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權電子報》 編者的話 |
10/29號的同志大遊行已過了近一個月,爭取權利是一個不間斷的過程,而非在事重要的事件過後立即失去關注及焦點。LGBT權亦是如此,在遊行的當下來到了最高潮,而現在需要的是具體而微的經驗、觀察及思索。 本篇提供了來自香港的經驗以及來自台大學代會內部的爭議,前者為他山之石,後者則以微小的內部場域彰顯社會的縮影,兩者提供了不同的觀察,值得注意。 |
香港同志遊行2011 ── 一個左翼觀點的出現
文/ 台權會實習生 何翔凱 整理
在2010年因經費不足而停辦之後,今年的香港同志遊行於11月12號舉行,主題為「好愛同志,好愛平等」,約有2500人參與,其中包括政黨「社會民主連線」以及「女同盟」、「Gay Harmony」等社會運動團體。其中以一支自稱左翼的隊伍──「社會主義行動」最吸引筆者注意,因此我和他們進行了討論,以下是我們討論的概要。
「社會主義行動」指出,必須將香港目前的同志運動連結到中國與香港共同的民主化運動,例如香港箝制言論自由的二十三條立法以及中國對集會遊行的打壓。同時,他們也認為全球的同志運動或許在規模上有提升,但都正在走向商業化,而這只是製造出虛幻的泡影,實際上對同志的生活處境沒有太多的幫助。
其中一名久居瑞典的成員表示,同志遊行在瑞典幾乎得到所有主流政黨的支持(除了基督教民主黨),並且得到大量的企業界贊助,但結果是使同志遊行成為爭取pink vote(同志選票)或pink money(同志消費)的廣告競技場,不但沒有對生活中的歧視帶來改變(以當地的脈絡而言),反而更加削弱了同志運動早期的戰鬥色彩。而同志運動在商業化的過程當中,也逐漸變得更中產階級化,失去了跟一般基層同志勞動者的連結。
相較於歐洲,他們認為香港的現況充滿希望。因為香港的同志運動目前仍和香港、中國的民主化運動緊密相連。當然,在集會遊行等等基本人權受到威脅、教會保守勢力十分強大的香港以及幾無言論自由與人權的中國,同志運動無可避免地必須和民主化運動緊密聯繫。他們並不滿足於此,做為左翼,他們更提出應該將同志運動連結到工人運動。他們認為歐洲的經驗顯示,經濟的不景氣以及政府對工人階級的打擊,直接造成了對同志攻擊的增加,右翼集團總是利用同志議題轉移社會對於經濟、政治議題的注意,而商業化、財團化的同志運動只會淡化這些事件,抹去同志運動的政治色彩。
對於那些特地到香港參加遊行的中國人來說,民主議題顯得特別重要,正是因為中國的現況,導致他們無法在自己的居住地舉辦或參加當地的同志遊行,而需要到香港來參加。據說也因為這樣,來自中國的參加者對於他們的出版品特別有興趣。
對於台灣的狀況,「社會主義行動」表示,雖然目前還沒有看到像他們這樣的團體,但是隨著世界經濟危機的發展以及社會動盪的加劇,左翼的出現與成長是必需的,他們期待看到台灣未來的發展。
承認吧!我們是秩序與法律的偏執狂
文/ 台權會實習生 陳新皓
上個月十七號,台灣大學學生代表大會「是否參加十月二十九同志大遊行」一案之表決結果,引起學生在台大電子佈告欄的廣泛討論;其爭執點在於:「台大學生代表會是否具有代表性?」、「是否能顧及沒有立場,或反對參加同志大遊行之學生代表,對外以『性別委員會』而非『台大學代會』之名義參加同志大遊行」、「性別平等現在是主軸意見,其他少數聲音與立場應當被保護」。最後此修正案以贊成九票、反對八票通過。
從當次的會議紀錄可見,部分學生代表對於「程序」與「規章」的興趣,自始至終,遠勝於目前台灣於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以及多元性別為爭取基本權利所面對的困境。這次事件刺激我思考,並使我聯想到其他語句:問朋友是否參加示威抗議,「我支持,但我不會去參加」;接著問他對於廢除死刑的看法,「沒有更好的方法,所以我支持維持現狀」;近日台大校長針對學生抗議校方粗暴對待紹興社區居民的回應:「立意良善,做法不當」。
這些置身事外、並試圖維持體面的流行說辭,阻礙了透過對話尋求解決方案的機會,試圖掩蓋事件裡,兩造當事人權力位階的不對等;相反地,突顯了優勢一方對於承擔積極責任的不以為然。
台灣近年有名的刑事冤案,在司法強調「公平、公正、公開」的前提下,即使證據採用與偵查過程有嚴重瑕疵、遭人質疑,法院卻重複發回搜查更審、或「正義的」維持判處死刑定讞;箝制人民自由基本向政府表達不滿之權利的《集會遊行法》,即便有法官已申請釋憲,在此法已有疑慮的情況下,依然不少「集會遊行法受害者」據此被告判刑。據此可見,諸如此類現行「法律」或「秩序」既無法妥當保障人民基本權益,當前司法也尚未契合社會發展的實況與人民的期待。
人權概念是否能普遍的提倡落實、基本人權是否能被全面保障,得靠社會大眾一同去思考現行法律究竟為誰所制?為誰所用?為誰所享?並非理所當然地順從並接受現況。法律的制定與遵守無疑是整體社會的責任,在當前社會實況,「守法」的層面往往被過度強調,造成民眾極有可能被公權力粗糙的對待;作為公民,卻忽略自己有共同參與討論當前法治的義務與基本權利。真正民主的國家,應由整體社會影響司法制定,監督司法執行與促進改革;法律不應「製造弱勢」、更不應作為思索社會運作的唯一依歸。我們可以拒絕成為法律與秩序的偏執狂。
(本文作者是台權會實習生。)
本文原載:《台灣人權電子報》2011-12-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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