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政府提出《家庭暴力条例》的修订建议,将其涵盖范围扩大至包括同性同居者,引起社会人士广泛关注和讨论。可是,部分人士和团体将《家庭暴力条例》的修订建议的讨论,与「同性婚姻合法化」丶「家庭和婚姻观念」等伦理课题混为一谈,从而忽略了保障人权和人身安全的大前提。
任何人不应受暴力侵害
打击家庭暴力一直是妇女事务委员会(妇委会)关注的议题。作为妇委会的成员,在过去数年,我们一直积极与政府当局丶负责处理家庭暴力的专业部门丶相关社福机构和妇女团体紧密合作,推动社会对家庭暴力的关注及《家庭暴力条例》的修订以加强对家暴受害人的保护,以及落实加强处理家暴的措施。
妇委会于二○○六年一月发表了「香港妇女安全:消除家庭暴力」报告,其中我们亦建议政府在扩大《家庭暴力条例》的保护范围至包括前配偶及前同居者外,长远来说亦应探讨扩大保护范围至姻亲关系和住在同一住户的人士(但不包括雇员丶房客丶寄宿者或寄膳者)。很高兴政府已于去年通过《2008年家庭暴力(修订)条例》,将前配偶丶前异性同居者丶其他直系及延展家庭关系人士(包括姻亲关系)纳入《家庭暴力条例》的涵盖范围。
至于现在政府建议进一步修订《家庭暴力条例》,以扩大其涵盖范围至包括同性同居者,我们认为任何人都不应受到家庭暴力的侵害,在消除暴力及保障人身安全这重要的基础上,妇委会支持政府有关修订建议。
不应因性倾向而不获保障
要讨论《家庭暴力条例》是否应该作出进一步修订,我们应该先了解条例的立法精神和背景。《家庭暴力条例》早于一九八六年已涵盖异性同居者,及至去年更延伸至前异性同居者。从人权的角度,我们认为受害人不应因其对婚姻体制的态度或性倾向而不获保障。再者,同性结合及同性同居者被其亲密伴侣施虐的情况确实存在。我们明白有关修订建议是考虑到同性同居者之间的亲密关系,与异性同居者无异,同样令彼此间存在特殊权力分布丶互动关系及风险因素,以致受害人往往不愿向警方举报施虐者的暴力行为,因而需要在刑事框架以外寻求额外民事补救,免受害人再受骚扰。故此,在上述的报告中,妇委会亦建议政府探讨扩大保护范围至住在同一住户的人士(但不包括雇员丶房客丶寄宿者或寄膳者)。
就政府所提出的修订建议,社会上有不同声音,但我们认为各界对消除暴力及保障人身安全,目标是一致的。希望各界尽量以包容丶理性和务实的态度讨论这议题,并以消除暴力及保障人身安全为重点。我们期望政府在详细考虑各界的意见后,提出一个多方都能接受而又可达至上述目标的方案。最重要的是,我们要向社会发出一个清晰而强烈的讯息,任何人都不应受到家庭暴力的侵害,而施虐者亦要为其暴力行为负上责任。
刘丽卿
妇女事务委员会增强能力工作小组召集人
本文原载:《星岛日报》2009-02-1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