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endeRights執行主任Clara Rita Padilla說,「《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兒童權利公約》和《反酷刑公約》的各締約國有責任履行其尊重、保護和實現男女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人士和兩性人等(LGBTIs)的權利的義務,」她同時還是一名在菲律賓執業的律師。
在4月10日對厄瓜多爾進行普世定期審議(Universal Periodic Review)時,斯洛文尼亞代表對男女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者和兩性人所遭受的酷刑表達了擔憂,並且詢問政府正在做什麼來把普世原則和整體的國際人權法應用於與性傾向和性別認同有關的事務。
斯洛文尼亞建議厄瓜多爾進一步加強其在不歧視男女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者和兩性人上的承諾。並且敦促使用《日惹原則》(Yogyakarta Principles)來維護男女同性戀、雙性戀和跨性別者的權利。
在普世定期審議的工作組報告中,厄瓜多爾充分合作,並且同意「採取措施與基於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的歧視,以及其他針對男女同性戀、雙性戀、變性者和異裝者群體的侵犯人權行為做鬥爭。」
埃及代表團最初對厄瓜多爾工作組報告中的建議的內容提出了關切,說性傾向問題尚未得到普遍的承認。但大會同意這類建議應該保留,因為厄瓜多爾在自己的全國報告中已經特別致力於維護性傾向權利。
Clara Rita Padilla強調:「性傾向和性別認同權利這一主張的明確表達,是在2007年3月26日國際人權專家呼籲全世界採取行動反對性傾向歧視時發表的《關於將國際人權法應用於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相關事務的日惹原則》上。」該原則由29名傑出的國際法專家在印度尼西亞日惹的一次會議之後通過。
該會議的專家組中有前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及愛爾蘭前總統瑪麗‧羅濱遜(Mary Robinson)、包括菲力普‧阿爾斯通(Philip Alston)(聯合國法外處決、即審即決或任意處決問題特別報告員)和保羅‧亨特(Paul Hunt)(聯合國可能達到的最高健康水準權利問題特別報告員)在內的聯合國獨立專家、現任和前任人權公約機構成員、法官、學者和人權捍衛者,專家小組共同主席、巴西人Sonia Onufer Corra說:「婦女、男人和性行為不符合佔優勢的規範的人由於他們的性傾向或性別認同而面臨強姦、酷刑、謀殺、暴力和虐待。這些原則主張人權不應該有例外。」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委員會(CEDAW)(其任務在於監督《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發表了一般性意見第21號,承認「家庭的形式和概念在國與國之間可能有所不同,甚至在一國之內的各個地區之間也是如此。」該委員會還要求締約國將女同性戀重新定義為一種性傾向,並且廢除對這種性行為的懲罰。
人權委員會(其任務在於監督《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其一般性意見第19號中也呼應了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委員會的意見,認為「結婚和組建家庭的權利可能要以對家庭和關係的不同定義為基礎」。
目前許 多國家允許 同性公民結合,而荷蘭、加拿大、南非和天主教徒佔多數的比利時和西班牙等國都承認同性婚姻。
在菲律賓,法律不承認女同性戀、雙性戀和變性婦女的婚姻或伴侶關係。但重要的是按照《反對暴力對待婦女及其兒童法案》(Anti-Violence against Women and Their Children Act),女同性戀關係中的虐待受害者會得到同樣的保護,因為第三條包括了「任何婦女與之有或有過性愛約會關係的人」。
人權委員會所裁決的案件維護了性傾向的權利。在第488/1992號通訊Toonen起訴澳大利亞(Toonen v. Australia Comm. No. 488/1992)的案件(1994年)中,人權委員會裁決,禁止私下進行的同性戀行為是任意干涉隱私權(《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7條)。
在第941/2000號通訊楊起訴澳大利亞(Young v. Australia Communication No. 941/2000)的案件(2003年)中,退輔會(Repatriation Commission)拒絕楊為其38年的同性退伍軍人伴侶而申請撫卹金。人權委員會裁決澳大利亞違反公約第26條(法律面前的平等和非歧視),楊先生有權要求政府崇信考慮他的撫卹金申請,不受基於性行為或性傾向的歧視,而且如果需要的話可以通過修改法律來實現。
在2003年關於菲律賓的結論性意見(Concluding Observations)中,人權委員會敦促菲律賓政府「採取必要的步驟,通過明確禁止歧視的立法」以及「繼續努力反對所有形式關於性傾向的歧視」。該委員會進一步敦促菲律賓政府「加強人權教育以預防不寬容的表現和事實上的歧視。」
在改變姓名和身份的問題上,在有些案例中,人權委員會裁決改名申請應該得到許 可,因為根據《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7條,隱私權包括選擇自己的姓名和身份的權利。
「聯合國締約國必須在普世定期審議上維護性傾向權利,」Clara Rita Padilla強調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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