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們有各種擁有親職身分的可能路徑:不論是婚姻中的拉媽在異性婚姻中有了小孩,或是單身女性未進入婚姻而孕有了小孩(透過人工生殖或是其他方式),談到這裡,似乎親職身分跟所謂的「血緣家庭」還是脫不了關係;然而其實除了透過血緣這樣「本質」性的家庭組成;同志家庭更有可能是一種自主的、非血緣的「選擇家庭」。
例如,比起逢年過節和其實不親密、又不能公開身分的原生家庭一起過節,這種場合免不了不斷被詢問近況,許多同志常有「節日憂鬱」(holiday blues),舊金山灣區的同志社群組織設置在節日設置特別的同志熱線以讓同志可以抒發此類困擾。因此,有同志選擇和同志伴侶以及友人一起過節,而不回到原生家庭,在血緣關係之外,這是以愛和友誼所建立的組合,稱之為「選擇家庭」。
因此,「選擇家庭」除了透過愛與友誼結合的同志友人、戀人,也有同志渴望育有小孩,而小孩的來源並不一定透過生育,而是透過對其他需要照顧的孩子的進行收養,而賦有了法律上親權關係的地位。在《女朋友》雜誌當中曾有過一段寧養動物不養小孩的心聲:「作為女同性戀的我們,決定不要有孩子,因為世界上的人類已經夠多,不需要我們再去製造;但是養育狗狗,跟他們的相互陪伴卻讓我們真實地體會到生命的奧妙與樂趣。」(《女朋友》,第八期)現在我們可以說,即使不再製造更多的人類,透過收養,我們卻一樣可以對其他的孩子互相陪伴、體驗生命的意義!
我要如何進行收養聲請?-收養條件與流程
收養,又稱為領養,是非(直系)血親的雙方,經過法律認可的過程,建立親子關係的過程。本段中我們將簡介收養的法律規定、實際聲請流程與必需備妥之資料,想要著手收養的你可以仔細參考:
1. 年齡限制:
民法當中對於收養有年齡上之限制,其中夫妻共同收養必須要有夫妻其中一方大於被收養人20歲以上,另一方大於被收養人16歲以上;而單身收養,收養人年紀必須大於被收養人20歲。因此,本篇主要討論對象是身為同志的你,只要注意你必須比收養人大20歲以上(不管是單身還是有伴,未進入異性戀婚姻的同志,在「法律上」被視為單身。)
2. 近親收養限制:
民法1073-1條: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一、直系血親。
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因此,若你想對親戚的小孩進行收養,要注意避免是否有本條中情況的發生。
3.收養程序聲請:
透過收養程序,你會和這位孩子建立法律上的親屬關係,因此有一些手續必須完成,主要有以下程序:
一、備妥以下文件送出:
(一)提出收養聲請狀一份,向法院公證(服務)處購買
(二)收養契約乙份
(三)聲請人須備妥收養人與生父母之戶籍謄本各一份
(四)財力證明(如:扣繳憑證、存款證明、不動產所有權狀、工作在職證明等,至少具備兩項))
(五)健康檢查表(請向收發處或聯合服務處索取,並詳見表內注意事項)
(六)警察記錄證明(俗稱良民證,請向各縣市警察局申請)
(收養人向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交收發室收件登記,並自行保留一份影本)
二、出庭:
收 / 出養人雙方皆要出庭,攜帶通知書及身份證(七歲以上之被收養人須親自到庭)
三、當地社會局(課)或指定之兒童福利機構訪視: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中第十四條規定: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前,應命主管機關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
1. 收/出養人先至機構與社工員會談(請事先預約時間)。
2. 社工員至收養家庭進行訪視。被收養的孩子已在收養家庭「試養」或仍在原生家庭者,亦是訪視之對象。
3. 機構完成報告並送交法院。
四、民事裁定
(一) 收到法院認可或駁回(不認可)裁定書
(二) 如對該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
五、聲請確定證明
收養裁定為認可者,在收到裁定書十天後至聯合服務處購買狀紙並填寫後遞狀。
六、辦理收養戶籍登記
(一) 收到確定證明之後,著手辦理戶籍登記。
(二) 收養人需攜帶裁定書、確定證明書、被收養人之戶口名簿、收養人之戶口名簿、身份證、印章至收養人戶籍所在之戶政單位辦理遷出、遷入及收養登記。倘若戶長非收養人任何一方,需攜帶戶長之身份證、印章一同前往。
關於收養資格限制的討論:誰來決定「合適的父母」?
