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生于一个传统家庭,整个基本教育都在天主教学校完成,在美国上的大学却十分「开放」,属于宗教色彩十分稀释的加尔文/清教信众派(Congregational Church),校园里除了有一座古旧的教堂周日早上奏出钟乐丶几十位附近居民和少数本校学生参加礼拜之外,几乎没有其他宗教气氛;学生当中,什么道德政治文化思想意识习惯都有,同志组织也很活跃,笔者那时少见多怪,头一次见到两位男同学相拥接吻,吓得魂不附体,之后很多年才能比较理性地认识丶思考丶判断有关性向问题,慢慢理清其中的宗教与科学丶知识和偏见。今天,就和大家闲谈笔者在此问题上的一些看法。
笔者完全肯定传统家庭价值。这里所谓传统家庭,指的是近百年左右才在华人社会普现的「核心家庭」及其有限延伸,而不是指几代之前存在的那种大家庭。这种家庭在保持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形态进化之间,取得一个很好的均衡点;家庭成员之间,权利和义务也比较容易界定,界定之后,也比较容易实践丶观察丶修订,这样的家庭组织,坚韧之中又富弹性,在急剧变化的社会环境里,能保持强大生命力;老有所养,幼有所长,最能提供下一代的全人教育,而父母除了负起家庭责任,一般还有发展自己各方面潜力的余地。经济学的实证研究还指出,一个社会的总体人本资源增长,与这个社会的家庭结构是否健康稳定有强而直接关系。因此,保护家庭价值很有意义,在很多方面,更应该是政府制定社会政策的重要依据。笔者这个看法,至此与宗教界的道德分析兼容。
可是,对一些社会人士特别是宗教界强力批判同性偏好现象,认为同性恋丶同性结合等行为,严重破坏传统(异性)婚姻和家庭价值,笔者却不敢苟同。首先,大家也许留意到,对传统婚姻和家庭的最大破坏力,来自异性恋而不是同性恋。一般公认对传统婚姻和家庭最有害的涉性行为,包括婚外情丶包二奶丶嫖妓丶接触色情资讯等,绝大多数和同性恋无关。随手找一个近期风化事例──「艳照门」,亦非同性恋现象。其次,有同性偏好者选择某种形式结合,的确导致传统婚姻及家庭数目减少,但并非像其他性现象如包二奶等,导致现存传统婚姻或家庭解体,此二者是不能混为一谈的。
假设,社会上有两位独身主义者履行自己的信念,不与异性结合丶不组织家庭丶不传宗接代。试问,社会人士特别是宗教人士,会对他们严厉指摘丶控诉他们破坏传统家庭价值吗?显然不会。起码在现代社会里不会。独身主义不仅是无过选择,在某些情况之下还是一种荣誉(例如天主教修道者选择终身独身)。不错,个人选择独身,社会因而少了一些传统家庭,但并不等于破坏传统家庭,更不构成罪恶,这个道理,彰彰明甚。好了,进一步设想,上述两位独身者是同性的,后来竟发现两情相悦,要结合了;那么,社会人士可用什么理由指摘她(他)们呢?这两个人一早自外于传统家庭范畴,根本谈不上对家庭价值造成什么破坏。社会人士容许,甚或歌颂独身主义,却不能容忍同性结合,完全是因为看不惯丶不喜欢后者关起卧室之门之后做的事,而已。
诚然,有些异性婚姻失败,是夫妻之间有人发现自己过去性向认知有误而导致的,但这种婚姻失败占的比率极低,且应视与其他「不相容」因素(non-compatibility)引致的婚姻破裂无异。再者,如果社会对同性偏好多点包容,同志们「出柜」的代价低一些,这种错误结合,本身就会少一些;不错误结合,也就没有什么破裂失败可言。
据上述理由,笔者认为,以破坏传统家庭价值为理由,攻击同性恋丶进而剥夺同性偏好者的各种权利,完全站不住脚,只反映有异性偏好的大多数人,当中有一部分人想以各种群体压力和政治力量,将自己的性道德观念强加于有同性偏好的少数人身上罢了,完全与保衞传统家庭无关。一般地说,这也是一种专制迫害,有悖于民主丶开放丶自由原则。
在一个开放社会里,人可以有自己的道德观念和宗教信仰,并且应该有宣扬自己的观念和信仰的自由,但这些自由,应该基于公民权利的完全平等。香港的法律,不仅不容许同性婚姻丶同性民事结合,对同性性行为的除罪化也还未完成,故整个社会对同性关系仍然很具压迫性。近日有关修订《家暴条例》以保障同性偏好人士的人身安全权的讨论,正好让港人反思社会对性向问题的基本态度。
本文原载:《信报财经月刊》2009年1月9日版
关于作者
练乙铮,香港人,一九五一年生,九龙华仁书院毕业,美国卡尔顿学院数学高级荣誉学士,明尼苏达大学经济学博士。九二年回港前任教加州大学,其后曾任香港科技大学商管学院副院长,并为该校首届最杰出教学奖得主。他曾任香港科技大学经济学系讲师,着有《水清有鱼》。后来他接任沈鉴治,担任《信报》总编辑。自2007年12月起任信报主笔。其政经文章以客观独到称誉,偶然亦有纯知识性的文章,俱以冷静充实见称。(资料来源:维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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