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们有各种拥有亲职身分的可能路径:不论是婚姻中的拉妈在异性婚姻中有了小孩,或是单身女性未进入婚姻而孕有了小孩(透过人工生殖或是其他方式),谈到这里,似乎亲职身分跟所谓的「血缘家庭」还是脱不了关系;然而其实除了透过血缘这样「本质」性的家庭组成;同志家庭更有可能是一种自主的丶非血缘的「选择家庭」。
例如,比起逢年过节和其实不亲密丶又不能公开身分的原生家庭一起过节,这种场合免不了不断被询问近况,许多同志常有「节日忧郁」(holiday blues),旧金山湾区的同志社群组织设置在节日设置特别的同志热线以让同志可以抒发此类困扰。因此,有同志选择和同志伴侣以及友人一起过节,而不回到原生家庭,在血缘关系之外,这是以爱和友谊所建立的组合,称之为「选择家庭」。
因此,「选择家庭」除了透过爱与友谊结合的同志友人丶恋人,也有同志渴望育有小孩,而小孩的来源并不一定透过生育,而是透过对其他需要照顾的孩子的进行收养,而赋有了法律上亲权关系的地位。在《女朋友》杂志当中曾有过一段宁养动物不养小孩的心声:「作为女同性恋的我们,决定不要有孩子,因为世界上的人类已经够多,不需要我们再去制造;但是养育狗狗,跟他们的相互陪伴却让我们真实地体会到生命的奥妙与乐趣。」(《女朋友》,第八期)现在我们可以说,即使不再制造更多的人类,透过收养,我们却一样可以对其他的孩子互相陪伴丶体验生命的意义!
我要如何进行收养声请?-收养条件与流程
收养,又称为领养,是非(直系)血亲的双方,经过法律认可的过程,建立亲子关系的过程。本段中我们将简介收养的法律规定丶实际声请流程与必需备妥之资料,想要着手收养的你可以仔细参考:
1. 年龄限制:
民法当中对于收养有年龄上之限制,其中夫妻共同收养必须要有夫妻其中一方大于被收养人20岁以上,另一方大于被收养人16岁以上;而单身收养,收养人年纪必须大于被收养人20岁。因此,本篇主要讨论对象是身为同志的你,只要注意你必须比收养人大20岁以上(不管是单身还是有伴,未进入异性恋婚姻的同志,在「法律上」被视为单身。)
2. 近亲收养限制:
民法1073-1条:下列亲属不得收养为养子女:
一丶直系血亲。
二丶直系姻亲。但夫妻之一方,收养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三丶旁系血亲在六亲等以内及旁系姻亲在五亲等以内,辈分不相当者。
因此,若你想对亲戚的小孩进行收养,要注意避免是否有本条中情况的发生。
3.收养程序声请:
透过收养程序,你会和这位孩子建立法律上的亲属关系,因此有一些手续必须完成,主要有以下程序:
一丶备妥以下文件送出:
(一)提出收养声请状一份,向法院公证(服务)处购买
(二)收养契约乙份
(三)声请人须备妥收养人与生父母之户籍誊本各一份
(四)财力证明(如:扣缴凭证丶存款证明丶不动产所有权状丶工作在职证明等,至少具备两项))
(五)健康检查表(请向收发处或联合服务处索取,并详见表内注意事项)
(六)警察记录证明(俗称良民证,请向各县市警察局申请)
(收养人向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声请,交收发室收件登记,并自行保留一份影本)
二丶出庭:
收 / 出养人双方皆要出庭,携带通知书及身份证(七岁以上之被收养人须亲自到庭)
三丶当地社会局(课)或指定之儿童福利机构访视:
「儿童及少年福利法」中第十四条规定:法院认可儿童及少年之收养前,应命主管机关或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进行访视,提出调查报告及建议。
1. 收/出养人先至机构与社工员会谈(请事先预约时间)。
2. 社工员至收养家庭进行访视。被收养的孩子已在收养家庭「试养」或仍在原生家庭者,亦是访视之对象。
3. 机构完成报告并送交法院。
四丶民事裁定
(一) 收到法院认可或驳回(不认可)裁定书
(二) 如对该裁定抗告,须于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法院提出抗告。
五丶声请确定证明
收养裁定为认可者,在收到裁定书十天后至联合服务处购买状纸并填写后递状。
六丶办理收养户籍登记
(一) 收到确定证明之后,着手办理户籍登记。
(二) 收养人需携带裁定书丶确定证明书丶被收养人之户口名簿丶收养人之户口名簿丶身份证丶印章至收养人户籍所在之户政单位办理迁出丶迁入及收养登记。倘若户长非收养人任何一方,需携带户长之身份证丶印章一同前往。
关于收养资格限制的讨论:谁来决定「合适的父母」?