了解了流程以後,我們就回到關於「現實面」的問題。首先,即使如上所述,在法律上只對於收養人的年齡、以及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親等關係做出限制,理論上單身者、有配偶者只要符合都可以進行收養。然而實際上,卻是進入婚姻的、婚姻關係穩定的異性戀夫妻被視為較為「合適的父母」。
例如,收養通常有兩種管道:
私下收養──透過親朋好友介紹尋找私下的收養機會,也包括親戚間和繼子女收養。
機構收養──透過收養機構、育幼院等來收養孩子。
在機構收養方面,不僅要符合法律上的限制,機構通常會另有自己的標準,符合標準者可以透過到機構上課(包括收養的種種準備、了解程序、後續支持等),並透過機構方面進行收養的配對,而機構通常有以下標準:
收養人(四項皆需具備,不符合者多不受理):
(1)凡居住於台灣地區或非台灣地區,年齡二十五歲以上五十歲以下結婚兩年以上之夫妻。
(2)有固定住所及正當職業、經濟能力足供養育兒童而無匱乏者。
(3)身心健康及無對收養人之親職能力有影響之犯罪紀錄者
(4)家庭成員能真心接納、愛護、照顧被收養兒童之家庭,並願意配合收養程序參與準備教育課程及有試養之意願者。
親愛的同志朋友,可能在看到第一條的「結婚兩年以上的夫妻」就深感扼脕,開始怨嘆同性戀婚姻沒有合法化。請不要太快氣餒,請記得前面曾經提到的,單身收養在法律上仍是許可的,缺乏的只是不能透過機構收養(或是要特別找出開放單身收養的機構),因而要自己尋找可以收養的對象。而最後到底法官會不會裁定認可收養,主要仍會參照社工員到收養人家中進行「家庭訪視」後所完成的「家庭訪視評估報告」來決定,這時候這份訪視報告就顯得相當重要,通常社工員進行訪是主要是根據「兒童最佳利益」進行評估,以維護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也是對於兒童基本人權之重視與保障。然而,什麼是「兒童最佳利益」呢?
同志收養必勝絕招:擁有照顧孩子意願與能力,單身收養不是夢!
根據兒福聯盟的統計,從1993年到2001年間,從法院交付訪視收養的個案當中,有17.11%是單身收養,比例並不算低。而法官的裁定主要是依照訪視評估報告,家庭訪視通常會評估以下的項目,其內容由訪視的社工員攥寫,不只是根據一個量化的表格,這時候社工員心中的標準就顯得很重要,我們根據一篇針對專門進行家庭訪視的社工進行訪問的論文,整理出社工員所重視的兒童最佳利益。
☆ 收養動機及原因:僅是為了符合父系傳宗接代需要,必須要有子嗣繼承姓氏或財產而進行收養者,較不能符合社工員對於子女最佳利益的認可。也就是說,收養人不能僅考慮到自己本身的動機,然而在各種動機之外,社工員更會參照主要收養者是否有照顧孩子的能力與意願。有些社工員會建議試養,透過試養期使收養人更了解自己對收養的期待是否與事實相符。
☆ 照顧孩子的意願評估:有社工表示會詢問收養人對於小孩來到以後的家庭生活安排,例如為了孩子會進行什麼樣不同的時間與生活安排,以此來確認是否有規劃性的、收養安排與調適,例如是否願意為了照顧孩子調整工作時間等等,例如有社工員提到有收養家庭表示工作忙碌考慮找保母24小時帶小孩,而此位社工員認為這是還沒做好迎接小孩的表現。
☆ 照顧者的照顧能力評估:能滿足孩子發展階段性需求例如對於嬰幼兒時期與兒童時期的孩子會有不同的需求。多數社工也認為具有管教孩子的準備與能力是必要條件,通常會以開放式的問題了解收養人的應變能力,如「假如小孩在路邊哭你會怎麼做呢?」,觀察收養人的管教態度是否有彈性、合宜。
☆ 照顧者要有告知身世的能力:收養的孩童與收養家庭沒有血緣關係,華人家庭又習慣把收養事件隱瞞、當成秘密,不告訴孩子反而有不良影響,例如孩子要獨自承受對身世的疑惑、而會對大人的埋怨;而進行告知身世有助於幫助孩子理解收養的事實,並且能夠坦然面對自己的身世,從收養人身上親自聽到完整的收養經過可以加深親子間的信任感。(這一段把「收養」改成「媽媽是同志」也相當適用喔!)
