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筆這份歷史意義深遠的判決書的首席大法官廈爾(A. P. Shah)引用了印度獨立後首位總理尼赫鲁(Jawaharlal Nehru)的名言「實現平等不應只有取其字面意義,而應尋求其真諦。」(Equality should not be read literally, but in true spirit.),來闡明任何的歧視都違背了平等權利的精神,而即使某些人群不喜歡某些少數人群,也並不足以將他們視為罪犯。
德里高等法院週四裁定,認可由愛滋防治NGO納茲基金會(Naz Foundation)在2001年提呈的一份聯署,要求法庭將印度刑事法第377條款有限度地釋義,而非完全廢除該條款,以使得任何性別的成年人在私密場所自願進行性行都一概為不再是罪行。該聯署文件指出,第377條款對印度的同性戀者的生命與健康構成威脅,因為它加深了社會對同性戀者的偏見,還成為警察濫權的工具。該法令也妨礙了在男同志人群間的愛滋/HIV防治工作的推行,導致他們陷於更高的感染風險。
此項判決只在德里地區(全稱為「德里國家首都轄區」)是有法律束縛力的,該地區是印度第二大都會區,住有約1千6百萬人口(全國總人口為11.5億)。
《印度時報》報導,由首席大法官廈爾(A. P. Shah)和摩拉利達爾大法官(S Muralidhar)組成的合議庭指出,印度刑事法第377條款若不加以修訂,就違背了印度憲法第21條賦予每個公民同等生存機會,並在法律面前平等對待的精神。法院指出,本次判決將維持到國會決定修訂該法令為止。
合議庭法官在長達105頁的判決書裡語重心長的闡述,「我們認為,印度憲法不該允許法定刑事法律被社會上普遍對LGBT(男女同志、雙性戀者及變性者)人群的誤解所俘虜。我們不該忘記,任何形式的歧視,都違背了平等權利的精神,而正是這種對於平權的認知,才確立了每個人的尊嚴。」
儘管這條法令今後將只會作有限度的實施,條款本身還是會留在刑事法典中,並適用於對孩童的性侵犯,以及非自願性質的涉及陽具與非陰道交媾的性行為的案例。
一位新聞工作者Vikram Doctor向Fridae表示驚訝欣喜,「這是八年來持續鬥爭的成果,也是新階段鬥爭的開始」。「這次的判決是格外具有歷史性意義的,因為它推翻了一條由英國統治者首先的印度啟用,而後延伸到世界各地實施的法律,結果導致無數的人們無辜受到騷擾和困頓。今天德里高等法院在這條法律的根本源頭把它給斬斷了,我們希望這對印度政府,以至世界各地的政府都有警示的作用。」
代表納茲基金會上庭抗辯的律師安南‧葛羅佛(Anand Grover)在法新社的報導中形容,這項判決是歷史性的,因為印度是反雞姦法令最早衍生立法的國度……然後該法令才流傳遍佈整個英聯邦版圖。
目前,就印度中央政府是否會對高等法院的判決提出上訴,還是個未知數。
人權觀察組織(Human Rights Watch)在聲明中呼籲印度政府不要辯駁該判決或提出上訴。該組織敦促印度國會加快步伐,將國內所有的第377條款一併廢除,而由可以為兒童及成人提供性侵犯和性攻擊的完整且不分性別的法律保障。目前印度的強姦相關法令只承認陽具和陰道交媾的性侵犯,而排除其他任何形式的性攻擊,造成很多成人和孩童(包括男童)都排除在法律保護的範圍之外。
德里高等法院的判決書選段摘錄
將同性性行為定為刑事罪,等於對社會上一個可觀的人群作永久、持續性的譴責,並迫使他們存活在受騷擾、剝削、詆毀、殘酷和卑劣之對待,以及受法律制裁的陰影之下。印度政府估計國內男男性接觸者(MSM)的人數在2百50萬左右,而女同志和變性者人口也在數十萬的範圍。這個廣大的人群被失去了擁有「道德上的完整公民權」的權利。印度刑事法第377條款,在將成年人私底下進行雙方自願性的性行為罪行化的同時,明顯嚴重地侵犯了他們擁有的隱私權和(憲法)第21條賦予的人身自由權。這些基本的人權在我們爭取國家獨立的時刻即已深植(即如Granville Austin在《印度憲法──建國的基石》The Indian Constitution - Cornerstone of A Nation書中第43頁所述,「把這些根植於印度憲法中就是因為懷著一種祈望和憧憬,企盼有朝一日真正的自由之樹會在印度的土地上茁壯成長。」)。
將成年人在私底下自願進行的性行為定為刑事罪並無存在構成嚴重傷害的實證,以至該條款欲的達成的宗旨即模糊且不合常理。國家所欲維護的利益「必須是合理又務實的」,法令才不會變成武斷專橫的,並且可以達成國家欲實現的目的。如果目的是不合理、不公正、未能剛正不阿,該條款就會被視為蠻橫。印度刑事法第377條款的性質和目的是將純屬自願的成年人私下進行,卻不對任何人構成傷害的行為問罪。它唯能達致的目的是將那些不符合社會上某些人士的道德或宗教觀念的行為治罪。這種歧視嚴重影響了同性戀者的權利和幸福,深深破壞了他們的尊嚴。(第76頁)
印度刑事法第377條款造成所有的男同性戀者都一概被視為罪犯。當所有和同性戀相關的事物都被看成歪曲、變態和惡心的,整個男女同志群體就被披上異常和猥褻的外衣。就因為他們的身份,或別人對他們的身份的成見,而不是他們的所作所為,他們無時不刻地面對無所不在的偏見。結果是,人民當中這個顯著的人群,因為他們性傾向和社會規範不符,受到法律的制裁、邊緣化、厭惡自己。(第80頁)
印度刑事法第377條款事件簿 | |
2001年 | 納茲基金會(Naz Foundation)提呈的一份聯署PIL給德里高等法院,要求將自願性的男同性性行為合法化。 |
2004年9月 | 法院否決聯署PIL。聯署再次提呈,又被否決。 |
2006年4月 | 同運人士入稟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指示德里高等法院重新審理該案件。 |
2008年9月 | 案件進入終審答辯階段。法院接到中央政府衛生部和內政部各自提呈關於同性性行為立法的兩套完全對立的宣誓書。 |
2008年10月 | 德里高等法院指示政府人類的同性戀傾向不可以歸類為「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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