了解了流程以后,我们就回到关于「现实面」的问题。首先,即使如上所述,在法律上只对于收养人的年龄丶以及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亲等关系做出限制,理论上单身者丶有配偶者只要符合都可以进行收养。然而实际上,却是进入婚姻的丶婚姻关系稳定的异性恋夫妻被视为较为「合适的父母」。
例如,收养通常有两种管道:
私下收养──透过亲朋好友介绍寻找私下的收养机会,也包括亲戚间和继子女收养。
机构收养──透过收养机构丶育幼院等来收养孩子。
在机构收养方面,不仅要符合法律上的限制,机构通常会另有自己的标准,符合标准者可以透过到机构上课(包括收养的种种准备丶了解程序丶后续支持等),并透过机构方面进行收养的配对,而机构通常有以下标准:
收养人(四项皆需具备,不符合者多不受理):
(1)凡居住于台湾地区或非台湾地区,年龄二十五岁以上五十岁以下结婚两年以上之夫妻。
(2)有固定住所及正当职业丶经济能力足供养育儿童而无匮乏者。
(3)身心健康及无对收养人之亲职能力有影响之犯罪纪录者
(4)家庭成员能真心接纳丶爱护丶照顾被收养儿童之家庭,并愿意配合收养程序参与准备教育课程及有试养之意愿者。
亲爱的同志朋友,可能在看到第一条的「结婚两年以上的夫妻」就深感扼脘,开始怨叹同性恋婚姻没有合法化。请不要太快气馁,请记得前面曾经提到的,单身收养在法律上仍是许可的,缺乏的只是不能透过机构收养(或是要特别找出开放单身收养的机构),因而要自己寻找可以收养的对象。而最后到底法官会不会裁定认可收养,主要仍会参照社工员到收养人家中进行「家庭访视」后所完成的「家庭访视评估报告」来决定,这时候这份访视报告就显得相当重要,通常社工员进行访是主要是根据「儿童最佳利益」进行评估,以维护儿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也是对于儿童基本人权之重视与保障。然而,什么是「儿童最佳利益」呢?
同志收养必胜绝招:拥有照顾孩子意愿与能力,单身收养不是梦!
根据儿福联盟的统计,从1993年到2001年间,从法院交付访视收养的个案当中,有17.11%是单身收养,比例并不算低。而法官的裁定主要是依照访视评估报告,家庭访视通常会评估以下的项目,其内容由访视的社工员攥写,不只是根据一个量化的表格,这时候社工员心中的标准就显得很重要,我们根据一篇针对专门进行家庭访视的社工进行访问的论文,整理出社工员所重视的儿童最佳利益。
☆ 收养动机及原因:仅是为了符合父系传宗接代需要,必须要有子嗣继承姓氏或财产而进行收养者,较不能符合社工员对于子女最佳利益的认可。也就是说,收养人不能仅考虑到自己本身的动机,然而在各种动机之外,社工员更会参照主要收养者是否有照顾孩子的能力与意愿。有些社工员会建议试养,透过试养期使收养人更了解自己对收养的期待是否与事实相符。
☆ 照顾孩子的意愿评估:有社工表示会询问收养人对于小孩来到以后的家庭生活安排,例如为了孩子会进行什么样不同的时间与生活安排,以此来确认是否有规划性的丶收养安排与调适,例如是否愿意为了照顾孩子调整工作时间等等,例如有社工员提到有收养家庭表示工作忙碌考虑找保母24小时带小孩,而此位社工员认为这是还没做好迎接小孩的表现。
☆ 照顾者的照顾能力评估:能满足孩子发展阶段性需求例如对于婴幼儿时期与儿童时期的孩子会有不同的需求。多数社工也认为具有管教孩子的准备与能力是必要条件,通常会以开放式的问题了解收养人的应变能力,如「假如小孩在路边哭你会怎么做呢?」,观察收养人的管教态度是否有弹性丶合宜。
☆ 照顾者要有告知身世的能力:收养的孩童与收养家庭没有血缘关系,华人家庭又习惯把收养事件隐瞒丶当成秘密,不告诉孩子反而有不良影响,例如孩子要独自承受对身世的疑惑丶而会对大人的埋怨;而进行告知身世有助于帮助孩子理解收养的事实,并且能够坦然面对自己的身世,从收养人身上亲自听到完整的收养经过可以加深亲子间的信任感。(这一段把「收养」改成「妈妈是同志」也相当适用喔!)