☆ 居住環境與經濟狀況:經濟能力是收養評估的重點,但是並不是必須要有一大筆存款才符合標準,多數社工員認為即使不是有大筆財產,但是穩定的收入更為重要,並且至少要符合最低生活標準,以及前述四項財力證明至少任兩項。
☆ 雙親收養者優於單身收養者:這裡和機構收養標準一樣認為雙親優於單親,但是其原因可能不是出於對同志的歧視,我們可以來評估一下以下的原因是否妥當。首先雙親家庭被認為有兩倍的人力、物力可以照顧孩子,兩位照顧者可以互相扶持,並且有雙親的角色可避免孩子缺乏適當的性別角色認同。因此有些社工員較不認同單親收養家庭,主要是認為其照顧能力較為不足,仍有其他社工員表示若是單身者可以有良好的照顧條件與能力,一樣會認為其有可能是合適的收養者。因此,兒福聯盟的成員也曾經發表過一篇文章表示,若能協助單身者評估其支持系統,並提供其所需的社會資源,可以強化單身家庭的收養功能。至於是否會「缺乏適當的角色認同」,留待下一段我們再來討論。
☆ 支持系統是否完整:除了收養人之外,社工員會了解除了收養者本身之外是否有其他親友支持收養決定,甚至可以在收養者忙碌時提供照顧與支持,良好的支持系統被視為具有照顧能力的條件之一。在這個點上,單身收養者可能會被詢問更多這方面的想法與準備,先和身邊的親友討論收養決定,建立適宜的支持系統是單身收養成功相當重要的一環。
☆ 兒童的意願與情感認同:若欲收養的孩子已經和收養者相處或是試養一段時間,社工員也將會相當重視孩子本身的意願,將會詢問其收養家庭的情況,並且若孩子已經和收養者培養出一定的情感認同,將會強化社工員認可收養者照顧的能力與適當性。
總結以上,訪視社工員會對收養者進行個人成長背景與人格特質、經濟狀況、健康狀況、素行記錄、婚姻關係、收養態度及計畫、生活狀況、居家環境、支持系統等等多方面的了解,以期確切評估是否可以給孩子良好的照應環境。
策略性隱藏資訊達成目的:主動以「單身女性(異性戀)」身分混淆視聽!
