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刑事法典中的377条款严格禁止并惩治同性性行为,印度非政府组织Naz基金会就此发起了反对此条款的抗议活动,得到了多个民年团体响应,在强大的社会呼声和压力下,德里高等法院决定在搁置七年之后,重开对377条款的覆审,并由大法官召开公听会。
377条款将一切公开或私下自愿的同性性行为定罪,拥有这条法案的大多数英殖民国家没有公开诠释377条款,但常常以「非自然性行为」来描述同性性行为,并有如下的规定:
「任何人在自愿情况下与另一名男子丶女子或动物发生「违背自然常理」的性行为都将遭到最高可达10年的监禁,并处以罚金」。
尽管条款对「违背自然常理」的性行为从未有任何明确的定义,但该条款常常被解读为是针对同性性行为的不合理条款。
该条款也被认为是英国对亚洲国家的殖民统治所遗留下来的最大荼毒之一,但所幸该法令向来没有加以强制执行。以印度为例,至今共有46例案件依据377条款进行了审理,但其中有30件涉及到儿童性侵,在仔细地检视下,可发现其中有20例男童遭成年男子性侵的案件;而在与印度毗邻的斯里兰卡,却仅仅有两例刑案根据鸡奸法条例进行了受理,其中有一例老年男子遭青年男子强奸。
非政府组织Voices Against 377成员阿迪亚(Aditya Bondyopadhyay)认为:「这个条款给了那些贪赃枉法的警务人员一个很好的豁免权,他们因此可以在同性恋者丶变性者和异装人士面前任意以违反377条款为借口来无理取财丶诬陷丶滥用暴力丶违反同性恋者的性自主权利,强迫与同性恋者发生性行为以满足私欲,甚至干扰HIV/爱滋防治活动的进行。」
在爱滋防治领域,377条款也有百害而无一利。报告显示同性恋者的爱滋感染率相较于异性恋者,明显呈现居高不下的忧人态势。而单单在印度,数据表明有8%的同性恋者HIV呈阳性反应丶而异性恋者中HIV呈阳性反应的仅有1%,因此,宣导工作在同性恋社群中的是爱滋防治的重中之重,但「鸡奸法」对同性恋者的治罪化却严重干扰了爱滋宣导在这一群体中的进行,这是因为,同性恋者惧怕不平等法令的打压和威胁,因此不敢现身说法,提供有益数据供专家丶学者进行调研,而一系列应该在同性恋社群中展开的社区干预活动则更无法举行。
斯里兰卡的情况比起印度则显得特殊,虽然斯里兰卡的儿童卖淫案例常常与同志性行为被混为一谈,但在法制上却有法可依。
类似泰国,斯里兰卡的男童卖淫情况素来猖獗,未成年男童为利益而向买春人士提供廉价的性服务的情况随处可见,斯里兰卡被冠以恶名,尽管这种现象常常被人与同性恋性行为混淆,不过优于印度的是,斯里兰卡的法典中有与377条款互不重叠的365A条款,该条款专门针对儿童性侵案件。
在印度不健全的法制下,儿童性侵案件被一并纳入377条款审理,所以,反对377条款的声浪中也包含了进一步明确儿童性侵案件的受审机制,以将儿童性侵与同性行为作严格的区隔,从而实现同性行为的除罪化。
近年来,印度和印度邻国的民间团体和同志群体在反对377条款的抗争中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也有不少挫折是值得日后学习并从中汲取经验的。
印度曾经两次都对德里高等法院发起请愿活动,但都以失败告终,第一次失败是因为组织者的经验不足,诉求并没有得以伸张;第二次则因为组织者欠缺法律相关知识,没有针对条文具体申诉,因而在延宕两年之后,请愿书遭驳回。
斯里兰卡的妇女团体在1995年游说提案时,同性恋除罪化的草案则遭到了国会中保守宗教分子的打压,保守宗教分子的借口是同性恋行为有悖印度教的传统教义。因此草案被迫撤回,以平和斯里兰卡国内当时已经两极化的政治僵持局面。但草案被重新检视时,被发现有两性平等失衡的瑕疵,因而经过重修后,草案扩大了对两性权益的全面保护,但斯里兰卡的该草案目前仍然被弃置。
尼泊尔反对377条款的社会运动,相比较于以上国家,进程则显得顺利。2007年,由蓝钻石协会主催的抗议377条款请愿活动,得到了其他四个非政府组织的协力,由于呼声巨大丶诉求明确,因此在经过三次听证会之后,尼泊尔高等法院裁定同性恋治罪化是违背宪法丶不合法治的。
尼泊尔为南亚诸国树立了良好的榜样,而接下来全亚洲的目光都将聚焦于印度的377条款覆议听证会。
(资料来源:《LOTL》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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