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同性戀權益活動家要求修改涵蓋同性性行為的七個部分的《刑事罪行條例》,因為他們其中含有不公平地針對同性戀者的內容。
其中一個部分對性侵犯的刑罰 - 與未成年男孩發生性行為會被判處最高無期徒刑- 而與16歲以下的女孩的發生性關係刑期最多為五年。
根據《南華早報》報導,來自香港彩虹的志願者Yeung Chu-wing, 申請高等法院進行司法覆核有關條文與《基本法》第二十五條和《人權法案》第二十二條不一致,認為該內容違憲。
在申請司法覆核中表示,《刑事罪行條例》中存在對同性戀者的歧視性規定,有影響香港同性戀者的侮辱,加強對同性戀者的公共偏見。
「這嚴重影響申請人作為香港同性戀群體的成員的尊嚴,並對申請人造成困擾。」
該申請案是在法律改革委員會於三月底完成了一項基於性別和性取向的性犯罪廢除後的開展的申請諮詢。
讀者回應
搶先發表第一個回應吧!
請先登入再使用此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