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公認,英國反同性戀的法律可追溯到19世紀末針對「下流猥褻」(gross indecency)行為的修正案──在1895年時,著名作家王爾德(Oscar Wilde)即曾因觸此法案而被判入獄,服了兩年苦役。
不過,時空換到1982年,道奇恩則打贏了官司。自道奇恩的案子以後,人們即能夠高呼歧視同性戀的刑法,是違反國際人權標準的。問題是:地處南亞的馬來西亞、新加坡,以及其他大多曾為英國殖民地的非洲國家,為何在這件事上還看不到什麼改變?
一般而言,反同性戀的法律皆以道德為其訴求。基督教即認為,根據聖經文本與教會傳統,同性戀是不道德的。
然而,英國的殖民主義本質上是一種重商主義(mercantalistic)。不像西班牙與法國,擴張版圖的先鋒部隊是教會牧師,在英國則是由商人開疆闢土,例如位於北美的英屬哈德遜灣公司即為著例。對商人來說,做生意與賺錢才是首要考量,傳福音要排在第二、第三……甚或第十位去了。
於是,重商主義的英國,一個泱泱商貿大國,就這樣把反同性戀的刑法出口到亞洲與非洲,而西班牙與法國等天主教國家並沒有步其後塵。所以很明顯的,是不是天主教國家,與國內是否實施反同性戀刑法、或是要不要出口這種刑法,是八竿子打不著關係的。
印度《刑事法典》第377條款,以及該條款在孟加拉、馬來西及、新加坡,與非洲許多國家中的孿生法條,根本不能算是一項英國的法條。這法條在英國其實從未被頒佈,它不適用於英國本地,而僅是一種帝國主義式的法條。
一般公認英國反同性戀的法律可追溯到19世紀末的「下流猥褻」修正案,王爾德即曾因觸此法而被判刑。根據法國哲學家傅柯(Michael Foucault)的考據,就是在那一段時期內,西方社會才「發現」了同性戀人種。
「下流猥褻」法案在那個時期並沒有引起太大的關注,因為該法案僅是下議院修正案,而非全國性的法案。顯然「下流猥褻」法案是為了回應當時發生在倫敦的某項醜聞。而其實遠早於「下流猥褻」法案之前,英國早已有禁止肛交的法令,在整個十九世紀中都可見到因觸此法而產生的訴訟案件。
那麼,到底那更久遠的「肛交/雞姦」(buggery)法是怎麼來的?一般認為,這是由教會內規所演化而來的。同時,「肛交/雞姦」法原也有反天主教的用意,因為這種律法也指控了神父與修女的同性性行為,讓政府藉此理由接收教會財產。
這就是英國之所以有這種大開倒車的刑法的由來。很令人作噁沒錯,不過這法案大致上其實並沒有實施。大體上,兩情相悅的性行為是難以執法取締的。
當傑佛瑞.道奇恩在北愛爾蘭挑戰這個法條時,他所面臨的問題是:他無法被認定是個「受害者」(victim);他並沒有因觸及肛交法而被起訴。根據歐盟人權大會的規定,他必須先被認定為受害者,才能提起訴訟。道奇恩只得宣稱自己為了這到法律而造成精神衰弱,而他其實知道根本沒有這方面的危險。
其他「受害者」的故事也同樣荒謬,其中最離譜的是愛爾蘭的參議員大衛.諾里斯(David Norris),他同樣在歐盟人權法庭打官司,其菁英形象為眾周知,還選上了參議員。澳洲塔斯馬尼亞省(Tasmania)的尼可拉斯.圖能(Nicolas Toonen),儘管其同志身份如同道奇恩一樣為眾所知,同樣也得先証明自己是個受害者,才能將他的案子上訴到聯合國人權委員會。
美國對於提起訴訟的資格有十分嚴格的規定,像精神衰弱這樣的理由就不夠充份。你必須是個道地的受害者。例如鮑爾對哈維克案、羅倫斯的德州案,這兩個大案子之能夠成案,都是因為涉及嚴重的警察執勤不當——警方因為誤信情報闖入民宅,他們沒有找到毒品,卻看到人家正在交歡。