☆ 居住环境与经济状况:经济能力是收养评估的重点,但是并不是必须要有一大笔存款才符合标准,多数社工员认为即使不是有大笔财产,但是稳定的收入更为重要,并且至少要符合最低生活标准,以及前述四项财力证明至少任两项。
☆ 双亲收养者优于单身收养者:这里和机构收养标准一样认为双亲优于单亲,但是其原因可能不是出于对同志的歧视,我们可以来评估一下以下的原因是否妥当。首先双亲家庭被认为有两倍的人力丶物力可以照顾孩子,两位照顾者可以互相扶持,并且有双亲的角色可避免孩子缺乏适当的性别角色认同。因此有些社工员较不认同单亲收养家庭,主要是认为其照顾能力较为不足,仍有其他社工员表示若是单身者可以有良好的照顾条件与能力,一样会认为其有可能是合适的收养者。因此,儿福联盟的成员也曾经发表过一篇文章表示,若能协助单身者评估其支持系统,并提供其所需的社会资源,可以强化单身家庭的收养功能。至于是否会「缺乏适当的角色认同」,留待下一段我们再来讨论。
☆ 支持系统是否完整:除了收养人之外,社工员会了解除了收养者本身之外是否有其他亲友支持收养决定,甚至可以在收养者忙碌时提供照顾与支持,良好的支持系统被视为具有照顾能力的条件之一。在这个点上,单身收养者可能会被询问更多这方面的想法与准备,先和身边的亲友讨论收养决定,建立适宜的支持系统是单身收养成功相当重要的一环。
☆ 儿童的意愿与情感认同:若欲收养的孩子已经和收养者相处或是试养一段时间,社工员也将会相当重视孩子本身的意愿,将会询问其收养家庭的情况,并且若孩子已经和收养者培养出一定的情感认同,将会强化社工员认可收养者照顾的能力与适当性。
总结以上,访视社工员会对收养者进行个人成长背景与人格特质丶经济状况丶健康状况丶素行记录丶婚姻关系丶收养态度及计画丶生活状况丶居家环境丶支持系统等等多方面的了解,以期确切评估是否可以给孩子良好的照应环境。
策略性隐藏资讯达成目的:主动以「单身女性(异性恋)」身分混淆视听!
