保部門主管甚至私下表示,同性戀者的性生活較複雜,不但得病機率高,發生情殺事件的機率也較高,因此只要發現被保險人為同性戀,一律拒保!顯然對同志的偏見根深蒂固。
一家願意接受同志投保醫療險的壽險公司則指出,現代人的性觀念開放,多重性伴侶、罹患性病、AIDS的異性戀者大有人在,直接將同性戀者與「性生活複雜」畫上等號並不合理。另外,要保書上並沒有詢問保戶性傾向、性生活史,即使拒保也沒有任何顯示性傾向會提高理賠率的數據作為理由,金管會官員也指出,保險公司應以被保險人體況為核保依據,性傾向是個人「私密問題」,不該作為核保條件。
至於為何金管會不明文要求保險公司不得對同性戀者有不公平待遇?該名官員表示,沒有同志團體向金管會提出抗議,也「還未發覺」業者有對同性戀者不合理的核保待遇,因此不需發文提醒。
弔詭的是,身心障礙者團體透過立委向金管會施壓,保險局「一只函令」就硬是要保險業者為身障者改變核保策略,目前無人向保險局為同志發聲,保險局就不必主動為保戶爭取權益?光憑業者自行臆測就可拒保,讓全國一千六百多萬的保戶時時生活在保險業歧視的對待之中?
對於部分壽險業者的歧視,許秀雯認為,這些無憑無據的核保「內規」逼得同志無法走到陽光下,擔心性向一旦曝光,自己或另一半將無法透過保險獲得生活保障,有不少同志會以自己為要、被保險人,受益人填寫家屬,等核保通過之後再行使契約變更權,將受益人改為自己的同性伴侶。
壽險業者表示,這種「繞一圈」的方式通常是可接受的,因為只要契約成立,受益人變更權完全由要保人掌握,保險公司沒有權力干涉。可笑的是,這樣的說法是否也可以解讀成,有道德風險者,透過這種繞一圈的方式,就可以避過保險公司的核保門檻?那核保管理又有什麼存在的必要?
有趣的是,保險公司核保門檻如此「嚴格」,拒保同志的壽險公司內部理賠人員卻表示,性傾向不屬於要保書的告知事項,只要投保過程無違反誠實告知的原則,將來出險仍會「依規定」理賠。
當政府、保險業者為了社會責任、保費收入大力推廣保險之時,同志卻得毫無理由的面對被壽險業拒於門外的命運,台灣社會還能稱為多元社會嗎?
本文原載: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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