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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Jan 2009

對《家庭暴力條例》爭議的幾個思考

有關《家庭暴力條例修訂》的爭議,筆者經過多日來的思考,在加上與朋友的討論,總結出以下三個關鍵問題。

第一個關鍵的問題,是我們應該怎樣的去看待同性戀行為:同性戀是否正常?有沒有錯?我們是否應該要求同性戀者「改正」過來?

反對人士(注 1)說:「我們愛, 但我們不包容錯誤。因為我們『愛』這些同性戀的兄弟姊妹,我們希望他們『改正』過來。」

他們認為同性戀是錯的,是可以改過來的,所以法律不應該縱容這些同性戀人士。但同性戀者則認為同性戀沒有錯,只是與生俱來的一種性取向,不必改,也不能改。(歷史上異性戀者強人所難地要把同性戀者改正,曾經造成了不少人間慘劇。各位可以參考音樂家柴可夫斯基和電腦先驅 Alan M. Turing 等人的故事。)

好了,現在雙方各執一詞,互相不能說服對方。那麼「疑點利益」應該歸於誰呢?應該歸於每日要面對這個性取向的同性戀者本人呢?還是他們身旁反對他們的路人甲乙丙?

如果反對人士堅持「疑點利益」歸於路人甲乙丙的。那麼,我想請他們想像一下,如果把上述的爭議,由「同性戀取向」,改為另外的一些個人的取向,例如「是否相信神」,他們會怎樣想?

換言之,如果有一些「無神論」的路人甲乙丙,堅持要有信仰的人「改過」來──不再信神,才算「正常」。而且,這些路人甲乙丙在制定法律時,還要以此一己之見為依據,故意地急略了有信仰人士的法律權益。不知各位反對人士會怎樣想呢?

在怎樣看待同性戀行為這一個問題上,我選擇「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普世價值,我不會強求要他們「改正」過來。 您呢?




第二個關鍵的問題,是反對人士所經常提到的「家庭價值」的問題。他們堅稱通過有關的修訂,會「導致家庭的制度受到破壞」。真的會這樣嗎?

我認為,家庭作為一個合宜的生活單位,相信在人類社會的歷史上是很早就出現了的。其出現,有可能比人類文明(舊石器時代)的出現還要早,也比現今存有的各種宗教也要早。甚至,在動物界中,也處處可以見到家庭的踪影。

無疑,人類之中,大部份人都是異性戀的,而極少數是同性戀的。因為人數上的差異,人類在歷史上,出現了不少錯誤,迫害了不少的同性戀者。但相信今天我們應該已經超越了這個水平了吧。

如今我們思想啓蒙了,理應平等的對待同性戀的伴侶。即使我們把他們組成的生活單位,也稱作家庭,是否就會危害到大部分是一男一女組成的家庭?

我們是不是對「家庭」,那麼的缺乏信心?

如果我們真的是那麼的害怕「家庭」這一個價值會倒下去,我們豈不應該立法禁止離婚?亦應該立法禁止同居(異性戀的和同性戀的都不准)?也要懲罰終身獨身的人士?如果同意的話,我們會不會是在走回頭路,走向政教合一,回到以前國家機器事事要過問家庭和私人事務的日子?

我相信,人類社會的觀念是會隨着時日改變,但改變了不見得一定會是世界末日。合宜的自會保留,不合宜的自然會為人所唾棄。

以前人們相信君權天授,以為沒有了皇帝就會天下大亂。

又曾以為《聖經》只能以希伯來文和拉丁文來寫,由教士來詮釋。不可以翻譯成各民族的語言。

也曾經以為日月星辰繞地而轉(地心說),而不是如科學觀察所得到的結論:地球繞大陽運行(日心說)。(順帶一提,關於日心說和地心說這場經歷三百多年的爭議,羅馬天主教會已經承認了錯誤,但羅馬天主教會有沒有倒下去?)

這一個個改變,並沒有帶來世界末日。

反而,過份的神經緊張,為不會發生的世界末日而擔憂,反而有可能被人利用去復辟已經不合時宜的歧視行為。

我覺得我們作為異性戀的,應該要對自己有信心。義者,宜也。家庭作為一種合宜的制度,一定不會輕易的被推倒的。我選擇對家庭價值有信心。您呢?




有些反對人士提出,不如把條例由《家庭暴力條例》易名為《家居暴力條例》;或者擴大保護範圍,讓條例保障任何同住者(包括同性同居、同性朋友等)。這又有何不可呢?

這似乎就是《家庭暴力條例》爭議的第三個關鍵的問題。

關於這一個問題,本人另外寫了一篇《家庭﹑婚姻﹑家居﹑同住》(見文末接連),分析了四個概念的異同。

但是,我認為上述字眼間的爭議,遠不如前述的兩個關鍵問題重要。第三個關鍵問題反而以下的這個問題。

現在正反雙方多番討論後,正方仍然不能說服反方接受以下兩點:

(1) 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異性戀的主流社會不應強求同性戀者變回異性戀者。
(2) 異性戀的主流社會不懼怕所謂「家庭制度會因為更包容同性戀者而受到破壞」的說法。

這時,我們作為正方的,在面對《家庭暴力條例》的修訂時,應該如何是好?

這才是問題的所在!

-- 完 --

後記:成文之後,讀到張超雄先生的文章(《明報》2009.1.8)。他提議把該法例改名為《家庭與家居暴力條例》。本人認為,這個名稱並不是最理想。但是,觀乎近日為該例而引起的紛爭,幾乎已經發展成為香港社會上一場文字上和口頭上的「聖戰」。從歐洲和中東(注 2)的無數次慘絕人寰的宗教戰爭,我們可以看到,有時意識形態和觀念之爭,不是三言兩語﹑一時之間可以說得清的。因此,為息干戈,我個人同意改變立場,作出妥協, 接受將改法例改名為《家庭與家居暴力條例》。不知各位意下如何?




注 1:指反對在今次《家庭暴力條例》修訂中「一視同仁地保護同性伴侶」的一方,包括要求改名的,或要求另立條例的。

注 2:作為中國人我們應該感到自豪。中國自古以來在宗教思想上一直是相對寛容的,有信奉不同的滿天神佛的,也有不信神的,各種不同宗教觀念的人們,一直是和平共存。中國雖然也有暴君﹑內戰等人間慘事,但絕少是以神的名義來進行。「聖戰」這一個觀念,可以說是舶來品。


本文原載2009年1月8日《李銳華。啓文。雜思》
http://leeyuiwah.blogspot.com/2009/01/blog-post_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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