有些事情虽然同样「合法」丶或是「违法」,但是无论是哪一种,符合一般人的道德观感者都更被认可。例如曾经有一对拉子一起寻访众多妇产科医生表明想使用人工生殖科技,却都被医生一一驳回,这对couple灵机一动由婆单独前往求医,表达自己是想生小孩但又不想结婚的「单身女性」,医生认可了其理由愿意替其在违法情况(目前法律中仅有婚姻关系中的人们可以使用人工生殖)下进行人工生殖,吊诡的是,这里的「单身女性」就含有「单身女(异性恋)」的假设,这时候我们不得不说,与社会规讯制度交手的时候,派出「外观」无法辨识是女同志的婆来处理,成功的机会比较大喔!上面是一个两者都违法但是单身「女异性恋」比较接受认可的案例,接下来我们谈谈两者都合法,还是「异性恋」比较被认可的情况。
2007年8月27日,桃园地院驳回一名女同性恋者的子女收养声请。这名声请收养者外型酷似男性(应该是一位T),法官曾对其外貌表示惊讶,根据社工员做出的访视报告中,对于收养人的经济状况丶照顾意愿与能力丶及其家人与同居多年女友都表示愿意乐意支持收养决定的良好支持系统表示肯定,但是却对其对给被收养人的性别认同角色有所疑虑,访视报告中写到「未来被收养人在性别认同及称谓上仍有需要特别注意部份…综合本案所述,社工员评估收养人外在条件虽符合收养资格,但通过本案被收养人可能将会面临性别角色及称谓定义上的混乱,对于被收养人或多或少会造成冲击及困扰,然是否应通过本案?仍尚建请法官依照儿童最佳利益原则裁定之。」
法官最后却做出驳回的判决,理由是,法官认可成年人有选择自己性向的权利与自由,但是对于未成年的孩子,法官认为其无法选择自己将来在学校同侪间可能面临的被歧视风险,诚属不公:「领养小孩是当前同性恋者对于一个完整家庭之心理或文化性期待的唯一凭借手段,然而,儿童日后在学校与同侪间,若其性别认同丶性向扮演丶角色定位及社会性处境异于一般多数人,可预期将承受极大的压力(诸如同学的作弄及嘲笑),而这些都是儿童要自己单独面对的,非其他成年人可以随时在旁排解的,成年人是否应思考不能只为了满足自己完整家庭之心理及文化性期待,而将一个没没有思考丶拒绝及选择能力之儿童置于一个可预期他(或她)将可能承受来自学校或同侪负面压力环境中,此对于儿童诚属不公。」
对于性别角色的认同我们先提出质疑,实际上在国外已有许多研究发现,在同志家庭长大的小孩,对性别角色关系的认知,比一般人来得健康丶开放。同志家庭的小孩,能提早知道世界上有各种不同的性别可能性丶男孩或女孩都可以阴柔或阳刚。不仅不会有性别角色的混淆,相反的,他们能发展出更有包容与理解力的正向人格特质。再者,法官所虑显然有其错估之处,因为,小孩社会化的环境不是仅由双亲提供,另有邻里丶亲戚丶学校等可以接受到各种性别气质的场域,有多样化的学习机会,他们的学习触角是更多元且开放的。
而对于之后的推论,我们说这位法官对了一半,也错了一半。对的一半,指的是例如小孩在学校有可能被歧视丶承受压力,这些风险确有存在的可能,然而下一步的推论,竟然是这样的人就不能养小孩?因此有论者开玩笑的比喻,所以「可能会被歧视的人都不能养小孩」,那么低收入户丶单亲家庭丶新移民配偶家庭等等也都承受了在社会上程度不一的歧视,难道我们会要剥夺所有人生育丶照顾小孩的能力?这当然是荒谬的,并且更进一步来说,我们认为应该改变的,是这个社会上的歧视,而不是被歧视的人们。
因此,一方面在个人行动层次,我们建议大家可以派出「外观上」让异性恋社会机制觉得正常的「婆」(或是较为阴柔打扮的那一方)可以出面与异性恋机制交手,主动混摇他们的视听,以「单身女性」(事实上就是带有异性恋预设)的身份来蒙混过关,不管是在收养或是寻找医生帮忙做人工生殖的时候;但是故事就从「小孩来到了才开始」,法官所推论的压力的确可能存在,这个时候需要我们给予小孩完善良好的关爱与心理支持,一方面我们也应该透过团体丶组织的压力,试图改变更大的社会结构,将来倘若同志家庭被认为只是多元家庭形式的一种,歧视就将不复存在。例如在英国,从国小开始就将性别多元教育纳入学校课程,一同阅读「我有两个妈妈」这样的绘本,从制度面丶文化面,让社会理解多元家庭的存在,以社会教育的方式让人们从小了解差异丶尊重多元,本书不仅仅告诉大家如何在某些时刻可以用异性恋身分巧妙达成蒙混过关的效果,后续有长久的与社会对话与斗争,有待我们一起来努力。
本文原载:《拉妈报》第25期2009年5月
http://blog.yam.com/la_ma_news/article/21330365
美编:小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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