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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Mar 2010

保险条款不再歧视艾滋病人

中国内地新的保险条款将不得再歧视艾滋病人,持续十年的歧视性条款将被废止。

2009年7月8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向全国人身保险会员公司公布了《人身保险产品条款部分条目示范写法》(以下简称《示范写法》)。此《示范写法》规定,在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内,不再单列艾滋病项目,即废除了施行了十余年的「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期间,保险公司对所投保内容(包括意外保险)不予理赔」的旧条款。

这一重大改变源于2008年云南省昆明市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李伟(化名)起诉某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涉嫌歧视艾滋病人。该报道见本报(《南方周末》)2008年 7月 10日报道。

艾滋病感染者李伟2008年2月向某保险公司人寿保险业务员购买了2张意外保险卡,之后他却发现「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保险公司是免责的,在去信向该保险公司要求妥善处理此事未果后,李伟委托律师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删除这一歧视中国70万艾滋病感染者的条款。昆明市五华区法院于2008年8月28日开庭审理此案。

由于此案影响,2009年6月18日云南戴托普药物依赖治疗康复中心和亚太艾滋病服务机构委员会在北京举办了「艾滋病反歧视法律倡导研讨会」,卫生部丶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委员会办公室丶国内外非政府组织丶法律界人士丶感染者代表及媒体代表与会。会上,卫生部相关领导称保监会及其相关部门已经收到李伟代理律师的问题反映,很快就将会对保险条款做相应的调整和改动。

尽管该保险公司代理人确认只要患有艾滋病或感染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都不能得到赔偿。但一审法院还是认为「从该条款的文字含义中并不能得出艾滋病患者或艾滋病毒感染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即便其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也不能获得保险赔偿的结论。」因此不构成歧视。2009年6月25日,昆明市五华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李伟的诉讼请求。

2009年7月8日,李伟向昆明市中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本案一审判决;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的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的条款无效;判令被上诉人立即删除相应保险合同条款,并报保监会备案;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书面赔礼道歉,道歉形式和内容由法院审定;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元;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获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废除相关「歧视」艾滋病人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条款后,李伟说:「虽然经常听到的都是坏消息,但终于还是听到一些好消息了。」


本文原载:《南方周末》


艾滋病不再被「歧视」 保险责任免除只限7项

近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推出《人身保险产品条款部分条目示范写法》,要求各保险公司删除「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除外责任。

此外,保险理赔中消费者与保险公司争议最多「责任除外」条款也进一步得到规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此次集中力量对该条款框定了合理边界,《示范写法》只将7种情形列为寿险公司的责任免除事项。


艾滋病不再被 「歧视」

购买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或者其他寿险产品后,投保人就会发现,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有「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丶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事实上,这几乎是保险行业的通则。数据显示,2008年至少有24家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险均将患艾滋病和感染艾滋病病毒者列入免责条款。

「实事求是地说,意外伤害可能在任何时候丶任何地点丶任何人身上都可能发生,与是否感染艾滋病无关。」资深保险理财师阎涛认为,「确实不应该再将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列为除外责任。」

除极个别寿险企业曾制定严苛的条款,为特定人群(譬如医务工作者)等设计过有关艾滋病的保险产品外,保险行业几乎不提供与艾滋病沾边的保险服务。

随着《示范写法》中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删除「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除外责任,保险行业会逐渐「接纳」以前唯恐避之不及的艾滋病。

但也有业内人士认为,虽然《示范写法》推出,「艾滋病险」真正出炉可能尚待时日。因为艾滋病的特殊性,目前并没有全面详实的统计数据,保险公司的精算也会受到很多影响,难以估算成本,也就无法设计合理的费率。而且目前这一疾病存在不可治愈性,同时也是一种长期性疾病,涉及高昂的医疗费用,且最终理赔大都是死亡理赔,保险企业要付出很大成本,因此技术上短时间内就很难实现为艾滋病患者提供全面的保险保障。


责任除外仅7项

据中保协相关人员介绍,「责任除外」条款是保险理赔中消费者与保险公司争议最多的部分,协会此次集中力量对该条款框定了合理边界。

而中保协的框定合理便捷的原则就是:该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不能随意免责;而超出保险公司承受能力,属于巨灾范畴丶明显违法丶违背公序良俗丶与保险事故具有明显因果关系的应作为「除外责任」。

记者查阅新的《示范写法》发现,与以往的责任除外条款相比,《示范写法》删除了「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除外责任;对被保险人吸食或注射毒品在意识要件上做出了是「主动」或是「被动」的区分;对酒后驾驶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等条款的释义更严谨,以免保险公司进行随意解释。

按照新的《示范写法》,只有7种情形被列为寿险公司的责任免除事项,如: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丶故意伤害;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被保险人酒后驾驶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战争丶军事冲突丶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丶核辐射或核污染。


本文原载:《金融时报》

讀者回應

1. 2010-03-05 16:07  
虽然以前没有关注过这个问题,但是看到之后还是觉得大快人心,中国法制及社会包容之进步。
2. 2010-03-06 01:37  
it is good news as i am doing insurance
3. 2010-03-06 23:03  
确实是歧视
4. 2010-03-07 00:20  
社会在进步。
回應#5於於2010-03-07 00:20被作者刪除。
6. 2010-10-13 12:20  
以前保险条款中都在责任免除范围之内,让人很不爽,个别公司对男性单身一定年龄以上还要求每年体检,明显是针对同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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