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刑事法典中的377條款嚴格禁止並懲治同性性行為,印度非政府組織Naz基金會就此發起了反對此條款的抗議活動,得到了多個民年團體響應,在強大的社會呼聲和壓力下,德里高等法院決定在擱置七年之後,重開對377條款的覆審,並由大法官召開公聽會。
377條款將一切公開或私下自願的同性性行為定罪,擁有這條法案的大多數英殖民國家沒有公開詮釋377條款,但常常以「非自然性行為」來描述同性性行為,並有如下的規定:
「任何人在自願情況下與另一名男子、女子或動物發生「違背自然常理」的性行為都將遭到最高可達10年的監禁,並處以罰金」。
儘管條款對「違背自然常理」的性行為從未有任何明確的定義,但該條款常常被解讀為是針對同性性行為的不合理條款。
該條款也被認為是英國對亞洲國家的殖民統治所遺留下來的最大荼毒之一,但所幸該法令向來沒有加以強制執行。以印度為例,至今共有46例案件依據377條款進行了審理,但其中有30件涉及到兒童性侵,在仔細地檢視下,可發現其中有20例男童遭成年男子性侵的案件;而在與印度毗鄰的斯里蘭卡,卻僅僅有兩例刑案根據雞姦法條例進行了受理,其中有一例老年男子遭青年男子強姦。
非政府組織Voices Against 377成員阿迪亞(Aditya Bondyopadhyay)認為:「這個條款給了那些貪贓枉法的警務人員一個很好的豁免權,他們因此可以在同性戀者、變性者和異裝人士面前任意以違反377條款為藉口來無理取財、誣陷、濫用暴力、違反同性戀者的性自主權利,強迫與同性戀者發生性行為以滿足私慾,甚至干擾HIV/愛滋防治活動的進行。」
在愛滋防治領域,377條款也有百害而無一利。報告顯示同性戀者的愛滋感染率相較於異性戀者,明顯呈現居高不下的憂人態勢。而單單在印度,數據表明有8%的同性戀者HIV呈陽性反應、而異性戀者中HIV呈陽性反應的僅有1%,因此,宣導工作在同性戀社群中的是愛滋防治的重中之重,但「雞姦法」對同性戀者的治罪化卻嚴重干擾了愛滋宣導在這一群體中的進行,這是因為,同性戀者懼怕不平等法令的打壓和威脅,因此不敢現身說法,提供有益數據供專家、學者進行調研,而一系列應該在同性戀社群中展開的社區干預活動則更無法舉行。
斯里蘭卡的情況比起印度則顯得特殊,雖然斯里蘭卡的兒童賣淫案例常常與同志性行為被混為一談,但在法制上卻有法可依。
類似泰國,斯里蘭卡的男童賣淫情況素來猖獗,未成年男童為利益而向買春人士提供廉價的性服務的情況隨處可見,斯里蘭卡被冠以惡名,儘管這種現象常常被人與同性戀性行為混淆,不過優於印度的是,斯里蘭卡的法典中有與377條款互不重疊的365A條款,該條款專門針對兒童性侵案件。
在印度不健全的法制下,兒童性侵案件被一併納入377條款審理,所以,反對377條款的聲浪中也包含了進一步明確兒童性侵案件的受審機制,以將兒童性侵與同性行為作嚴格的區隔,從而實現同性行為的除罪化。
近年來,印度和印度鄰國的民間團體和同志群體在反對377條款的抗爭中取得了長足進步,但也有不少挫折是值得日後學習並從中汲取經驗的。
印度曾經兩次都對德里高等法院發起請願活動,但都以失敗告終,第一次失敗是因為組織者的經驗不足,訴求並沒有得以伸張;第二次則因為組織者欠缺法律相關知識,沒有針對條文具體申訴,因而在延宕兩年之後,請願書遭駁回。
斯里蘭卡的婦女團體在1995年遊說提案時,同性戀除罪化的草案則遭到了國會中保守宗教分子的打壓,保守宗教分子的藉口是同性戀行為有悖印度教的傳統教義。因此草案被迫撤回,以平和斯里蘭卡國內當時已經兩極化的政治僵持局面。但草案被重新檢視時,被發現有兩性平等失衡的瑕疵,因而經過重修後,草案擴大了對兩性權益的全面保護,但斯里蘭卡的該草案目前仍然被棄置。
尼泊爾反對377條款的社會運動,相比較於以上國家,進程則顯得順利。2007年,由藍鑽石協會主催的抗議377條款請願活動,得到了其他四個非政府組織的協力,由於呼聲巨大、訴求明確,因此在經過三次聽證會之後,尼泊爾高等法院裁定同性戀治罪化是違背憲法、不合法治的。
尼泊爾為南亞諸國樹立了良好的榜樣,而接下來全亞洲的目光都將聚焦於印度的377條款覆議聽證會。
(資料來源:《LOTL》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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