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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Dec 2012

多元成家 同志婚姻與伴侶權益是攸關民生的基本保障

從許佑生到陳敬學,這麼多同志前仆後繼表態要爭取結婚權,從蕭美琴到尤美女,乃至於張惠妹、張懸,這麼多友善的直同志提供專業協助,發揮自身的影響力,力圖打開討論同志伴侶權益的機會,足見婚姻與伴侶權益不是虛無的「哲學問題」,而是迫切的現實需求,是實質權益的爭取,也是攸關民生的基本保障。

【「多元成家:要婚姻,還要其他」記者會 同志諮詢熱線發言稿】
教育推廣部主任 許欣瑞



從1996年許佑生、葛瑞公開結婚,2000年祈家威登記結婚申請釋憲,到2006年蕭美琴提同志婚姻草案,2009年伴侶盟成立,同志社群一直希望拿回締結伴侶的權益,這個期待從來沒有消失過,呼聲只會越來越高。但我們得到政府首長的回應,不是總統馬英九說的「要社會共識」,就是行政院長陳沖的回應「這是哲學問題」。顯示我們的政府機關完全看不見民間真正需求,跟不上時代明確的開放腳步。

今年,TVBS的民調說49%的民眾贊成同志婚姻合法化,而不同意僅29%,聯合報系願景工程的民調有55%贊成,不同意37%,旺旺中時的民調結果則是56%的人贊成,31%反對。這算不算有社會共識了呢?

陳敬學與阿瑋爭取結婚的行政訴訟中,上個月開庭辯論,法院邀請鑑定人的專業意見一面倒支持同性婚姻。本案昨日決議再開辯論,而法官建議聲請釋憲。這代表司法機關雖不能說「好」,但也不能再輕易說「不」。



本週二立委尤美女宣佈要提民法修正案,並辦「同性婚姻合法化及伴侶權益法制化」公聽會,繼蕭美琴之後,要在國會重啟同性婚姻討論。而伴侶盟的多元成家百萬連署,也一直如火如荼進行中,更引來不少名人現身支持。而各大學同志社團的社課,親密關係與伴侶權益一直都是熱門課程。

從許佑生到陳敬學,這麼多同志前仆後繼表態要爭取結婚權,從蕭美琴到尤美女,乃至於張惠妹、張懸,這麼多友善的直同志提供專業協助,發揮自身的影響力,力圖打開討論同志伴侶權益的機會,足見婚姻與伴侶權益不是虛無的「哲學問題」,而是迫切的現實需求,是實質權益的爭取,也是攸關民生的基本保障,只是政府不願面對現實,拿「哲學」當藉口。婚姻關係本為兩人之間的法律契約,不論性別認同或性傾向,皆應享有這個生而平等的權力,本會身為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的一員,同意基於平等的概念,同性婚姻絕對是必須爭取的重要權利。

同時,台灣家庭結構與夫妻關係的日漸改變,讓現今的婚姻制度無法全面符合社會需求,而在熱線長期的社群經營與服務之中,也看見了更多不同的伴侶模式,看見更多的家庭結構,包括開放式關係,包括友伴家庭,包括聯合家庭,他們的伴侶權益並不是婚姻所能涵括在內。

我們有位成員沒有跟家裡出櫃,對他來說唯一像家的地方,就是從大學就一起住的一對同志伴侶室友。他們就一直住在一起,像家人一樣,雖然他一直單身,伴侶換來換去也不想定下來,但這個家的確是他最穩固的關係。有任何問題或狀況,不管是身體的、心理的還是經濟上的,最能彼此扶持的就是彼此,實際來說,就是一個家,但這種「自己選擇的家人關係」,功能與牽絆不亞於真實家庭,卻不是現行婚姻可以定義的家庭。

我們有另外的成員,一開始就是一段三人關係,也因為都是同性別,彼此地位平等、角色相仿。隨著爭取同志婚姻的呼聲增高,他們開始煩惱,一旦可以結婚了,哪兩個人登記結婚,對第三人都不公平。這也是婚姻無法可以定義的家庭。

更有一些同志伴侶彼此是開放式關係,原本經營好好的感情默契,為了保障彼此的權益,未來打算進入同性婚姻中,但一旦進入婚姻體制,就要背負著莫須有的通姦罪名,令人困擾。這也是婚姻制度無法,也不能顧及到的地方。

因此,熱線認為更具彈性的伴侶制度與多人家屬制也是爭取「成家權」過程的重要法令,婚姻、伴侶、多人家屬缺一不可,讓「成家」有更全面的保障、更多元的選擇,也讓家庭的樣貌能夠更貼近當下人民的真實需求,真正落實多元家庭的概念。

我們由衷肯定、感謝尤美女委員以立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召集委員身份,主動提出民法修正案,在國會打開同志家庭及多元伴侶權益的討論機會,也期待在討論中能激發更多元的成家方案。也衷心期待立法與司法單位能勇敢落實公平正義原則,不要再忽視同志伴侶的基本人權與組成家庭的需求。




同志婚姻合法化宣導影片-《金魚不流淚》




附錄:
台灣同志諮詢熱線針對陳敬學阿瑋同志婚姻登記行政訴訟聲明

2012/12/20

關於同性伴侶陳敬學與阿瑋同志於2006年舉行結婚儀式,2007年於戶籍地台北市中山區進行婚姻登記遭拒,於去年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一案,今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決議全案再開辯論,考慮聲請大法官釋憲,熱線一方面肯定與感謝陳敬學與阿瑋同志對同志伴侶權益之努力,一方面也針對本案今日的司法裁定結果有以下幾點聲明:

1. 婚姻平權為台灣同志社群長期以來的急迫需求,攸關同志伴侶相關權益的保障,本會尊重法官決議,但也對於此結果表達遺憾。婚姻關係本為兩人之法律契約,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982條字面解釋,並未排除男男或女女登記結婚,不論其性別認同或性傾向,皆應享有此生而平等的權力,不應因個人性別認同或性傾向的不同,而遭遇國家司法的不平等對待。本會衷心期待司法單位能勇敢地落實公平正義原則,勿忽視同志伴侶的基本人權與組成家庭的需求。

2. 本會長期以來,除致力推動婚姻平權議題,讓社會各界了解同志伴侶的社會處境與需求之外,伴侶制度亦為本會在實務工作經驗中,所看見急需倡議推動的法律制度。本會身為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的一員,同意基於平等的概念,同性婚姻絕對是必須爭取的重要權利,但台灣家庭結構與夫妻關係的日漸改變,讓現今的婚姻制度在許多面向已不切合社會需求。因此,本會認為更有彈性的伴侶制度與多人家屬制也是建立婚姻、伴侶權益過程的重要法令,讓『成家』不再被婚姻獨佔,家庭亦不必然建立於性與親密關係的前提之下,讓家庭的樣貌能夠更貼近現今不同人民之真實需求,多元家庭的概念也才能真正的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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