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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Jan 2010

香港修订《家庭暴力条例》保护同性同居者

据香港官方通告,香港《2009年年家庭暴力(修订)条例》已于今年1月1日生效,该条例将同性同居者及前同性同居者纳入保护范围,今后同性同居者与异性同居者和已婚者一样,可向法院申请强制令以免受另一方的骚扰。

香港劳工及福利局负责人解释说:「是次《条例》的修订,是考虑到与异性同居者一样,处于亲密关系的同性同居者或会因彼此之间的特殊权力分布丶互动关系丶风险因素等而有所顾虑,不愿意或不敢向警方举报同居的施虐者的暴力行为。由于这类暴力事件可于短时间内演变成人身伤害,甚至危害性命的局面,政府在不承认任何同性关系的法律地位的大前提下,同意在现有刑事法律框架之上,同样地为同性同居关系人士提供额外的民事补救。」

该条例中对「同居关系」的定义为:「作为情侣在亲密关系下共同生活的两名人士(不论同性或异性)之间的关系,及包括已终结的该等关系」。它还列出了构成「同居关系」的重要标准供法院参考。条例的简称亦由《家庭暴力条例》修订为《家庭及同居关系暴力条例》,以清楚显示经修订的《条例》亦适用于同居关系者。

香港《家庭暴力条例》最初制定于1986年,其中规定家庭暴力受害者可向法院申请强制令以免受骚扰。该法范围仅限家庭暴力的民事补救措施,刑事处理由其他法律规定。

此后多年间,妇女团体一直批评政府的家暴政策倾向重视维护家庭完整多于保障妇女的人身安全,缺乏对受害者的充分保障,受害者的求助仍困难重重。当局于2008年8月修改该条例,将保障范围扩展至前配偶和前异性同居者及其他直系及「延伸家庭关系成员」,并授权法院可要求施暴者参与「反暴力计划」,协助他们改变其暴力态度和行为。

当时,部分同志团体和妇女团体强烈要求将条例保护范围扩大至同性同居人士,她们指出,据调查显示香港同居同性伴侣间的暴力发生率高达33%,是异性伴侣10%的三倍,然而这些人的人身安全却得不到法律的保障,让她/他们沦为「十分抵打」的「次等公民」。

但是,另有部分人士特别是教会人士坚决反对扩大「家庭」概念,反对承认同性关系的法律地位。2008年第一次修订仅将保护范围扩大至异性同居者而排除同性同居者,是折衷的结果,但也引发了同志团体和妇女团体的严厉批评。围绕这一问题,自2007至2009年,持不同观点的各方展开了持续的辩论。

最终,经过「全面考虑及小心平衡」,香港立法会于2009年12月16日三读通过再次修订的《家庭暴力条例》,将同性同居者丶前同性同居者及其子女明确纳入保护范围。但与此同时,港府有关负责人强调,香港法律不承认同性关系的立场不变,「有关的修订不会影响其他现行法例,更不应视之为等同在法律上承认同性关系地位。」他指出,该条例中关于「同居关系」的定义绝无将同性同居与「夫妻」丶「婚姻」丶「家庭」概念挂钩的涵义,亦「无意藉着这次修订降低在《条例》下申请强制令的门槛」。


本文原载:《女声》第15期;2010.1.4-2010.1.10

读者回应

1. 2010-02-05 17:19  
what a disgusting pic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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