有些事情雖然同樣「合法」、或是「違法」,但是無論是哪一種,符合一般人的道德觀感者都更被認可。例如曾經有一對拉子一起尋訪眾多婦產科醫生表明想使用人工生殖科技,卻都被醫生一一駁回,這對couple靈機一動由婆單獨前往求醫,表達自己是想生小孩但又不想結婚的「單身女性」,醫生認可了其理由願意替其在違法情況(目前法律中僅有婚姻關係中的人們可以使用人工生殖)下進行人工生殖,弔詭的是,這裡的「單身女性」就含有「單身女(異性戀)」的假設,這時候我們不得不說,與社會規訊制度交手的時候,派出「外觀」無法辨識是女同志的婆來處理,成功的機會比較大喔!上面是一個兩者都違法但是單身「女異性戀」比較接受認可的案例,接下來我們談談兩者都合法,還是「異性戀」比較被認可的情況。
2007年8月27日,桃園地院駁回一名女同性戀者的子女收養聲請。這名聲請收養者外型酷似男性(應該是一位T),法官曾對其外貌表示驚訝,根據社工員做出的訪視報告中,對於收養人的經濟狀況、照顧意願與能力、及其家人與同居多年女友都表示願意樂意支持收養決定的良好支持系統表示肯定,但是卻對其對給被收養人的性別認同角色有所疑慮,訪視報告中寫到「未來被收養人在性別認同及稱謂上仍有需要特別注意部份…綜合本案所述,社工員評估收養人外在條件雖符合收養資格,但通過本案被收養人可能將會面臨性別角色及稱謂定義上的混亂,對於被收養人或多或少會造成衝擊及困擾,然是否應通過本案?仍尚建請法官依照兒童最佳利益原則裁定之。」
法官最後卻做出駁回的判決,理由是,法官認可成年人有選擇自己性向的權利與自由,但是對於未成年的孩子,法官認為其無法選擇自己將來在學校同儕間可能面臨的被歧視風險,誠屬不公:「領養小孩是當前同性戀者對於一個完整家庭之心理或文化性期待的唯一憑藉手段,然而,兒童日後在學校與同儕間,若其性別認同、性向扮演、角色定位及社會性處境異於一般多數人,可預期將承受極大的壓力(諸如同學的作弄及嘲笑),而這些都是兒童要自己單獨面對的,非其他成年人可以隨時在旁排解的,成年人是否應思考不能只為了滿足自己完整家庭之心理及文化性期待,而將一個沒沒有思考、拒絕及選擇能力之兒童置於一個可預期他(或她)將可能承受來自學校或同儕負面壓力環境中,此對於兒童誠屬不公。」
對於性別角色的認同我們先提出質疑,實際上在國外已有許多研究發現,在同志家庭長大的小孩,對性別角色關係的認知,比一般人來得健康、開放。同志家庭的小孩,能提早知道世界上有各種不同的性別可能性、男孩或女孩都可以陰柔或陽剛。不僅不會有性別角色的混淆,相反的,他們能發展出更有包容與理解力的正向人格特質。再者,法官所慮顯然有其錯估之處,因為,小孩社會化的環境不是僅由雙親提供,另有鄰里、親戚、學校等可以接受到各種性別氣質的場域,有多樣化的學習機會,他們的學習觸角是更多元且開放的。
而對於之後的推論,我們說這位法官對了一半,也錯了一半。對的一半,指的是例如小孩在學校有可能被歧視、承受壓力,這些風險確有存在的可能,然而下一步的推論,竟然是這樣的人就不能養小孩?因此有論者開玩笑的比喻,所以「可能會被歧視的人都不能養小孩」,那麼低收入戶、單親家庭、新移民配偶家庭等等也都承受了在社會上程度不一的歧視,難道我們會要剝奪所有人生育、照顧小孩的能力?這當然是荒謬的,並且更進一步來說,我們認為應該改變的,是這個社會上的歧視,而不是被歧視的人們。
因此,一方面在個人行動層次,我們建議大家可以派出「外觀上」讓異性戀社會機制覺得正常的「婆」(或是較為陰柔打扮的那一方)可以出面與異性戀機制交手,主動混搖他們的視聽,以「單身女性」(事實上就是帶有異性戀預設)的身份來矇混過關,不管是在收養或是尋找醫生幫忙做人工生殖的時候;但是故事就從「小孩來到了才開始」,法官所推論的壓力的確可能存在,這個時候需要我們給予小孩完善良好的關愛與心理支持,一方面我們也應該透過團體、組織的壓力,試圖改變更大的社會結構,將來倘若同志家庭被認為只是多元家庭形式的一種,歧視就將不復存在。例如在英國,從國小開始就將性別多元教育納入學校課程,一同閱讀「我有兩個媽媽」這樣的繪本,從制度面、文化面,讓社會理解多元家庭的存在,以社會教育的方式讓人們從小了解差異、尊重多元,本書不僅僅告訴大家如何在某些時刻可以用異性戀身分巧妙達成蒙混過關的效果,後續有長久的與社會對話與鬥爭,有待我們一起來努力。
本文原載:《拉媽報》第25期2009年5月
http://blog.yam.com/la_ma_news/article/21330365
美編:小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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