真正的受害者是確實存在著的,例如在歐洲與北美,警察臨檢三溫暖(桑拿)與公廁的事情就偶有所聞。在某些美國轄區內,警察會使用誘陷(entrapment)招數,讓帥哥員警身著緊身牛仔褲,然後在公園與公廁附近閒晃。只要警方想要拘捕同志,他們在任何時間內都可以逮得到;他們雖然知道這一點,不過卻不太在意。
美國警察並沒有以為拘捕行動就能夠嚇阻同志。儘管眾所周知,美國在地方選舉前常有道德肅清的臨檢行動(尤其是有檢察官參選時),不過只要選舉一結束,這類的臨檢即告終止。
這些臨檢是隨機而偶發的,而且被抓的人並不具政治身份,從未發起改革運動。令人悲痛的是,這些受害者在獄中上吊的原因,往往是因為覺得羞恥,而非因為投身改革運動。
關於這一點,在英國的法律改革運動中,改革訴求的重點就不在於警方執法,而在於非公開的黑函勒索的行為。同樣的情況也在印度引起爭議,在那裡援用377條款造成的勒索黑函亦令人聞之色變。
回顧西方國家的近代史,黑函勒索的興起可溯及五十年前的冷戰時期。當時很多卑鄙的俄國人就是利用黑函,搞垮了多位性向特殊的菁英與高級公務員。
那時英國有多少宗黑函事件?而當今輸入了377條款的印度或其他地方又有多少黑函事件?我們固然無法得知。黑函,一如同志性愛,往往是遮掩得密密實實的。
第377條款的主要功 能,就是要人們對於性噤口不語。所以,與377條款及其孿生條款的對抗,基本上是一場爭取能見度的社會運動。
現有的刑事法是令多元性別消匿於公共論述的機制之一。我們社會呈現出的,一種異性戀的樣貌,並且是高度同質的異性戀樣貌。
大量的意見、傾向、興趣、運動、意識型態都被流放了,而這反而造就了LGBTIQQ──所有非正統的性別人權全都集結的怪現象。我們社會的恐懼是,你一旦把對同性戀者的打壓鬆綁開來,你得準備應付的人會更多:雙性戀者、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者、施虐愛好者、受虐愛好者、扮裝者、跨性別者、陰柔男孩、男人婆、陰陽人、青春期的性行為……
而這是真的。這個潘朵拉的盒子一經開啟,不會只有上得了檯面的男女同志在電視上談論最新的小說與戲劇。假以時日,社會必得能夠容納不同的性別,與其他種種變異的性向型式。
除此之外,最具威脅性的是,這些性別變異者並不再只是「他者」。異性戀多數群體的一體性結構的純粹性會逐漸損壞,露出底下原本只屬傳說的根基。正如二十年前安.蓮德斯(Ann Landers)在讀者問答專欄中所寫的,大多數的扮裝者其實是異性戀。而金賽(Kinsey)在更早所說的(《今日印度》雜誌最近也有提到),超過三分之一的男生曾有過同性性行為,而他們大多數都「不是同志」,他們大多數只是喝醉了、或尋求一種快速的「解壓」,或者只是一時好玩而已。
廢除了第377條款,好戲才剛剛開演。
本文原載於《In Plainspeak》(2007年第一期),這是一本由「The South and Southeast Asia Resource Centre on Sexuality」(www.asiasrc.org)出版的季刊,經授權轉載。
關於作者
道格拉斯.山德斯是法律學系榮譽退休教授,曾任教於加拿大的英屬哥倫比亞大學(University of British Columbia)及泰國曼谷的朱拉隆功大學(Chulalongkorn University)。他曾教授國際人權法,為聯合國人權研討會撰寫背景論文,並曾就外來移民、性向與性別少數族群的人權等議題廣泛撰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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